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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審廠知識1.對以下情況需要進行首次生產檢驗(IPI):1.1 新工廠剛取得 UL 認證。1.2 增加認證產品類別的舊工廠。1.3 如工廠搬家,工廠製造能力的考量。1.4 審請新檔案(其針對大陸工廠)。1.5 其特點是可商定時間進行檢查,在IPI 通過前可進行產品上網宣傳,但不可貼 UL 標籤生產銷售,只有檢驗中心收到最終程式書並且完成IPI後,工廠才能將 UL 標籤用在產品上。1.6 對認證公司進行 IPI 是在產品檢測合格的前提由CAS(UL 工程部)部門決定。2.跟蹤服務檢驗:2.1 UL 當地檢驗中心的檢驗人員會以不事先告之的方式到工廠審查,並依照UL 的跟蹤服務檢驗程式書做檢驗。2.2
2、 到廠審查的頻率由使用標籤的產品數及產品類別決定,一季至少一次。2.3 審廠要求:當 UL 檢驗人員到廠審查時,工廠代表在被告之後15 分鐘內出面接待,如工廠代表不在則須由其代理人陪同,工廠不得拒絕UL 檢驗人員進入生產區或倉庫等與生產有關的地方。2.4 審廠檔要求:工廠須妥善保存UL 程式書並適時更新,以便於工廠自我檢查及 UL 檢驗人員審查時使用;若UL 程式書不完整或遺失,則UL 檢驗人員將會扣留工廠的UL 產品,直到 UL 程式書完整 ,並確認產品符合UL 程式書的要求後 ,才會予以放行標籤使用記錄要正確並及時更新以備查核。2.5 現場要求:對包裝的成品每卷都須有貼UL 標籤;機台在生
3、產時須做好火花耐電壓測試和導通接地測試 , 其設定數值必須符合UL 758 之要求。(導通接地:將放線架、押出機、火花機、收線架用14AWG 導體並聯後接地。)2.6 倉庫要求:對入倉的產品須有UL 標籤標識, UL 標籤現場貼,不可入倉後標識; UL 檢驗人員會對倉庫抽樣做檢驗;如生產線和倉庫都沒有UL產品時,則實施生產準備拜訪檢驗,告之下次預計生產時間。2.7 測試要求:a、 查驗測試設備的校驗及功能測試記錄;實驗員所做檢測報告必須全部採用英制單位,其檢測標準參照UL 758,檢測操作規範參照UL 758。b、 依照程式書的規定,定期做功能測試並做記錄,功能測試的時間間隔要保證其功能測試發
4、現不良時,前一批產品可以全數叫回重測。c、 任何測試失敗的產品,需隔離返工測試OK 或報廢,須做記錄,注明型號、生產日期、測試結果及改正措施;其記錄要保存最少6 個月,以備 UL 人員查閱d 、 UL 檢驗中心在跟蹤服務檢驗抽樣時,分為:月樣 (10FT) 、季樣 (30FT) ,工廠要在 5 個工作日內將樣品及樣品標籤寄到規定的UL 測試部門;當 UL 在市場上抽檢或經由消費者投拆時,檢驗人員會到工廠抽選適當的樣品。3 審查異常現象:3.1 異常通知:a:UL(標誌 /標籤)轉到其他未被授權的地點使用;b:產品結構或生產線測試未符合規定;c:工廠的檢驗及測試或記錄未依規定實施;d:轉移或增加
5、製造地點而沒有事先向UL 報備。e:拒絕 UL 人員進入工廠;f:工廠要結束服務或已關廠歇業;g:產品標識不正確且工廠未依規定寄出抽樣樣品。3.2 異常處置:a: (除去 UL 標示) 其異常通知的專案無法解決或不等候UL 工程部的判定,工廠可除去 UL 標示並經 UL 人員確認後出貨。b:(修正產品以符合規範)工廠對異常通知之項目進行修正,更換部件等方式以符合程式之要求;在UL 檢驗人員確認後可政黨出貨,若重工後無法當場完成,則應通知UL 檢驗人員做複驗。c:(留置待 UL 工程師判定)告異常現象不能立即處理,則須等候UL 工程部判定,在判定結果為可接受前,產品不得出貨,此時工廠須立即通知申
6、請者聯絡 UL 工程部以解決問題。d:(產品作廢):其需要UL 檢驗人員的複檢,若異常通知上注明要與UL工程部聯絡時,工廠要儘快通知申請者在15 天內寫信給 UL 工程部聯絡。3.3 加強檢驗方案( IIP):(造成原因)a:將 UL 標籤拿到未經 UL 授權的地方使用;b:將 UL 標籤用在不符合 UL 規範的產品上;c:不當使用 UL 標籤,如:將 UL 標籤檢驗人員暫時留置的產品,未經許可就出貨;d:連續被開 VN(異常通知);e:在市場上發現有安全方面的瑕疵;f:其他重大問題,如:使用假冒的 UL 標籤,拒絕 UL 檢驗人員進廠檢驗等。(方案的執行:)a:管制 UL 標籤的使用;b:增加檢驗次數(每月至少一次)的檢驗費及IIP 行政作業費用,由工廠支付;c:加強檢驗週期為 90 天,90 天期滿後 UL 檢驗人員會以書面報告通知指示單位,依工廠的表現,建議取消或繼續加強檢驗或採用其他進一點嚴格的方案,如取消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