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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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信用社担保合同农村信用社担保合同篇一:农村信用社保证合同保 证 合 同( )保字( )年第 号 保证人(全称): 经营场所(住所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邮 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保证人(全称): 经营场所(住所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邮 编:联系人: 联系电话: 保证人(全称): 经营场所(住所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邮 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债权人(全称): 经营场所(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为确保(下称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的编号 为 的 (下称主合同)的切实履行,保证人愿为债权人依主合同与债务人形成的债权提供连 带责任保证。为明确各方

2、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 民共和国担保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经当事人各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本金数额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本金数额(币种及 大写金额)为。第二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等)。第三条 保证方式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第四条 保证期间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减免保证金开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二年。商业

3、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二年。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等事项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第五条 保证人承诺保证其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合法主体。保证其具备签订本合同的资格或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按要求向债权人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财务报表、其它相关资料、信息, 并接受债权人对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的监督检查。已知悉所担保的主合同。如债务人未按主合同

4、约定履行债务,自愿履行保证 责任。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或未履行担保责任,债权人有权直接从保证人在山东 省农村信用社系统(包括各级联社、合作银行、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 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且所抵充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债权人自主选择。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或未履行担保责任,债权人有权就保证人的违约行为 对外进行公开披露或通过媒体进行公告催收。发生以下事项时,在 5 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保证人发生隶属关系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变动、公司章程修改以及组织机 构调整等; 、保证人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等;保证人财务状况恶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件 等;保证人变更

5、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事项;保证人发生其他不利于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事项。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提前 1 5 日书面通知债权人并征得债权人书面同意:保证人改变资本结构或经营体制,包括但不限于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 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资产转让、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保证人为第三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或以其主要资产为自身或第三人债务 设定抵押、质押担保,可能影响其履行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债权人有权将有关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或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供具有资格的机

6、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债权人也有权为本合同订立和履行之目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查询保证人的相关信息。第六条 债权人承诺对保证人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时所提交的有关文件、财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中的未公开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及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条 保证责任的承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保证人支付的 款项不足以清偿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的,债权人可以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费用等,且该清偿顺序由债权人自主选择: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 “期限届满”包括主合 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以及债

7、权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主合同项下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债务人、保证人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或者裁定和解;债务人、保证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债务人、保证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保证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 、债务人、保证人或其股东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或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被强制执行,或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立案查处或依法采取处罚措施,或因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政策被媒体曝光,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债务人或保证人的个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有异常变动、失踪或被司法机关依法调查或被限制人身自由,已经或可能影响

8、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其他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情形。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和保证担保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先于物的担保承担保证责任。债务人提供了物的担保的,债权人放弃该担保物权、担保物权顺位或者变更 担保物权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按本合同约定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该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提供物的担保所形成的担保物权。第八条 违约责任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违背其在本合同项下承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或争议,各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9、的,各方一致同意以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1)诉讼。由债权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2)仲裁。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第十条 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本合同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各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二条 提示本合同系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订立,所有合同条款均是各方意思的真实表示。债权人已提请保证人对本合同各项条款的内容做了全面、准确的理解,各方对合同条款不存在任何争议或理解上的歧义。债权人特别提请保证人注意合同条款中的黑体部分,并应保证人的要求进行了充分说明。保证人:(签章) 保证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理人:(签字)授

10、权代理人:(签字)保证人:(签章) 债权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理人:(签字)授权代理人:(签字)签署日期:年 月 日 签署地点:篇二: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保证担保合同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保证担保合同经农村信用社与和 (下称担保方)充分协商,根据借款合同条理和河南农村信用社的有关规定签定本合同,共同遵守。 1:自年月起,有贷款方向借款方提供贷款元,用于还款日期为 年 月 日止。利率按月息计算。如遇国家利率调整,按调整后的利率计算。2:贷款方应按国家信贷政策,计划的前提下,按期、按额向借款方提供贷款,否则: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贷款方违约金,违约金额的计算,与逾期贷款的加息同。

11、3:借款方遵守贷款方的有关贷款办法条利,并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否则,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收回或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对违约部分,按规定加收利息。4:借款方应按期偿还本息。作为借款方对合同载明的全部贷款正当使用和按期还款的保证人,对借款方转移贷款用途等违反合同的行为,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贷款方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有保证人承担代偿责任。保证人之间负相互保证连带责任。5:贷款方有权监督、检查贷款的使用。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对上述情况如实的提供,对借款方违反合同的行为,贷款方有权按规定给予信贷制裁。贷款方按规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可直接从借款方的银行

12、帐户中扣除。6:贷款到期,借款方及保证人无力归还,又未申请延期或未与贷款方签定延期协议的,从逾期之日起,贷款方加收 %的利息。并可以从借款方或保证人的存款帐户中直接扣收逾期贷款本息。 7:当贷款人及保证人发生财产不足以及清偿多个偿权人的债务是,借款人、保证人愿与其财产(应收款项)优先偿还贷款方的贷款本息。8:借、贷及保证各方发生纠纷,由各方协商解决;需要诉讼的,向贷款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按有关仲裁规定办理。9: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有关贷款规定办理。10:本合同经各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份,借、贷、保证人各式一份,借款方借款单位: 法定代表人:(签章)经办人: (签

13、章) 开户银行帐号: 贷款方贷款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负责人: 借款方保证担保人(1)保证担保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经办人: (签章)开户银行及帐号:借款方保证担保人(2)保证担保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经办人: (签章) 开户银行及帐号:借款方保证担保人(3)保证担保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经办人: (签章) 开户银行及帐号:签定日期:年月 日签定地点:篇三:农村信用社抵押担保合同 农村信用合作社抵押担保合同抵押担保合同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 ,关注您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如对

14、本合同有任何疑问,请向经办社咨询。您在本合同上的签字将被视为您已充分注意并理解本合同各项条款的含义。抵押权人(全称): 抵 押 人(全称):(1)(2)(3)为了确保抵押权人与(下称 债务人)签订的(主合同名称及编号) (下称主合同)的履行,抵押人愿为抵押权人按主合同与债务人形成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各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本金数额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本金数额(大写金额)为人民币。第二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罚息、复利)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际债权和抵押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

15、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评估费用、鉴定费用、处置费用、过户费用等) 、因债务人/被担保人(含反担保人,下同)违约而给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第三条 抵押物1、抵押人同意以设定抵押。上述抵押物详见(清单名称及编号) ,该抵押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上述抵押物暂作价(大写金额)人民币 ,其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为准。3、抵押期间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抵押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第四条 抵押人承诺1、抵押人

16、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对抵押物享有合法、充分、无争议的所有权或者处分权。2、抵押人完全了解主合同的内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基于抵押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已经按相关规定、企业章程或者其它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及程序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抵押人为第三人且为公司的,抵押主合同双方协议变更主合同的,除导致增加主债权数额的以外,无需征得保证人的同意,保证人应对变更后的主合同承担保证责任;该变更导致主债权数额增加的,在未征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或保证人拒绝的,保证人对增加部分的主债权金额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其他部分仍承担保证责任。人提供该担保已按照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其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本合同项下担保未超过规定的限额。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会违反对抵押人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协议或者其他法律文件;抵押人已经或将会取得设置本抵押所需的一切有关批准、许可、备案或登记。3、抵押人向抵押权人提供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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