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直航船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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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关于印发台湾海峡两岸直航船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海船舶【 2008】597各直属海事局:为促进海峡两岸经贸交流,便利人员往来, 依据海峡两岸海运协议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航海惯例,我局制定了台湾海峡两岸直航船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发给你们,请立即将本通知传达辖区所属航运公司并遵照执行。二 八年十二月十二日台湾海峡两岸直航船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人命及财产安全, 防止船舶污染水域, 促进海峡两岸经贸交流,便利人员往来,依据海峡两岸海运协议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航海惯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两岸间客货直接运输的船舶(以下简称直航船舶)及有关单位和个人。第

2、三条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关于台湾海峡两岸间海上直航实施2 事项的公告的相关要求,依照本办法对直航船舶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公司、船舶和船员第四条从事两岸间客货直接运输的航运公司应持有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 ,直航船舶应持有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 。第五条直航船舶应持有符合船籍港规定的有效船舶证书和文书。在申请核发 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 、 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 时,直航船舶的船舶证书和文书应经海事管理机构审核。第六条直航船舶应至少满足近海航区等级的要求。在大陆登记直航船舶应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进行技术条件复核。第七条直航船舶应按船籍港的要求配备适任船员,直航船舶的船员所持的适任

3、证书应满足船籍港的规定要求。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第八条直航船舶进出两岸对方港口期间只悬挂公司旗。第九条直航船舶航行、 停泊和作业, 应遵守当地的有关安全和防污染管理规定。3 第十条直航船舶进出港口应配备满足航行安全要求的最新航海图书资料,及时报告船舶动态,接收航行安全信息。第十一条直航船舶拟进入大陆港口, 船方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船舶代理人应在直航船舶驶离上一港口时向抵达港的口岸查验部门提出申请,经许可后方可进港。第十二条直航船舶进出大陆港口, 船方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船舶代理人应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进出港查验手续。船舶在港停泊时间不足24 小时的,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进出港查验手续可以同时办理

4、。 船舶领取出港许可证后, 情况发生变化或者 24 小时内未能驶离港口的,应重新办理出港手续。第十三条海事管理机构在办理直航船舶进出港查验手续时,必须查验下列证书和资料:(1)船舶登记证书;(2)船舶检验证书;(3)船员适任证书(包括其他特殊培训证书);(4)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5)危险货物申报单(适用于装载危险货物的船舶);(6) 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和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7)安全监督管理所需要的其他证书。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两岸间航运业务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不得4 为其办理进出港手续,并通报交通主管部门。第十四条直航船舶进出港申请、许可和查验使用专用单证格式和专用印章

5、。第十五条直航船舶进出中国大陆港口可申请引航。但有下列情形时,应申请引航:(一)直航船舶的船长首次到港;(二)按内河航行规定需要引航的船舶;(三)因安全原因海事管理机构认为需要引航的船舶。第十六条直航船舶在港内进行安全作业、危险货物和防污染作业应遵守港口有关安全和防污染管理规定,并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七条直航船舶在航行途中,因遇险、发生故障、船员或旅客患急病、 避风等特殊情况, 需临时进港的或者需要进入非直航港口临时停泊的,应事先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经批准后方可进入。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八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对直航船舶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直航船舶应主动接受、配合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第十九条海事管理机

6、构对直航船舶实施安全检查应依照有关船舶安全检查程序规定并参照船籍港有关船舶、船员管理规定和标准实施。对在台湾登记的直航船舶实施安全检查后,由具有授权的人员另5 纸签发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 。第二十条直航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其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海事管理机构有权禁止其进、离港,并将情况通报有关部门。(一)处于不适航状态;(二)船舶证书、船舶配员及其船员适任证书不符合船籍港有关规定的;(三)发生水上交通或污染事故且事故手续未清的;(四)未缴付应承担的款项,又未提供适当担保者;(五)按照规定应禁止进、离港的情形。第二十一条直航船舶需要进行临时技术性检验,可以向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的

7、船舶检验机构提出申请。第二十二条直航船舶及其船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五章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第二十三条直航船舶应熟悉所到港口的防抗台风、搜救、水上污染处置等突发事件应急要求,并按照要求做好防范措施和应急反应。第二十四条直航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和污染事故,应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组织自救, 防止损失扩大, 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和搜救中心报告。6 第二十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和搜救中心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救助。直航船舶和参加事故救助的船舶、设施,必须听从指挥。第二十六条直航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应按规定向事发地或第一个抵达港口的海事管理机构提

8、交海上交通事故报告,并接受调查处理。第二十七条海事管理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 应立即派员前往现场,进行调查和取证,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判明当事人的责任。第二十八条接受海事管理机构调查、 取证的有关人员, 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据,不得谎报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所称“直航船舶”,是指从事台湾海峡两岸间海上直接运输业务,使用两岸资本并在两岸登记的船舶。第三十条属于两岸资本且经许可从事两岸间客货直接运输的外国籍船舶,应持有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和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 ,进出大陆港口按照外国籍船舶实施管理。第三十一条属于两岸资本并在香港登记的经许可从事两岸间客货直接运输的船舶,应持有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和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 ,进出大陆港口参照港澳航线船舶实施管理。第三十二条福建沿海地区与金门、 马祖、澎湖间海上直航的船舶,按照福建沿海地区与金门、马祖、澎湖间海上直接通航运输管7 理暂行规定和相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未明确的其他事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 2008 年 12 月 15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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