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适用法律,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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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卖合同买卖合同, ,适用法律适用法律, ,浙江浙江篇一:浙江,审理买卖合同篇一:浙江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受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影响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浙江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受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影响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XX 年试行) 为依法妥善审理受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以下简称调控政策)影响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解释 )等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审理受调控政策影响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应坚持合同自由、诚实信用、依合同履行义务和公平原

2、则。认定相关房屋买卖合同效力时,应严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只有明确存在法定无效情形的,才可以认定合同无效。二、纯粹因受限贷、限购、禁购等调控政策的直接影响,合同确实无法继续履行的,不属于“不可抗力” ,一般应认定属于解释第四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 。当事人据此请求解除合同的,可予以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三、调控政策实施前订立的合同并未明确约定以按揭贷款方式付款,现买受人以其因受限贷政策影响而无法继续履行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四、调控政策实施前订立的合同约定以按揭贷款方式付款,现买受人举证证明其确因首付款比例提高、不能办理按揭贷款

3、等导致无法继续履行,而请求解除合同的,可予以支持;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出卖人请求买受人承担其为订立合同而实际发生的费用等合理损失的,可酌情予以支持。五、调控政策实施前订立的合同在限贷政策实施后,买受人既未按约履行也未提出解约,经出卖人催告后仍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或提出解约,出卖人请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并由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应予以支持。六、调控政策实施前订立的合同确因限购、禁购政策而导致无法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均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出卖人起诉或反诉请求买受人继续履行合同、承担违约责任或适用定金罚则的,不予支持;但出卖人请求买

4、受人承担其为订立合同而实际发生的费用等合理损失的,可酌情予以支持。七、调控政策实施后,因一方当事人隐瞒或虚构事实情况,导致订立的合同违背调控政策而无法继续履行,另一方当事人请求依法变更或撤销合同,并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其因此所受损失的,可予以支持。双方当事人均知道或应当知道订立的合同违反调控政策的强制性规定,一方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有效、继续履行的,不予支持。八、实际买受人为规避限购、禁购政策,以他人名义与出卖人订立合同并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后,以其系实际买受人为由,请求确认其为房屋产权人的,不予支持,但调控政策重新调整并准许其取得产权的除外。九、房屋买卖合同因受调控政策影响而解除,房地产经纪机构请求

5、房屋买卖合同当事人支付其已实际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合理报酬的,应酌情予以支持;但对未予明码标价、虚假误导、混合标价、捆绑标价、炒卖房号、赚取差价,以及其它违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收费,不予支持。房屋买卖合同当事人请求房地产经纪机构退还当事人委托其保管的购房款、定金和房屋产权证书等资料的,应予以支持。十、根据个案特殊情况,确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的规定,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处理的,应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 (法XX165 号)第

6、二条的规定,逐级层报我院审核。十一、审理受调控政策影响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应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依法合理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着力做好调解工作,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十二、本意见所称“房屋买卖” ,包括商品房买卖和二手房买卖;本意见所称“合同” ,包括预约合同和本约合同。十三、本意见自 XX 年 4 月 21 日起执行。本意见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二审案件和新受理的一审案件,适用本意见。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意见。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篇二:浙江省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浙江省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编号:出卖人(甲方):买

7、受人(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汽车买卖有关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汽车名称、数量及价款第二条 质量1、甲方出售的车辆,质量应符合国家关于汽车产品的强制性标准,没有强制性标准的,应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并达到产品说明书载明的技术指标,符合车辆销售地政府规定的关于尾气排放的标准。2、甲方出售的车辆,必须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公布、备案的汽车产品目录上标明的产品或合法进口的产品,并能通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测,可以上牌行驶。3、双方对车辆存在质量问题争议的,应依据国家法定汽车质量监督检测部门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

8、理争议的依据。汽车质量监督检测部门由双方共同选定或由解决争议的第三方指定。鉴定费由主张方垫付,由责任方承担;经鉴定无法明确责任的,由双方分担。4、附件选装件应明示乙方,不得强制加价销售。第三条 定金(可选填)乙方在年 月 日前,向甲方交付全车款的 %(此比例不得超过全车款的 20%)计 元作为定金;甲方交货时,可将定金冲抵车款。因乙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乙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因甲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甲方应双倍返还定金。-1-第四条 付款方式乙方选择按第 种方式,如期足额将车款支付给甲方。1、一次性付款方式:签订本合同时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车款。2、汽车消费贷款方式:签署本合同时,首付全

9、部车款的 %,计人民币 元,大写 元。余款计人民币 元(可扣除定金),大写 元,于 年 月 日前通过金融机构办妥汽车消费贷款手续。由于乙方的原因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办妥消费贷款手续或者未能足额办妥消费贷款,乙方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支付或补足余款。否则,按逾期付款承担违约责任。3、其它付款方式:。第五条 交车时间与地点、交付及验收方式1、交车时间:年 月 日前。2、交车方式:乙方自提;甲方送车上门;货交承运人。 3、交车地点:。4、交车时里程表记录: 公里以内,里程表记录不包含委托上牌服务发生的公里数。5、甲方交付车辆时应同时提供的票据、资料: (1)销售发票;(2) (国产)车辆合格证或(进口)海

