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法制教育

上传人:mg****85 文档编号:53714407 上传时间:2018-09-04 格式:PPT 页数:51 大小:1.94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大学生法制教育_第1页
第1页 / 共51页
大学生法制教育_第2页
第2页 / 共51页
大学生法制教育_第3页
第3页 / 共51页
大学生法制教育_第4页
第4页 / 共51页
大学生法制教育_第5页
第5页 / 共5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大学生法制教育》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大学生法制教育(5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弘扬宪法精神 建设法治校园,-15级财会1班,宪法的概念,宪法(constitution)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为近、现代实行宪政制度的国家所公认,许多国家的宪法对此都有明文规定。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序言中明确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第5条还规

2、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4 1946年的日本国宪法规定:“本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规,违反其规定的法律、命令、诏敕以及关于国务的其他行为的全部或者一部分均属无效。”,宪法的概念,宪法的作用,1.权力作用 (1)巩固和维护国家权力 (2)规范国家权力有效运行 宪法 2.法制作用 (1)为法制的统一奠定基础 (2)为法制的完善奠定基础 3.政体作用 (1)确立和维护国家政治制度 (2)改革国家政治体制 4.社经作用 (1)保护自己的经济基础 (2)促进经济的发展,弘扬宪法精神的目的,弘扬宪法精神,增强法制观念”的目的,就是要努力形成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

3、事,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社会环境;要努力引导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依法正确行使权力,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要努力引导全体公民行使好公民的权利,履行好公民的义务,依法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要努力引导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守法诚信、依法经营,促进物质文明建设;要努力引导广大青少年学习基本的法律知识,遵纪守法,努力学习,逐步培养法律素质,做合格的公民。各级各部门一定要把认真学习宪法,熟悉宪法,遵守宪法,贯彻宪法,维护宪法作为“四五”普法的重中之重的工作来抓。,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大学生被誉为“天之骄子”,很难与不懂法、违法犯罪等联系起来,但大学生违法犯罪现象不但存在,而且严重。 在大学生的犯

4、罪类型中,盗窃最多,打架斗殴、杀人伤害等各类人身伤害犯罪次之,违法受到治安处罚的也不在少数。就其原因,除了部分学生特殊的心理原因外,大多数犯罪与这些大学生法律意识不强有密切关系。,一、法律的含义,法律定义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法律是什么?,无规矩不成方圆-法律是规矩 秩序是自由的第一条件-法律是保障 做任何事都要有规矩,懂规矩,守规矩-法律是规矩 法律即秩序,良好的法律就是良好的秩序-法律是秩序 若要美德得以保存,法律是必须的-守法是美德,是道德的最后底线 而若要法律得以遵守,美德则是不可缺少的-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是“锦上添花”,是低于法律层面的社会规范。,

5、二、与大学生密切联系的法律,刑法、民法、教育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劳动法等等,三、年龄与法律责任,我国的法律责任主要有: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一)刑事责任年龄,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即16周岁以上者,包括已满16周岁,对其触犯刑法的行为都要负刑事责任。在校大学生基本都已满16周岁,故在校大学生已具备刑事主体资格,应对自己的行为负完全刑事责任。,我国现行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

6、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民事责任年龄,年满十八周岁的人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为人,应该独立承担完全的民事责任。未满十八周岁给他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受害人就会向未成年人的父母,也就是法定监护人主张赔偿。,(三)行政责任年龄,行政责任年龄为十四周岁,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就是说,只要是年满十四周岁,出现了违反治安管理法的行为,就可以给予治安处罚。,四、大学生常见违法犯罪行为,(一)盗窃,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 盗窃是大学校园的多发性案件,一般占高校中发生的刑事案件80%

7、以上。,案例1:偷书1500本,不知道是犯罪,重庆某大学学生刘某3年偷书1500多本,价值3万多元。在渝中区法院审判时,称以为偷书是不良行为,不知道是犯罪。被以盗窃罪判处3年有期徒刑。,案例2:嫉妒、侥幸心理,某学院一男生,家境贫寒,同寝室一同学却很有钱,心生嫉妒,想劫富济贫。在得知寝室同学银行卡密码后,趁同学不在寝室之机,将银行卡盗窃。知道取款机有摄像头,于是戴上帽子和大口罩,蒙面取款1500元。仅两天,警方就将其作为重大嫌疑,拘留逮捕,并送交检察院追究其盗窃罪刑事责任。,核心提示,1、“不知法不赦”不懂法不免除其法律责任。 2、对秘密窃取公私财产的盗窃犯罪行为,刑法规定:数额较大的,处3年

8、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3、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河南省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的: “数额较大”1000元为起点 “数额巨大”15000元为起点 “数额特别巨大”60000元为起点,(二)抢劫和抢夺,抢劫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施行的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的犯罪行为。抢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的财物。 这两类犯罪行为都

9、侵害了他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而且容易转化为凶杀、伤害、强奸等恶性案件,比盗窃行为具有更大的危害性。这类犯罪大学校园里特别是周边地区时有发生。,恐吓取财抢劫罪,案例1:持刀抢劫,以为玩笑,某校两个学生晚上外出喝酒,喝 了一些啤酒后往回走,觉得不尽 兴,还想再喝,但身上已经没有 钱。其中一学生就拿出随身带的 一把水果刀,挡住路边一骑车路 过的人,说:给点钱喝酒。那人 说没有钱,两人便让其离开。后 那人报警,警察将还在外面游荡 的两人抓获。事后两人称,跟他 要点酒钱,没有钱就算了,当是 开玩笑。,案例2:酒后抢劫,2005年6月,四川大学某学院两个即将毕业的学生孙某和辛某,外出喝酒后,两人比谁胆子大

