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建房施工合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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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建房施工合同农村建房施工合同, ,案例案例 篇一:史芳明诉王树刚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XX)一中民终字第 07998 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史芳明,男,1965 年 10 月 16 日 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松兰堡村。 委托代理人孙义南,男,1982 年 2 月 2 日出生,无业, 住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张营村。 委托代理人张婷婷,北京唐文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树刚,男,1972 年 6 月 21 日 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昌平区北郝庄村 140 号。 委托代理人王国章,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史芳明因农村

2、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 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XX)昌民初字第 13462 号民事判决 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史芳明在原审法院诉称:XX 年 4 月 2 日,在北京市昌 平区城南街道北郝庄村,我为王树刚建楼房,占地面积 460 平方米,楼层高为两层。双方签订施工协议书 。我按照 王树刚要求,根据施工协议进行施工,听从王树刚的施工 安排。王树刚一直在施工现场监工对施工质量把关,我保 质保量的完成施工任务。王树刚又在第三层加一大间,连 工带料价值四万多元。截止起诉之日,王树刚应支付工程 款 30 万元,但仅支付了 20 万元,尚拖欠工程款 10 万

3、元。 我多次向王树刚催要该拖欠的工程款,但王树刚以各种理 由拒不支付。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1、依 法判令王树刚给付拖欠的工程款 10 万元;2、诉讼费由王 树刚承担。 王树刚在原审法院辩称:史芳明称在第三层加盖一大 间不存在。我们只盖了两层,何来第三层。我们在签订协 议前口头协商好由史芳明无偿垒一个通往二楼楼顶的通道, 避免雨水灌入,也方便史芳明施工。按照协议第三条第一 款的相关规定,施工方必须严格按照我们的要求和规定进 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可是实际情况是柱子、楼梯有很 多窟窿,包括窗户都没有安放过梁致使下沉。鉴于以上原 因我坚持停工整改,史芳明拒不整改一意孤行,单方做主 继续

4、施工致使协议无 法继续履行。正是因为史芳明拒绝整改导致后期工程 无法完成所以我才拒绝付款。因为史芳明的行为直接导致 我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请求法院判令赔偿。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XX 年 4 月 2 日甲方王树刚与乙方 史芳明签订施工协议书 ,就史芳明为王树刚修建二层民 房的事宜进行约定。合同约定:造价每平米 850 元,施工 面积按实际面积,包工包料。工程定于 XX 年 4 月 2 日开工 至 XX 年 7 月 10 日竣工,工期为三个月。乙方必须严格按 照甲方的施工要求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 施工安全,如发生工程质量不合格处,甲方可令乙方改正。 施工期间如遇到不可抗拒因素,双方

5、另进行协商,接收时 间延长工期。承包工程项目为:基础按图施工(甲方提供 基础示意图 1 份) 、女儿墙 6 层砖、找平层 3-5 公分、防水 至地砖不低于 3 公分砂子灰。圈梁高 25 公分、宽 24 公分、 主筋12、副筋6、组合12 柱、柱子规格 250 250、 挑梁为25、4 根。内墙为 24、外墙为 37、新砖、细少、 水泥 325 。付款方式为进场费 2 万元,正负零上来付 8 万元,一层扣板付 8 万元,二层扣板付 8 万元。贴外墙壁 砖前付 3 万元,安门窗前付 3 万元,剩余款项经甲方验收 合格一次性付清,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 订后史芳明组织工人进行施工,施工过

6、程中双方对房屋质 量问题产争议,后工程停工至今。施工期间王树刚共支付 史芳明工程款 20 万元。 XX 年 4 月 13 日,法院组织双方进行现场勘验。勘验结 果显示该工程二层扣板已封顶,二层地面与房顶处有楼梯 相接,史芳明在楼梯上加盖一小间。现双方对工程造价存 在争议,经法院释明,史芳明不申请对已完工工程质量进 行鉴定。 另查,王树刚主张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包括一、 二层楼顶浇筑质量不合格、大面积开裂,楼梯道浇筑面存 在窟窿,门窗变形等。王树刚另案起诉史芳明,要求解除 双方签订的施工协议书、由史芳明赔偿损失 10 万元,并申 请对涉案工程质量问题进行鉴定。经双方协商一致法院委 托北京市建筑

