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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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产法学主讲教师:陈晓星Tel: 15807147521 办公地址:文治楼709 邮箱:,第一章 破产法概述,一、破产的概念与特征 二、破产法的概念与性质 三、破产法的制定价值 四、破产法的立法主义 五、我国破产法的立法及其完善,一、破产的概念与特征,(一)破产的概念 1.语源:英文破产一词源于意大利语,意为“砸烂板凳”,以示经营失败。 2.一般意义:广泛用于经济及日常生活中,意指不成功、失败等。,(一)破产的概念 3.法律上的破产:(1)狭义: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主持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法律程序。(2)广义:指债务人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通过和解、重整或清算程序,实现债务公平清

2、偿以及在可能情况下拯救债务人的法律制度。,(二)破产的特征 1.破产具有总括执行程序的属性 2.破产是在特定情况下适用的一种法律程序,(二)破产的特征 3.破产是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下实施的债务清理程序 4.破产程序旨在保证对债权人的公平清偿和对债务人正当权益的合理保护(救济),(二)破产的特征 思考:启动破产程序是否必须以债务人存在多数债权人为前提?,(三)破产程序的法律性质 1.诉讼事件说 2.非诉事件说 3.特殊程序说,(三)破产程序的法律性质 思考:破产程序与民事执行程序有何区别? 破产法第4条规定:“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二、破产法的概念与性质

3、,(一)破产法的概念破产法是关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适用破产清算程序、和解程序或重整程序处理债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破产法的特征 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 私法与公法的结合 灵活性与强制性的结合,三、破产法的价值,(一)弥补传统法律救助措施的不足 (二)公平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三)给予债务人以东山再起的机会 (四)及时切断债务的膨胀,保障经济及信用秩序,四、破产法的立法主义,(一)清算主义与再建主义 (二)商人破产主义与一般破产主义 (三)免责主义与不免责主义 (四)职权主义与申请主义 (五)属地主义与普及主义,五、我国的破产立法,(一):1986年12月2日通过企业破产法(试行)

4、(自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实施满3个月即1988年11月1日生效实施) 1.在反对声中诞生 2.在困难中生存 3.在被搁置中破产,(二):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经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正删去),五、我国的破产立法,五、我国的破产立法,(三):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 壹:1991年11月7日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贰:2002年7月30日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叁:2011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五、我国的破产立法,(四):2006年8月27日颁布、2007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5、企业破产法(适用于企业法人) 壹:国有企业破产:“在本法施行前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特殊事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第133条),五、我国的破产立法,贰:金融机构破产:“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134条) 叁: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破产:“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第135条),第二章 破产案件的申请与受理,一、破产原因 二、破产案件的申请 三、破产案件的受理,一、破产原因,(一)破产原因的概念破产原因,指认定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据以对债务

6、人适用破产程序的依据。 1.破产原因与丧失清偿能力的原因 2.破产原因与启动破产程序的原因、宣告破产的原因 3.破产原因与可以提出破产申请的原因,(二)破产原因的立法体例,1.列举主义(英美法系)即法律列举可提起破产申请的破产行为,债务人只有在从事了破产行为的情况下才能提起或者被提起破产程序。,(二)破产原因的立法体例,2.概括主义(大陆法系)即法律将各种破产原因进行本质的抽象的概括。 (1)支付不能 (2)资不抵债 (3)停止支付,2.概括主义(大陆法系),(1)支付不能 也称清偿不能,为“现金流标准”,指债务人已全面停止偿付到期债务,而且没有充足的现金流量偿付正常营业过程中到期的现有债务。

7、 A债务人客观上缺乏清偿能力 B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到期债务 C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处于持续状态 D债务无合理争议或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2.概括主义(大陆法系),(2)资不抵债也称债务超过,为“资产负债表标准”,指在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上,全部资产之和小于其对外的全部债务。 (3)停止支付 指债务人明示或默示地表示其不能支付债务的行为。,(三)我国关于破产原因的规定,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2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二、破产案件的申请,(一)申请人 1.债务人 (1)债务人破产申请权的价值 (2)债务人申请破产的性质 (3)债务人申请破产

8、的限制 (4)法人债务人破产申请权的行使主体,(一)申请人,2.债权人 (1)小额债权人 (2)附条件债权与附期限债权的债权人 (3)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 (4)已过诉讼时效债权的债权人 (5)公法上的债权人,(一)申请人,3.清算责任人 法第7条第3款: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司法解释(一):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清算完毕,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除债务人在法定异议期内举证证明其未出现破产原因外,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二、破产案件的申请,(二)破产申请书与有关证据的提交(法第8条) (三)

