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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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第四节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第 3.4.1条第三类防雷建筑物防直击雷的措施,宜采用装设在建筑物上的避雷网(带)或避雷针或由这两种混合组成的接闪器。避雷网(带)应按本规范附录二的规定沿屋角、屋背、屋檐和檐角等易受雷击的部位敷设。并应在整个屋面组成不大于20m 20m 或 24m l6m 的网格。平屋面的建筑物,当其宽度不大于20m 时,可仅沿网边敷设一圈避雷带。第 3.4.2条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但对本规范第2.0.4 条二款所规定的建筑物则不宜大于10。其接地装置宜与电气设备等接地装置共用。防雷的接地装置宜与埋地金属管道相连。当不共用、不相连时,两者间在地中的距离不应

2、小于2m。在共用接地装置与埋地金属管道相连的情况下,接地装置宜围绕建筑物敷设成环形接地体。第 3.4.3条建筑物宜利用钢筋混凝土屋面板、梁、柱和基础的钢筋作为接闪器、引下线和接地装置,并应符合本规范第3.3.5 条二、三、六款和下列的规定:一、利用基础内钢筋网作为接地体时,在周围地面以下距地面不小于0.5m,每根引下线所连接的钢筋表面积总和应符合下列表达式的要求:S1.89 kc2 (3.4.3) 式中S 钢筋表面积总和(m2)。二、当在建筑物周边的无钢筋的闭合条形混凝土基础内敷设人工基础接地体时,接地体的规格尺寸不应小于表3.4.3 的规定。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环形人工基础接地体的规格尺寸表 3

3、.4.3 闭合条形基础的周长(m)扁钢( mm)圆钢 根数 直径( mm)60 1 10 40 至 60 4 20 2 8 40 钢材表面积总和 1.89m2注:当长度相同、截面面相同时,宜优先选用扁钢; 采用多根圆钢时,其敷设净距不小于直径的2 倍; 利用闭合条形基础内的钢筋作接地体时可按本表校验。.除主筋外,可计入箍筋的表面积。第 3.4.4条当土壤电阻率 小于或等于300 m 时, 在防雷的接地装置同其它接地装置和进出建筑物的管道相连的情况下,防雷的接地装置可不计及接地电阻值,其接地体应符合本规范第3.3.6 条的规定,但其二、三款应改为在符合本规范第3.4.3 条规定的条件下及其三款3

4、 项所规定的钢筋表面积总和改为大于或等于0.37m2。第 3.4.5条突出屋面的物体的保护方式应符合本规范第3.3.2 条的规定。第 3.4.6 条砖烟囱、钢筋混凝土烟囱,宜在烟囱上装设避雷针或避雷环保护。多支避雷针应连接在闭合环上。当非金属烟囱无法采用单支或双支避雷针保护时,应在烟囱口装设环形避雷带,并应对称布置三支高出烟囱口不低于0.5m 的避雷针。钢筋混凝土烟囱的钢筋应在其顶部和底部与引下线和贯通连接的金属爬梯相连。当符合本规范第3.4.3条的要求时,宜利用钢筋作为引下线和接地装置,可不另设专用引下线。高度不超过40m 的烟囱,可只设一根引下线,超过40m 时应设两根引下线。可利用螺栓连

5、接或焊接的一座金属爬梯作为两根引下线用。金属烟囱应作为接闪器和引下线。第 3.4.7 条引下线不应少于两根, 但周长不超过25m 且高度不超过40m 的建筑物可只设一根引下线。2 引下线应沿建筑物四周均匀或对称布置,其间距不应大于25m。当仅利用建筑物四周的钢柱或柱子钢筋作为引下线时,可按跨度设引下线,但引下线的平均间距不应大于25m。第 3.4.8 条防止雷电流流经引下线和接地装置时产生的高电位对附近金属物或线路的反击,应符合本规范第3.3.8 条的要求,但表达式(3.3.8-1)、(3.3.8-2)、(3.3.8-3)相应改按下列表达式计算:当 lx 5Ri时,Sa30.2kc(Ri +0

