合同法一百六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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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一百六十一合同法一百六十一 篇一:省高院关于合同法的意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民商事审判实践中有关疑 难法律问题的解答意见 一、适用合同法疑难问题 (一)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当事人未要求调 整的,法院能否主动调整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和权利处分原则,在当事人未提出 调整请求的情况下,法院不宜直接予以调整。但基于我国 目前的社会状况,部分当事人可能对于法律的了解还很欠 缺,如果违约金数额明显过高或过低,而享有违约金调整 请求权的一方当事人经济水平低下,却又缺乏法律知识, 没有提出调整请求的,为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真正实现 公平正义,法院可以考虑对其享有的违约金调整请求权予 以释明。

2、(二)合同被解除后,能否适用合同中的违约金条 款判处违约金 违约金条款属于“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 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其效力在合 同解除后仍存续。合同被解除后,仍然可以根据违约金条 款判处违约金。 (三)如何确定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起算点 合同签订后,尚未完全履行,当事人因履行中产生争 议诉至法院,经法院释明后,提出确认合同无效,返还财 产或赔偿损失的请求的,对于诉讼时效的起算,合同约定 了履行期限的,应当从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从一方向另一方主张履行合同,另 一方拒绝履行之日起算,

3、即按有效合同的诉讼时效起算方 式处理;在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请求 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的,从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损失实际 发生之日起算。 (四)支付价款时间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的,主张 支付价款权利的诉讼时效如何起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已经规定,这种情况下买受人应当在 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价款,则如买受 人未同时履行付款义务,出卖人应当知道权利已经受到侵 害,应自此时起算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如不在诉讼时效 期间内主张权利,将丧失法律强制力保护。如买受人收货后 出具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亦应从出具欠款 条时起算。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出卖人向买

4、受人主张权利 时,可给对方一定的履行期限,则诉讼时效中断,自履行 期限届满后重新起算。 (五)对帐单仅载明用途为对帐的,可否构成诉讼 时效中断 从保护债权的角度出发,只要对帐单上能够反映存在 争议的债务,而债务人未表示否认,即应推定为其有承认 债务并同意偿还的意思,便可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 (六)连续行为的诉讼时效应如何起算 连续行为是指同一债权人与同一债务人之间,一段期 间内基于同一个整体的意思表示而连续发生的多笔交易行 为。由于多笔交易具有整体性,诉讼时效应当从最后一笔 交易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七)货物运输合同保价条款的效力认定 保价条款通常是指货物运输合同的货运单上载明的诸 如“托

5、运人声明货物价值元,并按声明价值的支付 保价费;若不保价,货物灭失毁损时按实际收取运费的 倍赔偿”等条款。此类条款约定了承运人的两种责任形式, 托运人选择保价条款与否,承运人所承担的责任大不相同。 如果承运人应该尽到合理的提醒义务,该约定有效。如果 承运人未尽到合理提醒义务,除非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 承运人责任限额,则该货运单上限制承运人责任的格式条 款无效。 (八)买卖合同的送货单、对账单等交易凭证中仅 有员工签名而无企业盖章,能否认定企业为合同当事人 应由收货企业举证证明签名人不是其员工,或者由法 院主动调取员工社保资料等,查证签名人是否企业员工。 如果没有相关社保、工资发放等资料,或相关

6、资料不能反 映签名人是企业员工,但有其他证据证明企业授权签名人 收货的,或者可构成表见代理的,亦应认定企业为债务人。 (九)法院判决驳回解除合同诉讼请求,如该判决 后被撤销,合同解除的效力自何时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分别规定了当事 人的法定解除权和约定解除权。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 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 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 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 解除合同的效力” ,如果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则合同应自当事人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如人 民法院判决不解除

7、合同,后该判决被撤销,合同解除的效 力,亦应自当事人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对方时发生。 (十一)未及时行使解除权造成了损失的扩大,损 失如何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 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 损失要求赔偿” ,因此,一方当事人违约后,另一方当事人 应及时行使解除权,以避免损失的扩大。同时,应根据合 同的性质,给予享有解除权一方解除合同的合理期限,如 享有解除权一方在合理的期限内未及时行使解除权,导致 损失的扩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 九条的规定,应由己方承担扩大的损失;如享有解除权一

8、方在合理的期限内及时行使了解除权,其对损失的扩大无 过错,则应由合同相对方承担扩大的损失。 (十二)解除合同条件成就后,享有解除权一方继 续履约,是否视为放弃解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 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 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 同。 ”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并非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在解除 合同的条件成就后,解除权人可以选择解除合同, 也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如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解除 权人明知解除合同的条件已成就仍选择继续履约,可视为 其放弃解除权。 (十三)买卖合同中,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作为已 付款的凭据 一般的销售

9、发票应作为已付款的凭据,增值税专用发 票则不能作为已付款的凭据。 (十四)金融借贷复息如何计算 复息是将借款期间内的计收的正常利息作为本金再计 收的利息。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二十 条第二款规定,金融机构对其发放的贷款利息有权计收复 息,但具体到每一个借款合同中,金融机构是否有权计收 复息则应区别不同情况:(1)借贷双方在借款合同或借款 借据或其他补充协议上明确约定了计收复息的,可以支持; (2)没有上述约定,则不应支持金融机构要求计收复息的 诉讼请求。如借款人在贷款催收通知书中确认欠款数额, 而催收通知书明确记载欠款数额中含有复息的,对于借款 人已经确认的欠款数额中的复息予以支持,

