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教案(上)之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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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学教案(上),民法总则篇,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节 民法的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调整对象的具体分析 民法调整对象:平等主体的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1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基于人格和身份发生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2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指以财产为媒介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 3平等是确定民法调整对象范围的标准。 (二)民法调整对象的抽象分析 (三)研究民法调整对象问题的意义,第二节 民法的性质 一、民法为权利法 二、民法原则上为私法。 三

2、、民法为市民法,第三节 民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一、民法与商法 民法与商法的联系在于商法为民法的特别法。其调整对象、基本原则、各种法律制度都源于民法。有些民法基本制度直接适用于商法。但还有一定的区别。,二、民法与经济法 在国外,关于经济法存在大经济法、狭义经济法和最狭义经济法。我国也有多种经济法学说。 依据大经济法观点,民法属于经济法的一部分;而依据狭义经济法观点,两者相互独立,各不隶属。,三、民法与劳动法 1、调整对象不同。 2、调整方法有别。,四、民法与婚姻家庭法 1、调整对象有别。 2、调整目的着重点不同。 3、调整方法有别。,第四节 民法的渊源 法律渊源指民法的表现形式,民法的渊源就是

3、指民法的表现形式。 我国的民法渊源主要有成文法与非成文法,具体如下: 一、宪法 二、民事法律,三、司法解释 四、国家有关民事法规、规章、及政策 五、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 六、民事判例、习惯与法理,第五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与调整方法 一、民法的适用范围 1)对人的适用范围 2)对空间的适用范围 3)对时间的适用范围,二、民法的调整方法调整是法律凭藉其权威对社会关系施加影响、进行规范的活动,目的在于形成理想的社会关系。民法的调整包括事前调整和事后调整。 (一)、事前调整 1确定,2范导 (二)事后调整 1修补 2保障 3惩罚,第六节 民法的解释和适用 一、民法解释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解释,是指由特定的机

4、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根据立法的精神、法律规范的条文及附随情况等对民事法律规范所作的说明和阐述。 民法解释的特征。,二、民法解释的目标 (一)主观说。 (二)客观说。 (三)折中说,三、民法解释的方法 民法的解释方法有许多种,包括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扩充解释、限制解释、当然解释、目的解释、合宪性解释、比较法解释等。此外,还有漏洞补充法。,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则 第一节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民法基本原则是指其效力贯彻民法始终的民法根本原则,它是一种克服法律局限性的立法技术。 法律的局限性表现。,二、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三、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第二节 民法基本原则 一、

5、平等原则 1、概念 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 2、具体表现,二、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原则) 1、自愿原则的含义 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意志独立、自由和行为自主,根据自己的意愿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2、自愿原则的内容 3、自愿原则与意思自治原则,三、诚实信用原则 1、含义 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时,应本着善意、诚实的态度,即讲究信誉、恪守信用、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不规避法律和曲

6、解合同条款等。 2、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1、权利滥用之标准 2、权利滥用的后果,五、公平原则 1、公平原则的含义 2、公平原则的功能 六、等价有偿原则 七、公序良俗原则,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对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加以调整的结果。,(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1、人身权关系和财产权关系 2、绝对权关系和相对权关系 3、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系,第二节 民事法

7、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合伙以及国家。 (二)民事主体特征,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所承担的民事义务。 (一)、民事权利 1民事权利的概念 1)定义2)权限 3)权能,2民事权利的分类 3民事权利的行使,(二)、民事义务 1概念。民事义务是指民事主体为了实现其他民事主体的权利而使自己的意志受到限制的状态。 2民事义务的分类。 3附随义务。,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一)、概念 民事法律

8、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和智利成果和特定的人是利益。 (二)、人格和身份 (三)、物 1、物的概念和特征,2、物的分类 (四)行为 (五)智力成果,第三节 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 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二)特征,二、法律事实的分类 (一)行为 (二)事件 三、民事法律事实构成 民事法律事实构成,指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几个法律事实的总和。,第四章 自然人 第一节 自然人的能力 一、自然人的概念 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它包括内国公民、外国公民以及无国籍人