6、.1lx)(3.4.8-1) 当 lx5 Ri时,Sa30.05kc(Ri +lx)(3.4.8-2) Sa40.05kclx(3.4.8-3) 第 3.4.9条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对电缆进出线,应在进出端将电缆的金属外皮、钢管等与电气设备接地相连。当电缆转换为架空线时,应在转换处装设避雷器;避雷器、电缆金属外皮和绝缘子铁脚、金具等应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二、对低压架空进出线,应在进出处装设避雷器并与绝缘子铁脚、金具连在一起接到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上。当多回路架空进出线时,可仅在母线或总配电箱处装设一组避雷器或其它型式的过电压保护器,但绝缘子铁脚、金具

7、仍应接到接地装置上。三、进出建筑物的架空金属管道,在进出处应就近接到防雷或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上或独自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第 3.4.10 条高度超过60m 的建筑物,其防侧击和等电位的保护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3.3.10 条一、二、四款的规定,并应将60m 及以上外墙上的栏杆、门窗等较大的金属物与防雷装置连接。第五节其它防雷措施第 3.5.1 条当一座防雷建筑物中兼有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时,其防雷分类和防雷揩施宜符合下列规定:一、当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的30%及以上时,该建筑物宜确定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二、当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的30%以下,且第

8、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的30%及以上时,或当这两类防雷建筑物的面积均小于建筑物总面积的30%,但其面积之和又大于30%时,该建筑物宜确定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但对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电感应和防雷电波侵入,应采取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保护措施。三、当第一、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面积之和小于建筑物总面积的30%,且不可能遭直接雷击时,该建筑物可确定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但对第一、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电感应和防雷电波侵入,应采取各自类别的保护措施;当可能遭直接雷击时,宜按各自类别采取防雷措施。第 3.5.2 条当一座建筑物中仪有一部分为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时,其防雷措施宜符合下列规定:一、当防雷

9、建筑物可能遭直接雷击时,宜按各自类别采取防雷措施。二、当防雷建筑物不可能遭直接雷击时,可不采取防直击雷措施,可仅按各自类别采取防雷电感应和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三、当防雷建筑物的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的50%以上时,该建筑物宜按本规范第3.5.1 条的规定采取防雷措施。第 3.5.3 条当采用接闪器保护建筑物、封闭气罐时,其外表面的2 区爆炸危险环境可不在滚球法确定的保护范围内。第 3.5.4 条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节日彩灯、航空障碍信号灯及其它用电设备的线路,应根据建筑物的3 重要性采取相应的防止雷电波侵入的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无金属外壳或保护网罩的用电设备宜处在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不宜布置在

10、避雷网之外,并不宜高出避雷网。二、从配电盘引出的线路宜穿钢管。钢管的一端宜与配电盘外壳相连;另一端宜与用电设备外壳、保护罩相连,并宜就近与屋顶防雷装置相连。当钢管因连接设备而中间断开时宜设跨接线。三、在配电盘内,宜在开关的电源侧与外壳之间装设过电压保护器。第 3.5.5 条粮、棉及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堆场,宜采取防直击雷措施。当其年计算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 0.06 时,宜采用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防直击雷。独立避雷针和架空避雷线保护范围的滚球半径hr可取 100m。在计算雷击次数时,建筑物的高度可按堆放物可能堆放的高度计算,其长度和宽度可按可能堆放面积的长度和宽度计算。第 3.5.6 条在独立

11、避雷针、架空避雷线(网)的支柱上严禁悬挂电话线、广播线、电视接收天线及 低压架空线等。第四章防雷装置第一节接闪器第 4.1.1条避雷针宜采用圆钢或焊接钢管制成,其直径不应小于下列数值:针长 1m 以下:圆钢为12mm;钢管为 20mm。针长 12m.: 圆钢为 16mm;钢管为 25mm。烟囱顶上的针:圆钢为20mm;钢管为 40mm。第 4.1.2 条避雷网和避雷带宜采用圆钢或扁钢,优先采用圆钢。圆钢直径不应小于8mm。扁钢截面不应小于48mm2其厚度不应小于4mm。当烟囱上采用避雷环时,其圆钢直径不应小于12mm。扁钢截面不应小于100mm2,其厚度不应小于4mm。第 4.1.3条架空避雷

