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关于保管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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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关于保管合同条款合同法关于保管合同条款篇一:仓储保管合同(范本)仓储保管合同合同编号:签约地点:甲方(存货方): 地址:电话: 传真乙方(保管方): 地址:电话: 传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乙方为甲方提供货物保管服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保管货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1.货物品名:面粉加工设备2 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详见甲方存放货物的清单。第二条、保管场所保管场所为: 。第三条、保管物验收 1.保管物在交付保管时,保管人应当验收,确认有无损坏,并当面记录。存货人在提取保管物品时,应该当面检查,是否符合原样。2.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包装外观、

2、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对入库物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及时通知甲方。乙方未按规定的方法和期限验收,或验收不准确而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3.验收期限: 第四条、保管期限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止。 双方之间对保管费用的付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进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第五条、保管方法1 。2双方约定的保管方法,乙方不得擅自变动。如果遇到了紧急情况,乙方为保护甲方利益前提下可以改变约定的保管方法,但应在 24 小时内通知甲方。3保管方法有特殊约定的,应以特殊约定的方法进行保管。第六条、保管费用1保管费用每月人民币元(含税价) ,不足一个月按实际保管天数计收

3、,甲方支付给乙方的保管费用为维持保管物原状所支出的全部费用。2.保管费用每满年时,乙方提前 日通知甲方并开具正式发票给甲方。3 日内甲方将应支付的保管费支付给乙方。3乙方开户银行:银行账号:第七条、甲方权利义务1甲方对于按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负有告知义务。2. 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否则造成货物毁损,由甲方承担责任。 3.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保管费用。第八条、乙方权利义务1甲方向乙方交付保管物的,乙方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2乙方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乙方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

4、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乙方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4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司法机关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乙方应当履行向甲方返还保管物的义务。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5保管期间,因乙方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乙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6保管期间届满或者甲方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乙方应当将原物归还甲方。第九条、保管合同的解除1. 甲方需要提取保管物的,随时有权通知乙方提取保管物,甲方提取保管物后,合同 自动解除。2.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如乙方单方解除合同,造成甲方货物损失的, 乙方应承担

5、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第十条、保密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合同期限届满或解除之日止。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第十一条、争议的处理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由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二条:合同效力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自_年_月_日至_年

6、_月_日止。 第十三条、其他本合同一式 四 份,双方各执_二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_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_ _年_月_日_年_月_日篇二:合同管理规定*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明确经济责任,保障公司的财产安全及公司的其他相关利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合同管理岗位责任制。不相容岗位(或职责)应包括:(一)合同的谈判与审批;(二)合同的审批与执行。第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合同授权委托代理制度,明确公司内部各单位、各部门授权范围、授权期间和被授权人条件等。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应当由总经理(或者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

7、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以下简称总经理)签章或者授权委托他人代理签章。授权代理签章的,公司总经理应当签署授权委托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代理人应当在授权委托的范围内签订合同,不得转委托。第四条 公司实行合同归口管理制度。本公司根据合同管理需要,指定办公室(暂由档案室代行相关职权)为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级及下级合同管理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进行规范。并由法律顾问指导执行。第五条 公司应当明确合同签订范围,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业务(如单价或总价在一定限额以上) ,应当签订合同。合同单价或合同总价在人民币 一贰万元以上者必须签订合同。第六条 合同正式订立前的谈判、资格审查应记录在案,并在合同订立前交法律顾

8、问审核,确保合同的签订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和公司自身利益,防范合同签订过程中的舞弊、欺诈等风险。第七条 公司合同订立人员(合同签约部门)应当根据合同内容对标的物的生产商、价格及变化趋势、质量、供货期和市场分布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论证,掌握市场情况,合理选择合同对方。对经常性采购物资应当建立价格比较平台,在采购过程中做到货比三家,并把采购选择的原因记录在案。第八条 公司(承办部门)应当加强对合同谈判的管理,确保双方权利义务公平对等。重大合同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当指定法律、技术、财会、审计等专业人员参加谈判,必要时可以聘请外部专家参与。对于谈判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应当予以记录。第九条 公司(承办部门

9、)应当对拟签约对象的民事主体资格、注册资本、资金运营、技术和质量指标保证能力、市场信誉、产品质量及应具有的相关资质等方面进行资格审查,以确定其是否具有对合同的履约能力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查证对方签约人的合法身份和法律资格。第十条 对需购置的生产用及工程用资产由相关专业配合,部门会签并上报审批;签报经批准后,承办部门按照签报单进行后续工作。公司应当指定专人(承办部门)负责草拟合同。合同原则上由承办部门起草,重大合同或特殊合同可以由公司法律顾问或聘请外部专家起草。如由对方起 二草合同,公司应当认真审查并提出意见。国家或行业有示范合同文本的,公司可以优先选用,但在选用时,对涉及权利义务关系的

