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医疗保险转移接续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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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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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理流程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1、转入(1)办理条件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申请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我市的,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可以办理:参保人员在我市办理参保时,非本市户籍且男不满 50周岁、女不满 40 周岁的;参保人员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户籍为我市转回我市参保的;参保人员系经各区市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非本市户籍,但在我市累计缴费年限满 10 年的,且我市为该参保人员最后一个累计缴费年限满 10 年的;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本市户籍

2、,且参保人员每个参保缴费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 10 年的。(2)携带资料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入我市的,应提供以下材料: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缴费凭证;经申请人签字或参保单位加盖公章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3)办理流程及时限对申请转移接续的,即时受理,转入地与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应在3个15个工作日内办结。各经办机构受理企业或参保人员的接续申请:办理时限,即时办理;各经办机构业务人员审核企业资料,是否齐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资料不齐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应提供的资料;资料齐全的办理相关手续。对符合办理接续条件的参保人员,系统生成并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通过信

3、函邮寄方式发送至原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时限,15 个工作日内;原参保所在地收到联系函后,将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发回我市并将转移基金额转入我市社会保险基金专用帐户:办理时限,15 个工作日内;各经办机构接收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返回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将信息录入业务系统办理接续: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内。2、转出(1)办理条件我市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申请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账户转出我市的,可申请打印我市缴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2)携带资料参保人员本人填写的申领 申请书;居民身份证等能反映职工户籍性质的相关证明材料。(3)办理流程区(市)

4、经办机构即时办理。企业或个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参保所在区(市)经办机构申请;区(市)经办机构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资料不齐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应提供的资料;资料齐全的办理相关手续;参保人员向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各区(市)社保经办机构接收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发送的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各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工作专管员将联系函中新参保地经办机构相关信息录入业务系统;各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生成并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加盖社保经办机构业务印章。业务系统在生成信息表后,将自动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

5、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专管员持参保人员的联系函、 信息表(其中两联)、 跨省转出人员情况明细表一式两联到财务部门办理基金划转手续;通过信函邮寄方式将信息表发送至新参保地经办机构。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1、转入(1)办理条件参保人员省内跨市流动就业,申请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我市的,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可以办理:参保人员在我市办理参保时,非本市户籍且男不满 50周岁、女不满 40 周岁的;参保人员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户籍为我市转回我市参保的;参保人员系经各区市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

6、本市户籍,且参保人员每个参保缴费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 10 年的;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非本市户籍,但在我市累计缴费年限满 10 年的,且我市为该参保人员最后一个累计缴费年限满 10 年的;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非本市户籍,但在我省累计缴费年限满 10 年,且我省为该参保人员最后一个累计缴费年限满 10 年的,参保人员在省内各市缴费年限均不满 10年,且在我市的缴费年限为最长的,参保人员在省内各市缴费年限相同,我市为最后一个参保缴费市的。(2)携带资料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跨市转入我市的,应提供以下材料: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缴费凭证;经申请人签字或参保单位

7、加盖公章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3)办理流程及时限对申请转移接续的,即时受理,转入地与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应在3个15个工作日内办结。各经办机构受理企业或参保人员的接续申请:办理时限,即时办理;各经办机构业务人员审核企业资料,是否齐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资料不齐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应提供的资料;资料齐全的办理相关手续。对符合办理接续条件的参保人员,系统生成并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通过信函邮寄方式发送至原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时限,15 个工作日内;原参保所在地收到联系函后,将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发回我市并将转移基金额转入我市社会保险基金专用帐户:办理

8、时限,15 个工作日内;各经办机构接收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返回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将信息录入业务系统办理接续: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内。2、转出(1)办理条件我市参保人员省内跨市流动就业,申请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账户转出我市的,可申请打印我市缴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2)携带资料参保人员本人填写的申领 申请书;居民身份证等能反映职工户籍性质的相关证明材料。(3)办理流程区(市)经办机构即时办理。企业或个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参保所在区(市)经办机构申请;区(市)经办机构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资料不齐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应提供的资料;资料齐全的办理相关手续;参

9、保人员向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各区(市)社保经办机构接收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发送的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各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工作专管员将联系函中新参保地经办机构相关信息录入业务系统;各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生成并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加盖社保经办机构业务印章。业务系统在生成信息表后,将自动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专管员持参保人员的联系函、 信息表(其中两联)、 跨省转出人员情况明细表一式两联到财务部门办理基金划转手续;通过信函邮寄方式将信息表发送至新参保地经办机构。三、基本医疗

10、保险关系转移接续1、转入(1)参保人员随新就业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携带资料a.参保人员 或新就业 地用人单位代办人员填写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b.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办理流程a.企 业 或个人携 带相关 资料到参保所在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b.各经办机构业务人员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资料不齐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应提供的资料;资料齐全的办理相关手续。对符合办理接续条件的参保人员,系统生成并打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通过信函邮寄方式发送至原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时限,15 个工作日内;c.原参保所在地收到联系函后,将参保人员的参保凭证和

11、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发回我市;有个人账户的,同时转移个人账户余额:办理时限,15 个工作日内;d.各经办机构接收原参保地经办机构返回的凭证、 信息表及个人账户余额,并将信息录入业务系统,将转移的个人账户金额计入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办理时限,15 个工作日内。(2)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无接收单位的携带资料a.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出具的 参保凭证;b.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办理流程a.企 业 或个人携 带相关 资料到参保所在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b.各经办机构业务人员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资料不齐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应提供的资料;资料齐全的办理相关手续。对符合办理

12、接续条件的参保人员,系统生成并打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通过信函邮寄方式发送至原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时限,15 个工作日内;c.原参保所在地收到联系函后,将参保人员的参保凭证和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发回我市;d.各经办机构接收原参保地经办机构返回的凭证和信息表,并将信息录入业务系统:办理时限,15 个工作日内。2、转出(1)参保人员随新就业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以下流程办理:企业或个人携带相关资料到新就业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转入;对符合办理条件的,新就业地经办机构生成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并通过信函邮寄方式发送至参保人员原在我市参保的社保经办机构:

13、办理时限,15 个工作日内;各区(市)社保经办机构接收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发送的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核对信息并通过系统生成参保凭证,并填写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各区(市)社保经办机构将参保凭证第一、三联及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通过信函邮寄方式发送至新就业地经办机构。有个人账户的,办理个人账户余额划转手续,同时终止参保人员在我市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内。(2)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无接收单位的,其基本医疗保险按以下流程办理:携带资料a.职 工本人填写的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b.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办理流程a.

14、参保人员 携带相关材料到各区(市) 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凭证;b.各经办机构业务人员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资料不齐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应提供的资料;资料齐全的办理相关手续。对符合办理转移条件的参保人员,系统生成并打印参保凭证。凭证第一联由经办机构妥善保管,第三联交给参保人员。有个人账户的,个人账户余额按我市规定一次性支付给参保人员;同时终止参保人员在我市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c.参保人员 携带参保凭 证到新就业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手续。新就业地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当地参保规定的,生成并向我市的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d.各区(市)社保经办机构接收新就业地经办机构发送的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填写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并将参保凭证第一联和信息表通过信函邮寄方式发送至新就业地参保机构:办理时限,15 个工作日内;e.新就业地 经办机构收到 参保凭证第一联和信息表后办理接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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