7、工程研究院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对王 树刚申请的事项进行鉴定。XX 年 2 月 22 日,鉴定中心以该 房屋施工协议书及房屋相关图纸均未对房屋结构构件强度 作出明确约定、鉴定条件不足为由终止对该事项的鉴定。 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施工协议书 、现 场勘验比录、终止鉴定函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 原审法院判决认为:史芳明与王树刚签订的施工协 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 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 履行各自义务。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房屋质量问题产 生重大分歧,后工程停工至今,合同未继续履行,王树刚 已另案起诉史芳明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施工协

8、议书。双方 签订的施工协议书虽然约定王树刚应按工程进度给付史芳 明工程款,但上述约定仅属于付款方式和付款进度的约定, 不等同于双方对工程款结算数额的确认。现涉案工程未完 工,工程亦未继续施工,双方对现有工程造价不能达成一 致意见,在此情况下须通过司法鉴定对史芳明已完工工程 量进行确认。由于史芳明经法院释明后明确表示不申请对 已完工工程质量进行司法鉴定,故其要求王树刚给付工程 款 10 万元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法院无法支持。综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 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史芳明的诉讼请求。 原审判决后,史芳明以原审

9、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依法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 王树刚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 确,应予维持,不同意史芳明的上诉请求和理由。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证据真实有效, 据此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以上事实还有当事人在二审期间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史芳明与王树刚在施工协议书中第六 条约定了具体的付款方式,表明到二层扣板完成付款八万, 本案中双方对该条款内容理解产生了重大分歧。本院认为, 该条款约定实为付款方式,即到二层扣板完成时需要支付 八万元,该付款方式并不意味着双方对工程量的确认,即 到二层扣板完

10、成时,虽然王树刚应该支付共计二十六万元, 但不意味着史芳明实际完成了价值二十六万元的工程量。 因在本案中王树刚已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对已完成的工 程量从公平角度出发应该经过经过鉴定确认,由于史芳明 在本案一审审理期间不申请进行鉴定,导致工程量无法确 认,故史芳明上诉要求王树刚支付工程款项十万元,缺乏 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 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元,由史芳明负担(已交纳) 。 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元,由史芳明负担(已交纳) 。

11、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十 日 审判长 温志军 审判员赵懿荣 代理审判员 王国庆 二一二年 八 月 二 书记员张颖岚 篇二:自建房(包工包料)工程合同范例 建房工程合同 业主: 乙方: 业主把位于 项目工程委托给乙方承包。双方经过协 商,签订合同,以资信守。 一、 总则 本工程的质量目标是按自建及出租房标准(标准由乙 方提供工程案例和甲方商定) 本工程的环境管理目标是: 本工程的安全目标是轻伤率不超过 6;重伤率 0;死 亡 0;重大机械事故 0 案次/年;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0 案次/ 年;重大火灾事故及火灾伤亡事故 0 案次/年;急性中毒事 故和严重职业病 0 案次/年。 乙方承包的工程应确保

12、以上目标的实现。 基于上述的前提,本合同对双方工特定细节制订相应 条款,双方责任按合同执行。 二、 工程范围及内容 范围:主体建造,水电,排水,室内外装饰,铝合金窗, 304 不锈钢防盗不锈钢护栏,门及锁(不锈钢(304)对讲 防盗大门,不锈钢(304)入户门,钢塑房门,及其他,杂 物房密封不锈钢门,巷道不锈钢门) ,首层主入口监控安防 系统,5 楼 6 楼刷墙面漆.天台不锈钢晾衣杆,和天台地面 护栏铺满地砖瓷砖等。 (详细见工程范围及内容附件) 内容:(见 工程范围及内容附件) 三、 承包方式 本工程的材料由乙方包工包料。施工图纸由乙方安排 有设计经验及相应资 质的设计人员按甲方要求完成。装