10、对于催收通知 书之后再发生的复息,如果未经借款人再次明确确认,则 不予支持;(3)催收通知书上只有欠款数额,而没有载明 含复息,且借款人也予确认,尽管金融机构主张该欠款数 额中实际已含复息的,仍不予支持;(4)对借款人在催收 通知书上盖章并明确写明是用于签收催收通知的,不能认 为其确认催收通知书的内容,包括欠款数额及利息;(5) 借款双方只约定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算利息而未明确计 收复息的,视为约定不明,对复息不予支持。 (6)法律规 定金融机构可以对逾期贷款计收罚息,因此再计收复息有 对借款人双重处罚之嫌,在审判实践中对金融机构计收复 息应从严掌握。 (十五)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有关瑕疵合同条款

11、的解 释 加工承揽合同通常约定安装完毕经“验收合格” ,审判 实践中如何确定“验收”的主体和标准,应根据承揽合同 标的物来确定验收的主体。如标的物技术含量较高,质量 标准不易被普通文化水平的当事人所掌握,应由专业部门 验收,并以该行业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来确定安装是否 “合格” ;如标的物技术含量不高,质量标准容易被普通文 化水平的当事人所掌握,由当事人自己验收即可。如当事 人在合理的使用期限内未对质量提出异议,应视为安装 “合格” 。 此外,如定作合同的图纸与合同约定不一致,双方当 事人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如不能达成协议的,因 涉及定作的标准问题,并非判定责任的承担或定作的成本 等问题

12、,故无须专业部门进行鉴定,而应根据经济、效率 原则和有利于合同履行的原则确定定作的依据。 (十六)支付居间费用的条件的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的规 定,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和委托人约定,由居间人向委托 人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向居 间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居间合同为有偿合同。对于委托人 向居间人给付报酬的条件,如果居间人和委托人签订的居 间合同对居间费的支付有约定,则应依当事人的约定作出 认定。如果居间合同没有约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和四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居间人促 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支付报酬,居间人未促成合同 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

13、报酬。因此,判决支付居间费的依 据为是否促成合同成立,而不是合同是否履行。而居间人 虽未促成合同成立,但为履行居间合同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仍可请求委托人支付。此外,判决支付居间费应否考虑 所签合同的效力问题,应结合具体案情分析。如果影 响合同效力的因素是居间人为履行居间合同所提供的,则 居间人不得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如果影响合同效力的因 素与居间人提供的服务无关,则不应影响居间费的支付。 (十七)企业内部集资案件应否受理以及受理后利 息计算 非法集资是指企业未经有权机关批准,违反国家有关 的法律、法规,以借贷名义向其职工或社会公众募集资金 的行为。非法集资实际是吸收存款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 中华

14、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和第七十九条的 规定,应认定无效。最高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 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也规定,企业以借贷名义 向职工非法集资、非法向社会集资和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应当认定无效。对此类案件是否受理的问题,企业因应付 急需临时向职工借款的企业内部集资行为,其性质有别于 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的非法集资行为,本院(XX) 粤高法立复字第 16 号关于广州住友建设发展公司、广州 住友建设发展公司佛山分公司与谢炜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的批复中对此个案批复,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和维稳的 角度出发,对企业向内部职工借款产生的纠纷,可作为借 款合同纠纷案件予以受理。该类案件受

15、理后,可参照最高 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 批复的精神,按照“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 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进行处理。至于利息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计算,一方当事 人提出约定利息过高的,法院可依法调整。 (十八)债权转让生效的时间点和通知的主体如何 确定 债权转让合同是确立债权转让人和债权受让人之间权 利义务法律关系的合同,对于债权转让人和债权受让人而 言,债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由于债权转让行为涉及 到原合同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原债权人的 债权因转让行为而消灭,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接受主体将 由原债权人转为新的债权受让人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十条规定了债权转让通知义务,债权转让未经通知债 务人,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据此,对债务人而言, 债权转让生效的时间点以通知为准,未经通知债务人,债 权受让人无权请求债务人履行义务。 由于原债权债务法律 关系在原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设立,原债权人转让债权后, 应由原债权人通知债务人新的履行义务主体,为此, 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原债权人负有债权转 让通知的义务。若债权受让人通知债务人,经原债权人认 可后,即可认定已经履行通知义务。 (十九)车辆在收费的停车场、酒店、住宅小区等 地丢失的责任性质及承担问题 车辆停放在收费的停车场地,车主与停车场之间的法 律关系问题,除路边咪表停车按广州市相关行政规章,定 性为场地租赁关系。其他收费停车场一般应认定为保管关 系。 车主在酒店消费,车辆停在酒店被盗,酒店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依据是消费合同的附随义务。车辆停在小区被 盗的,可依保管合同关系或者物业管理合同关系确定责任。 但对于无须凭证即可取车的,须查证是否确有车辆停放及 被盗的事实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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