10、。孙某问辛某敢不敢抢出租车,辛某说:有什么不敢,不信我抢个给你看看。于是随手招停一辆出租车,拿出身上一把小水果刀对着司机,说:拿50元钱来。司机赶紧给了其50元后驾车离开并报警。辛某还在向孙某炫耀自己胆量时,被警察当场抓获。后二人被控抢劫罪。经查二人家境极好。,核心提示,1、 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2、以暴力、胁迫或者麻醉醉酒等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构成抢劫犯罪。劫取的财产是多还是少,不影响抢劫罪的成立。哪怕一块钱,也构成抢劫罪既遂。即使没有抢到钱,也成立抢劫罪未遂,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核心提示,3、抢劫罪,按

11、刑法规定,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严重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入室、持枪、金融机构、交通工具、冒充军警、特别物资、数额巨大、重伤死亡的加重处理),大学生遭遇抢劫、抢夺时的处置措施,1、沉着冷静,克服畏惧心理2、灵活处置,避免盲目蛮干3、巧妙周旋,迅速逃离现场4、及时报案,如实反映情况,(三)故意伤害,故意伤害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通常表现为破坏人体组织的完整如断手指、挖眼睛等和破坏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如使人失去听觉、视觉、神经机能失常等。,案例1:体院学生踢死人,成都体院两个大二学生,从租住房 骑电瓶车上学的路上

12、,在高升桥路 口,与好又多一男员工发生擦挂、 争吵。二人随即下车,一人飞起一 脚踢向该男子,另一人在该男子没 倒地前又踢一脚。两人随即骑电瓶 车去学校。该人当场死亡。警察根 据天网信息,3小时即在教室抓获了 两人。两人听说刚打倒的人已经死 亡,随即瘫软在地,嚎啕大哭。,案例2:酗酒伤人,2003年10月,某学院学生谢某 与几个老乡同学喝酒后,因一小 事与另一老乡同学发生推搡。谢 某借着酒劲,掏出钥匙串上面的 一把刀刃仅3厘米长的水果刀刺 向同学,刚好刺在心脏。该同学 送到医院时已经死亡。谢某被以 故意伤害罪判刑8年。,核心提示,1、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的,

13、处310年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同时,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轻微伤),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四)故意杀人,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案例1:马加爵杀人案,2004年2月,云南大学大二学生 马加爵,仅仅因为四位同学怀疑 其打牌作弊,说其性格古怪,便 购买了石工锤,在寝室分别将四 位同学杀死,将尸体藏匿在柜子 里。然后逃逸至三亚被通缉抓获。 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

14、。,案例2:令人震惊的药家鑫案,2010年10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药家鑫驾驶红色雪佛兰小轿车从西安长安送完女朋友返回西安,当行驶至西北大学长安校区外西北角学府大道时,撞上前方同向骑电动车的张妙,后药家鑫下车查看,发现张妙倒地呻吟,因怕张妙看到其车牌号,以后找麻烦,便产生杀人灭口之恶念,遂转身从车内取出一把尖刀,上前对倒地的被害人张妙连捅数刀,致张妙当场死亡。杀人后,被告人药家鑫驾车逃离现场,当车行至郭杜十字时再次将两情侣撞伤,逃逸时被附近群众抓获,后被公安机关释放。2010年10月23日,被告人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法医鉴定:死者张妙系胸部锐器刺创致主动脉、上腔静脉破裂大出

15、血而死亡。,药家鑫案,药家鑫说,他装着刀的包就放在副驾驶位置上,下车查看时,他随身带着包下去的。因为他父母叮嘱他,贵重物品要随身携带。在下车查看时发现张妙躺着有呻吟声。他没有询问伤情,也没有与伤者说话,考虑到对方撞伤后会找他不断索赔,隔了两三秒的时间,就拿刀开始刺被害人。究竟刺了多少刀,刺到什么部位已经记不住了。 2011年4月22日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5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药家鑫故意杀人一案进行了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依法裁定驳回药家鑫上诉,维持原判。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故意杀人罪犯药家鑫于201

16、1年6月7日上午在陕西省西安市被依法执行死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天上午在宣告上述裁定后,对药家鑫执行了死刑。,案情简图,新闻报道,核心提示,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的发生,是犯罪故意。,(五)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案例:帮助同学,聚众斗殴。 某大学学生胡某因与另一学院学生张某 发生矛盾,便找来其两个同学,打了张 某一顿。张某同学徐某得知后,叫上十 几个同学,去帮张某出气。带着木棒等 工具,冲进胡某寝室,殴打胡某及其同 学。在打斗中,徐某持木棒打击胡某头 部,致胡颅脑损伤,成植物人。徐某被 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另有 三名同学分别被判处1到4年不等的刑 罚。,核心提示,1、刑法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与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持械斗殴或者公共场合斗殴处3到10年。斗殴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论处。 2、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结伙斗殴、 追逐、拦截他人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以及其他寻衅滋事行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科普知识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