13、修的具体做法(究 竟哪里贴瓷片,贴多高?还有门窗,防盗,瓷砖的挑选。 ) 另外约定。 工程的计价方式(元)每平方造价(按每层投影面即长乘 以宽乘以单价计算. 施工期间产生的水电费由乙方负责。 数目按施工期间水表电表的实际用量结算,验收时在工程 款中扣除。 地基钻桩超过拾伍米,若需要超深须说明原因 征得甲方同意方可进行,后 的费用作为增加工程项目.增加项按收费。 四、 工程造价 按上项承包内容和方式,本分包工程暂定合同价约定 为人民币肆拾伍万元(元) 五、 付款方式 按上项承包内容和方式,本分包工程暂定合同价约定 为人民币肆拾伍万元(元) 六、 付款方式 本工程签订后钻桩机及工人进场三个工作日内

14、,业主 预付壹万元给乙方作备料款。( 元) 进度款的支付 地面基础完后三日内付进度款贰万元给乙方(元) 每完成一层楼面施工后二天内付进度款贰万元给乙方 (元) 每砌好一层墙身砖施工后二天内付进度款壹万元给乙 方( 元) 室内批荡完工后二天内付进度款贰万元给乙方(元) 室内外瓷片完工后二天內付进度款肆万元给乙方(元) 室内地板砖完工后二日内付进度款贰万元给乙方(元) 室内扇灰完工后二曰内付进度款贰万元给乙方(元) 水电完成安装后二曰内付进度款贰万元给乙方(元) 当工程完工后十天内完成验收。业主需支清清乙方至 实际工程造价扣除贰万伍仟元(元)的质保金外所有款项。 质保金作为工程保修金,工程完工 1

15、 年后(期间无任 何质量问题)(十天內)付清.(在此期间发生的施工质量问 题乙方必须 5 个工作日内派人整改, 否则甲方可安排人施 工,;乙方就同一质量整改一次依旧发生同样问题,甲方也 有权安排人施工,其费用在保修金扣除)。主体结构保 70 年,水电管线质保 2 年。 由于工程变更、暂停施工、赶工、奖罚等发生的款 项费用及支付方式,由双方在有关签证文件内另行约定。 如经乙方催告甲方仍不按时付款,该付而未付的时间 超过 8 天,乙方有权即时停工,直至乙方收到甲方应付款 额为止,且工期相应顺延。 七、 工期 本合同的施工工期为合同签认当天计算,施工期 为个月. 八、 甲方责任 甲方有责任就分包工程

16、质量、进度、施工环境、安 全生产、验收、保修等 工作为乙方提供指导和协调。甲方代表有权就上述工 作进行检查监督并发出直接的指令。乙方应无条件服从整 改指令。当乙方的进度、质量、安全管理多次或严重偏离 合同规定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按照进度要求,及时地为乙方安排施工场地,协调现 场施工环境.负责工程 报建及所产生的费用。 指导乙方按照甲方制订的三大管理体系进行施工管理 和收集相关记录。 九、 乙方责任 按国家现行的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同 要求。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 、国家颁布的有 关施工安全标准规范 等安全管理条例。 乙方是本工程消防和安全直接责任人。负责对辖下人 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纪 律约束。承担由于乙方责任造成事故导致的直接或间 接的经济损失和赔偿。承担因违反国家或地方的有关管理 条例,被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和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乙方 在施工过程中岀现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 由于乙方造成的人员(包括乙方自由施工人员或乙方 以外的第三者)伤亡 和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 乙方须购买工程全额保险雇员保险、远途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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