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食品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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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我国食品法律法规体系,第一节 我国食品法律法规体系概述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五节 食品生产经营的其他法律法规,食品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食品行政法规 1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2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3认证认可条例 4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5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食品部门规章 1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 2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 3保

2、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 4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建国初期,我国实行的是食品卫生行政管理制度,到60年代国务院制定了食品卫生管理试行条例 。 1979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 1982年11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标志着我国公共卫生管理由传统的卫生行政管理转向法治管理。 1995年10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9年6月1日实施 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

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2015 年10月1日实施新法从104条增加到154条,新增50条,对原有70%的条文进行了实质性修改;法律文本从1.5万字,增加到3万字;法律责任从15条,增加到28条。新的食品安全法被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二,总 体 变 化,修 订 概 况,五,监 管 措 施,四,1.原食品安全法(2009.6.1实施)出台后,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 食品安全问题燃点低、触点多,折射出政府信任危机 社会公众希望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 党中央将食品安全工作提到前所未有高度 在食品安全上给老百姓一个满

4、意的交代,是对执政能力的重大考验 建立最严格的覆盖全过程的监管制度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保障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新一届政府改革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建立了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9,一、修订概况,2.修订食品安全法的需要,以法律形式固定监管体制改革成果,完善监管制度机制 完善监管制度,解决当前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 建立最严厉的惩处制度,发挥重点治乱威慑作用,10,3.本法主要定义,*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

5、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包括营养强化剂。*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指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涂料。,*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指在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指直接用于洗涤或者消毒食品、餐

6、具、饮具以及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设备或者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物质。*食品保质期,指食品在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3.本法主要定义,4.新食品安全法七大亮点,中央文件,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升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水平 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5.,新食品安全法内容,二、总体变化,1.明确工

7、作原则 2.体现责任分担 3.完善制度设计 4.加大惩处力度,23,1.明确工作原则,预防为主:采取预防措施(采用先进管理规范、建立自查制度等),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风险管理:根据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管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全程控制:建立全程追溯制度,企业制定实施原料控制要求和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社会共治:强化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新闻媒体作用,鼓励公众投诉举报(查实有奖),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建立和公布企业信用档案,严重违法行为的通报,24,2.体现责任分担,企业主体责任 企业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

8、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企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自查报告制度和事故处置方案,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制度的落实 政府属地责任 县级以上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负责 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监管工作以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建立健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25,2.体现责任分担,行业主管责任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 协会自律责任 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 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 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社会监督责任 媒体监督、公众监督、信用档案,26,3.完善制度设计

9、,完善禁止生产经营食品 增设生产经营者自查制度 建立食品安全追溯制度 加强网络第三方平台监管 调整保健食品注册制度 强化婴幼儿配方食品监管 建立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 食品安全责任约谈制度 监管部门参与食品安全标准制定 ,27,4.加大惩处力度,刑事责任 首先要求判断非法行为是否为刑事犯罪 涉嫌刑事犯罪的,由公安部门直接侦破 行政责任 对食品安全犯罪(有期徒刑以上)增加“终身禁入”的资格罚规定 针对7类最严重的违法行增加行政拘留处罚 大幅度提高行政处罚幅度(罚款上限30倍、50万) 增加了对屡罚不改违法者的从重处罚:一年内3次受到警告、罚款行政处罚的,给予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28,4.

10、加大惩处力度,民事责任 增设消费者赔偿首负责任制:接到消费者赔偿请求,应先行赔付,不得推诿 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消费者受到损害的,除赔偿损失外,还可主张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最低1000元。食品标签瑕疵除外 完善连带民事责任:集中交易市场、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广告中食品推荐者、为违法行为提供场所或其他条件者,29,三、食品安全法适用范围,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

11、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适用范围调整,进行了三处修改: 一是将“食品流通”修改为“食品销售”; 二是增加规定“食品的贮存和运输”适用食品安全法。; 三是明确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以及食品安全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

12、,适用食品安全法。,明确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的法律适用,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四、重点制度,1.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 2.食品生产经营 3.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4.食品检验 5.食品安全标准,33,1.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定义:系统和持续收集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的信息 目的:为风险评估、标准制定和评价食品安全状况提供依据 与监督抽检的区别

13、监测要求有代表性,通常随机采样 使用最灵敏的方法(有时与标准方式不同) 卫生部门会同食药监等部门开展监测 监测发现隐患的,食药监等部门应开展调查,34,1.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定义: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的危害因素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进行科学评估,是一项以科学为基础的工作 目的:制修订标准和采取监管措施的科学依据 提出:监管部门;实施和公布:国家卫计委 评估得出不安全结论 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 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或者使用 确保停止生产经营 必须时制修订标准,35,1.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食品安全风险交流 定义:各利益相关方(风险评估者、风险管理者、产

14、业界、学术界、新闻媒体、消费者等)就食品安全风险、风险认知、风险所涉及的因素、风险管理决策相互交换信息和意见的过程 内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 原则:科学客观、公开透明、及时有效、多方参与,36,2.食品生产经营,(1)食品生产经营基本要求 (2)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等 (3)企业和食品等产品许可 (4)企业食品安全自身管理 (5)食品安全追溯,(6)标签、说明书和广告 (7)不安全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 (8)食品交易市场和网络交易平台 (9)食品经营者特殊要求,37,(1)食品生产经营基本要求,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各类卫生规范),并符合下列要求:,场所、污染源防护距离 设

15、备、设施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布局、流程 餐饮具、接触即食食品的容器、用具清洗消毒,储运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避免污染,保证温湿度条件(第三方物流也应符合) 接触即食食品的包装材料 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和食品销售 食品加工用水 洗涤剂、消毒剂,38,食品安全法第33条,(2)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等,使用非食品原料或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如:罂粟成分、甲醛) 以回收食品为原料(如:地沟油) 超过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营养成分不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等人群食品(如:阜阳奶粉) 用超期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如:福喜超期肉) 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如:染色馒头)

16、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肉类(如:病死畜禽肉) 未按规定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如:无检疫证明肉类),39,(2)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等,腐败变质、混有异物、掺杂掺假等食品(如:假羊肉) 被包装材料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期食品、食品添加剂(如:改包装) 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如:河豚鱼、违禁生食水产品) 其他不符法律、法规、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使用未经批准新原料的食品,新品种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添加药品的食品(如:保健食品非法添加药物),40,食品安全法第34、37、38条,(3)企业和食品等产品许可,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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