9、。 二、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一)权利能力的概念 权利能力,即人格,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二)权利能力的特征 (三)权利能力与权利的区别 (四)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开始。 (五)自然人权利能力的终止,三、自然人的行为能力 (一)概念 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二)确定自然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的标准,第二节 监护 一、监护的意义 (一)监护的概念 监护是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实行的监督和保护。 (二)监护的性质 (三)监护与亲权 (四)监护的分类,二、被监护人 三、监护机关 四、监护人的职责和权

10、利 五、监护的终止,第三节 住所 一、住所的意义 (一)住所的概念 (二)住所与居所 (三)住所的法律意义,二、自然人的身份证、户籍 (一)身份证 (二)户籍,第四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 (一)宣告失踪的概念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消息达两年,处于生死不明的状态,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在查明事实后,依法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以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上的不确定状态的一种制度。 (二)宣告失踪的条件,(三)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四)失踪人重新出现 二、宣告死亡 (一)宣告死亡的概念 宣告死亡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一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11、 (二)宣告死亡的条件 (三)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四)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 三、宣告死亡与宣告失踪的关系,第五章 法人 第一节 概述 一、法人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法人是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或目的性财产。 2、法人的特征,二、民事主体制度的历史沿革 三法人的分类 (一)大陆法系的法人分类 (二)英美法系的法人分类 (三)我国对法人的分类,第二节 法人的成立 一、法人成立的条件 二、法人成立的程序,第三节 法人的能力 一、法人的权利能力 二、法人的行为能力 三、法人的行为能力,第四节 法人的机关和民事责任 一、法人的机关 二、法人的责任,第五节 法

12、人的变更、消灭和清算 一、法人的变更 二、法人的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三、法人的消灭 四、法人的清算,第六章 合伙 第一节 概述 一、“两户一伙”的共性 二、承认合伙为民事主体的理由,第二节 合伙 一、合伙的概念 1、合伙的概念 合伙是依法设立、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赢利性组织。 2、合伙的分类,二、合伙的成立 1、概念。合伙(企业)的成立,是合伙创设人在具备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向国家有关机关提出设立合伙的申请,经审查合格,颁发营业执照,合伙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过程。 2、合伙成立的条件 三、合伙的能力与责任 四、合伙的变更

13、、终止和清算,第七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合法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历史发展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四、民事法律行为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五、准民事法律行为,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 二、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 三、单务行为和双务行为 四、诺成行为与实践行为 五、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六、主行为与从行为,七、独立的法律行为与附属行为 八、财产行为身份行为 九、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要件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民事法律行为

14、的成立,是指某种法律行为因附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而视为的一种客观存在。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则是指客观存在的民事法律行为因附合法定优先要件而取得法律所认许的效力。 法律行为的成立是生效的前提。,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成立民事法律行为所必不可少的事实要素。 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是指一切民事法律行为依法成立所必不可少的共同要件。 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一般要件。,三、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要件是指为使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能够按照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法律效果一定具备的法定条件。 1、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 2、民

15、事法律行为的特别有效要件,第三节 无效法律行为与可撤销法律行为 一、无效与可撤销法律行为的关系 1、概念 无效法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但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行为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法律行为是指因为法律行为欠缺合法性,根据法律协议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依其自主意思表示而使该法律行为归于无效的法律行为。 2、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二、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或可撤销的原因 (一)无效的法律行为的类型: (二)可撤销的法律行为的类型 四、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第四节 附条件、附期限与附负担的法律行为 一、附条件的法律行

16、为 (一)概念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意思表示中附设条款指明一定条件,把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终止得根据。,(二)法律对附条件的要求 (三)附条件的种类 (四)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概念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指明一定的期限,把期限的届致作为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终止的根据。 (二)对期限的要求 (三)期限的种类(四)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三、附负担的法律行为 (一)概念 附负担的法律行为,是其效力受当事人设定的负担影响的法律行为。 (二)负担的特征 (三)负担与条件和期限的区别 (四)负担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第五节 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 一、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的法律行为当前不发生适合意思表示内容的法律效力,然而得因事后一定事实的发生而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二)特征 (三)与类似行为的区别: 二、效力未定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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