12、线和避雷网宜采用截面不小于35 mm2的镀锌钢绞线。第 4.1.4条除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外,金属屋面的建筑物宜利用其屋面作为接闪器,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金属板之间采用搭接时,其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00mm;二、金属板下面无易燃物品时,其厚度不应小于0.5mm ;三、金属板下面有易燃物品时,其厚度,铁板不应小于4mm, 铜板不应小于5mm, 铝板不应小于7mm; . 四、金属板无绝缘被覆层。注 .薄的油漆保护层或0.5mm 厚沥青层或1mm 厚聚氯乙烯层均不属于绝缘被覆层。第 4.1.5条除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和本规范第3.3.2 条一款的规定外,屋顶上永久性金属物宜作为接闪4 器,但其各部件之间均应

13、连成电气通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旗杆、栏杆、装饰物等,其尺寸应符合本规范第4.1.1 条和第 4.1.2 条的规定。二、钢管、钢罐的璧厚不小于2.5mm ,但钢管、钢罐一旦被雷击穿,其介质对周围环境造成危险时,其壁厚不得小于4mm。注:利用屋顶建筑构件内铜筋作接闪器应符合本规范第3.3.5 条和第 3.4.3 条的规定。第 4.1.6 条除利用混凝土构件内钢筋作接闪器外,接闪器应热镀锌或涂漆。在腐蚀性较强的场所,尚应采取加大其截面或其它防腐措施。第 4.1.7条不得利用安装在接收无线电视广播的共用天线的杆顶上的接闪器保护建筑物。第二节引下线第 4.2.1 条引下线宜采用圆钢或扁钢,宜优先采

14、用圆钢,圆钢直径不应小于8mm。扁钢截面不应小于 48mm2,其厚度不应小于4mm。当烟囱上的引下线采用圆钢时,其直径不应小于12mm;采用扁钢时,其截面不应小100mm2,厚度不应小于4mm。防腐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4.1.6 条的要求。注:利用建筑构件内钢筋作引下线应符合本规范第3.3.5 条和第 3.4.3 条的规定。第 4.2.2 条引下线应沿建筑物外墙明敷,并经最短路径接地;建筑艺术要求较高者可暗敷,但其圆钢直径不应小于10mm,扁钢截面不应小于80 mm2。第 4.2.3条建筑物的消防梯、钢柱等金属构件宜作为引下线,但其各部件之间均应连电气通路。第 4.2.4条采用多根引下线时,宜在

15、各引下线上于距地面0.3m 至 1.8m 之间装设断接卡。当利用混凝土内钢筋、钢柱作为自然引下线并同时采用基础接地体时,可不设断接卡,利用钢筋作引下线时应在室内外的适当地点设若干连接板,该连接板可供测量、接人工接地和作等电位连接用。当仅利用钢筋作引下线并采用埋于土壤中的人工接地体时,应在每根引下线上于距地面不低于0.3m 处设接地体连接板。采用埋于土壤中的人工接地体时应设断接卡,其上端应与连接板或钢柱焊接。连接板处宜有明显标志。第 4.2.5 条在易受机械损坏和防人身接触的地方,地面上1.7m 至地面下 0.3m 的一段接地线应采取暗敷或镀锌角钢、改性塑料管或橡胶管等保护设施。第三节接地装置第

16、 4.3.1 条埋于土壤中的人工垂直接地体宜采用角钢、钢管或圆钢;埋于土壤中的人工水平接地体宜采用扁钢或圆钢。圆钢直径不应小于10mm;扁钢截面不应小于100 mm2,其厚度不应小于4mm;角钢厚度不应小于4mm;钢管壁厚不应小于3.5 mm。在腐蚀性较强的土壤中,应采取热镀锌等防腐措施或加大截面。接地线应与水平接地体的截面相同。第 4.3.2 条人工垂直接地体的长度宜为2.5m。人工垂直接地体间的距离及人工水平接地体间的距离宜为 5m,当受地方限制时可适当减小。第 4.3.3 条人工接地体在土壤中的埋设深度不应小于0.5m。接地体应远离由于砖窑、烟道等高温影响使土壤电阻率升高的地方。第 4.3.4条在高土壤电阻率地区,降低防直击雷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宜采用下列方法:一、采用多支线外引接地装置,外引长度不应大于有效长度,有效长度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三的规定。5 二、接地体埋于较深的低电阻率土壤中。三、采用降阻剂。四、换土。第 4.3.5 条防直击雷的人工接地体距建筑物出入口或人行道不应小于3m。当小于3m 时应采取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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