10、条款应当加以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修改。第十一条 合同承办部门在正式订立合同前,应当将合同草案送有关部门(法律顾问、财务部、签约部门)会同审核。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合同中涉及资金收付、资产转移等与财务会计密切相关的内容进行审核,重点应关注以下事项:(一)经济性:符合公司的经济活动范畴;符合公司的经济利益。(二)可行性:资信可靠,资金充裕;具有在额定权限内订立合同的能力;担保方式切实、可靠。(三)严密性:数量、价款、金额等标示准确;计算方式正确;财物等有关附件齐备。(四)合法性:资金来源合法;资金使用合法;结算方式合法。第十三条 办公室(档案室代行职权 )和法律顾问负责对合同整体进行审核,

11、重点关注以下事项:(一)合法性:包括主体合法、内容合法和形式合法。主体合法是指签约各方具有签约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内容合法是指签约各方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无悖法律、法规、政策,无显失公平的内容。(二)严密性:条款齐备、完整;文字表述准确;权利、义务具体明确;手续完备;附加条件适当、合法。(三)可行性:资信可靠,有履约能力;担保方式切实、可靠。三(四)程序性:符合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相关合同审核部门审核意见齐全。第十四条 合同审核部门(法律顾问、财务部、签约部门)对合同进行审核后,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由审核人和审核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核意见应当明确、具体,避免使用模糊性语言。第十五条 对审核

12、中发现的重大错误、遗漏和不妥之处,审核部门应当予以明确并提出修改意见。合同承办人修改之后,应当重新提交审核。第十六条 经审核同意签订的合同,由办公室(档案室代行职权)进行统一连续编号并报公司总经理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同时加盖单位印章或合同专用章。第十七条 公司合同专用章(公章)专人保管。印章管理部门(或岗位)不得对未经编号或缺少合同审核、报签文件以及代签而缺少授权委托书的合同用印。合同用印后,应当及时收回合同专用章并妥善保管。第十八条 公司对于重要合同,原则上应当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当面签订。对于确需公司先行签字并盖章,然后寄送对方签字并盖章的,应当采用在合同各页码之间加盖骑缝章、使用防伪印记等方法

13、对合同文书加以控制,防止对方当事人任意增减、修改合同条款和内容。第十九条 正式订立的合同,除即时清结外,一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补充协议、公文信件、数据电文等。因情况紧急或条件限制等原因未能及时签订书面形式合同的,应当在事后采取相关补签手续。四第二十条 合同订立后,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将合同副本及相关审核资料返还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档案室)和财会部门等有关部门备查;合同正本由承办部门负责履行、保管,并按有关要求及时归档(档案室)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公司应当按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合同保密制度。任何人不得以

14、任何形式泄露合同在订立和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监控合同的履行情况(档案室、财务部代行职权) ,一经发现对方有不履约行为,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向公司有关负责人汇报;对其中的重大合同,应当向总经理汇报。第二十四条 对合同已订立,但发现有显失公平、条款有误或对方有欺诈行为等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公司利益严重受损,合同承办部门有责任及时向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档案室、财务部代行职权) 、副总经理和总经理报告,并采取合法有效措施,制止危害行为的发生或扩大。必要时可以请求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对原合同予以变更或解除。第二十五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由合同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变更

15、或解除合同的审核程序与合同订立前的审核程序相同;解除合同还应当报有关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审核执行结算业务。凡未按合同条款履约的,或符合签订合同条件而未签订合同的,或验收未通过的业务,财会部门有权拒绝付款。五篇三:仓储保管合同仓储保管合同 合同编号:甲方(存货方):住所:邮编:乙方(保管方):住所:邮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相关仓储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1.定义仓储合同: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存货方(甲方):存货人是指按照本协议之规定,向保管方提供仓储物并依约支

16、付仓储费由的合同一方。保管方(乙方):保管方是指依照本协议之规定,承担仓储物保管义务的合同一方,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保管方须是有仓储设备、专事仓储保管业务并经过仓储营业工商登记的民事主体。仓储物:仓储物是指存货人一本协议之规定向保管方提供的须由保管方加以保管的合同标的物。仓储费:仓储费是指本协议第九条规定的甲方依约向乙方提供的仓储保管费用。仓储期限:仓储期限是指本协议第五条规定的乙方负责仓储保管货物的具体期限。验收期限:验收期限是指货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方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日期以运输或邮电部门的戳记或直接送达的签收日期为准。2.仓储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货物品名: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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