9、申请费用(法第43条) (四)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司法解释一) (五)申请的撤回(法第9条),三、破产案件的受理,(一)破产案件的管辖 1.地域管辖(法第3条) 2.级别管辖(高法司法解释) 3.移送管辖(按民诉法39条办理),三、破产案件的受理,(二)破产案件的受理期限(法10条) 1.债权人破产申请受理期限(最长37天) 2.债务人破产申请受理期限(最长30天),三、破产案件的受理,(三)破产申请的审查 1.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 2.裁定受理与债务人提交材料(法11条) 3.裁定不受理与驳回申请(法12条),三、破产案件的受理,(四)破产案件受理的效力1.对债务人的效力 (1)债务人财产处分权

10、的限制(法13条) (2)个别清偿行为的限制(法16条) (3)债务人有关人员的义务(法15条),(四)破产案件受理的效力,2.对债权人的效力 (1)债权到期 (2)破产债权的财产担保权行使的限制 (3)债权申报,(四)破产案件受理的效力,3.对执行程序与民事诉讼、仲裁的效力 (1)保全措施解除与执行程序中止(法19条) (2)民事诉讼或仲裁的中止与继续(法20条) (3)破产程序开始后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法21条),(四)破产案件受理的效力,4.对第三人的效力(法17条)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给付财产。,第三章 管理人制度,一、管

11、理人的概念与特征 (一)管理人的概念 大陆法系称“破产管理人”,日本称为“破产管财人”,英美法系称“破产信托人”,我国企业破产法称为“管理人”。指在破产程序中依法负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处分、清算事务以及破产方案的拟定和执行的专门机构。,一、管理人的概念与特征,(二)管理人的特征 1.中立性 2.相对独立性 3.专业性,二、管理人的法律地位,代理说 职务说 财团代表说 特殊机构说,三、管理人的选任,(一)管理人的选任范围 1.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 2.律师事务所 3.会计师事务所 4.破产清算事务所 5.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个人,(二)管理人的资格,1.积极资

12、格 (1)依法设立(章程、营业执照等) (2)业务和业绩 (3)执业资格(是否需要举行管理人执业资格考试?),(二)管理人的资格,2.消极资格(法24条:不得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指定管理人规定第23、24、25条) (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指定管理人规定第9条),(三)管理人的选任主体,1.法院选任模式(日、法) 2.债权人选任模式(英、加) 3.法院与债权人选任相结合之双轨模式(德国) 4.法院选任与债权人异议模式(我国) 我国破产法第22条:“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

13、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四)管理人的选任程序,1.选任时间 法第13条:“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四)管理人的选任程序,2.管理人名册制度 (1)由高级人民法院确定本院或所属中级人民法院编制管理人名册 (2)应当分别编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和个人管理人(所属机构已被编入)名册 (3)人民法院不受理异地申请,但在本辖区设有分支机构申请的除外 (4)法院组成不少于7人的评审委员会决定编入名单,公示期(10天)满后,逐级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5)管理人名册可根据情况进行调整,不符合的应除名,(四)管理人的选任

14、程序,3.管理人指定办法 (1)随机方式(轮候、抽签、摇号等) (2)竞争方式(适用于金融机构或其他重大破产案件) (3)接受推荐方式(适用于金融机构破产案件),(四)管理人的选任程序,4.管理人的解任与更换 法22条第2款:“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法29条:“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四、管理人的义务与职责,(一)管理人的义务 1.勤勉与忠实义务(法27条) 2.报告义务(法23、69条),四、管理人的义务与职责,(二)管理人的职责(法25条)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

15、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五、管理人的报酬,(一)管理人报酬的确定主体 (二)管理人报酬的确定标准 (三)特定情形下管理人报酬的确定,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债务人财产的概念与特征 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与债务人财产有关的其他权利,一、债务人财产的概念与特征,(一)债务人财产的概念国际上也称为破产

16、财产、破产财团,指在破产程序中被纳入破产管理的为债务人所拥有的财产。 (二)债务人财产的特征 1.属于债务人所有 2.受破产程序的规制 3.受管理人控制,二、债务人财产的范围,(一)国际上债务人财产范围的立法原则 1.膨胀主义包括债务人在破产案件受理时或宣告破产时所有的财产,也包括在破产程序终结前所新取得的财产。 2.固定主义仅包括债务人在受理破产案件时或宣告破产时所有的全部财产。(含将来可行使的请求权),二、债务人财产的范围,(二)我国破产法规定的债务人财产范围 1.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1)包括有形财产、无形财产等 (2)未成为担保物的财产和已成为担保物的财产 (3)位于境内和境外的财产 2.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1)程序开始后债务人财产的增值 (2)程序开始后收回的财产 (3)债务人的出资人补缴的出资,二、债务人财产的范围,(三)司法解释对债务人财产的认定 1.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的特定情形 2.不属于债务人财产的特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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