10、关进口证明及商品检验单;(3) 质量服务卡或保修手册;(4) 车辆使用说明书或用户使用手册(中文) ;(5) 随车工具及备件清单;(6)其他交付物件: 。 6、车辆交接当场验收,乙方应对所购车辆外观和基本使用功能等进行认真检查、确认,如对验收项目持有异议,应当场向甲方提出。7、甲乙双方应在车辆交接时,签订车辆交接书(见附件) ,即为该车辆正式交付。 8、车辆正式交付之日起,该车辆的风险责任由甲方转移乙方。第六条 售后服务1、车辆售后服务及保修参照生产厂商关于车辆的说明书和保养手册执行。但保修期不得低于浙江省新“三包”商品目录 (两年四万公里)的有关规定。2、在上述保修期内车辆出现质量问题或需要

11、保养,乙方应到生产厂商认定或双方约定的维修站进行修理和保养。3、乙方使用车辆前应仔细阅读车辆说明书、用户使用手册或保修手册等相关资料。在上述保修期内车辆由于乙方或第三方的人为损坏的;或使用、保养、装潢、改装不当等非车辆本身原因造成的;或到生产厂商认定和双方约定范围以外的修理点进行修理造成的质量问题,甲方不承担责任。-2-4、生产厂商的车辆说明书和保养手册的内容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5、本合同签订后,国家出台有关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的规定或车内空气质量等方面的规定的,从其规定。双方应按国家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规定执行。6、在同等条件下,生产厂商的正式承诺比本合同的约定

12、更有利于乙方的,双方按生产厂商的承诺执行。7、乙方接收车辆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车辆保险、附加费、上牌等相关手续,及时缴纳税费。第七条 违约责任1、甲方未按时交付车辆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逾期交付车辆之日起至实际交付日止按车款的每日万分之五计算。逾期交付车辆超过 1 月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如乙方已交付定金的,甲方应双倍返还定金;未交付定金的,按车款的 %支付违约金。2、乙方未按约定支付车价款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逾期付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应付款项的每日万分之五计算。逾期付款超过 1 月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可将乙方原订购车辆另行出售。乙方交付定金的,乙方无权要求返还

13、定金;乙方未交付定金的,按未车款的 %支付违约金。3、甲方交付的车辆规格型号与约定不符的,或者车辆的配置等与广告宣传有出入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予以更换。甲方难以更换或未能在乙方要求的合理期限内更换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承担未能交付车辆的违约责任。4、乙方在使用后发现车辆不符合说明书或已明示的质量标准,情况属实的,有权要求甲方承担无偿修复、补偿损失或减少价款的责任。5、乙方在使用后发现车辆质量问题与甲方发生争议纠纷的,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汽车检验机构鉴定,车辆确实存在设计、制造缺陷,由此缺陷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害,乙方有权选择要求甲方或生产厂商赔偿。如乙方要求生产厂商赔偿的,甲方有协助乙方的义务

14、。6、甲方明知车辆存在严重瑕疵而未告知乙方的,或以误导欺骗方式销售车辆的,乙方有权要求更换车辆或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7、一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的,应按 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或适用定金条款。8、任何一方遇到以下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如水灾、风灾、暴风雪、地震等恶劣灾情;社会动乱、政府禁令或重大事故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的,不承担违约负责任。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说明。-3-第八条 其他约定1、未尽事宜,双方应通过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

15、议进行约定。专用车买卖可另附附件。补充条款、补充协议、附件及公开承诺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其他约定:。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第九条 解决争议的方法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或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等部门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1、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甲方:(章) 乙方: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签订时间、地点:-4-附件: 合同编号:车辆交接书出卖人(甲方): 买受人

16、(乙方):年 月 日 时,甲、乙双方在 对牌汽车进行验收与交接,双方确认:1、甲方交付给乙方的车辆品牌及型号规格为: 。 乙方经过初步验收,认为该车辆符合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汽车买卖合同(编号为 )的约定(发动机号:车架号:) ,同意接受。2、随车文件清单如下(打):(1)购车发票; (2)合格证 ; (3)说明书; (4)保修卡; (5)海关证; (6)商检证; (7)进口车关单; (8)进口车商检单; (9)其他: 。3、下列车辆项目完好无损、运转正常打“” ,不正常的打“” ,空格内可自行添加项目。4、里程表显示数:公里。5、其他交接事项: 。 本交接书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时起生效,视为车辆正式交付。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交接完毕时间:年月日时 分-5-篇三: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说明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说明(新版)(XX-03-19 10:22:12)标签:房产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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