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法律问题研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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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法律问题研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法律问题研究 (1)(1)摘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入股方式流转的现象已颇为普遍。此权利可以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可以入股公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上承载着有经济权能,也有与农民身份相关的权能。在该权利以入股方式流转过程中,必须要满足的前提是保障与农民身份相关的权利。这就对该权利的流转制度设计提出了特殊要求。本文在对该权利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从入股方公司方面,提出其法律风险和初步解决方案。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社会保障公司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概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以种植、养殖、畜牧等农业用途为目的,对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农用地占有、使用

2、和收益的物权。其权能有:土地使用收益权,物上请求权,生产经营自主权,对产品的处置权。其中,收益权受到一定的限制,如:流转方式法定化,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受让方必须具有农业经营能力,流转不得超过承包经营期限等。在农村,土地一般属于集体所有,集体组织内部成员,可以无偿地获得一份土地承包经营权,供生存发展需要。我国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尚未覆盖到农村居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农民具有社会保障意义。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物权性质又具有人身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正是体现在该项权利的人身性上。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规制物权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把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区分为商业承

3、包和家庭承包。两部法律在后者流转问题上没做过多限制,允许其采用民法上的流转方式实现其经济价值。XX 年农业部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明确出现了“入股”的流转方式。XX 年 12 月成都市出台了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 ;XX 年 6 月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台了关于全面贯彻落实市第三次党代会精神服务重庆城乡统筹发展的实施意见 ,这两个文件均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采用“入股”方式流转。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法律风险土地承载着农民的生存保障功能。承包经营权入股后,则成为公司资产,农民和土地相分离。如果公司不能提供给足以保障农民基本生存条件的股利或分红,无能力在获得生活

4、保障的农民将面临生存危机。公司法资本三原则要求股东不得抽回资本,减少注册资本有严格内部程序控制,外部债权人亦可通过提前请求实现债权对减少注册资本行为施加压力。农民一旦入股成为公司股东,就无法通过退股回复其承包经营权。农民股东退出公司的另一种机制是出让股份。但这可能会使农民与土地分离。农民在土地上能获的社会保障权将会丧失。四、 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法律风险的对策土地承包经营权有财产属性,又具有人身属性。财产属性的权利能转让,但人身属性的权利不能转让。如果两种权利混在一起,财产权利转让必然受到人身属性的限制。因此须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作出划分。一是可以转让的财产权,二是不能转让的人身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后,农民只能获得股份财产权上的收益。为保障农民的社会保障权,只能把它设定为财产上的义务。公司运营土地获得的两部分利益,一是土地使用价值转化的价值,二是土地产生的新增价值。后者通过股利的方式进行分配;而前者的源权利本不属公司,而是被土地财产权捆绑来的农民的社会保障权,此价值应返还给农民。两种价值应有分配顺序,先从利润中拿出固定的数额返还农民在土地上的社会保障权;然后再分配股利。由于公司盈利能力不确定,若其利润尚不能满足农民的社会保障需要就会陷农民于危险中,解决该问题,需要配套社会保障法规。(作者:未知本文来源于爬虫自动抓取,如有侵犯权益请联系 service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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