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设计论文】大股东投票权非完备性与其对中小股东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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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大股东投票权非完备性与 其对中小股东的侵害TheIncompletionoftheMajorShareholdersVotingRightsanditsInfringementonMedium-SizedandSmallShareholdersAbstract:ThepaperstudiestheconditionsonthecompletionoftheShareholdersVotingRights,andfindsthemajorshareholdersvotingrightsisincompleteinChineselistedcompanies.Theresearchofthist

2、hesisindicatesthatthereasonofthemajorshareholdersinfringementonthemedium-sizedandsmallshareholders,isfundamentallyassociatedwiththeincompletionofthemajorshareholdersvotingrights.KeyWords:shareholdersvotingrights;incompletion;thwemajorshareholdersinfringement内容提要至今为止在中国股票市场上大股东对中小股东的侵害行为不断发生并已成为了阻碍我国

3、股票市场健康发展及其在国民经济中发挥其应有作用的一个难点和焦点问题本文从股东投票权完备性的充要条件出发揭示了中国上市公司大股东投票权的非完备性并在此基础上论证了大股东的最优选择即是将其用手投票权发挥至最大即最大可能地侵害中小股东的权益这一研究提示我们仅从一般性的加强监管、规范上市公司行为等角度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股票市场中日益增多的大股东侵害行为关键词股东投票权非完备性大股东侵害一、引言至今为止在我国股票市场中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现象不断出现成为了制约我国股票市场稳定运行和规范发展w的一个难点和焦点问题并引起了众多研究者的关注何浚(1998)从公司治理的角度揭示了股权结构与大股东侵害的关

4、联性;肖星和过晓艳(2000)从上市公司对净资产收益率操纵的角度证实了大股东侵害的存在;唐宗明和蒋位(2002)通过对指标体系的设计和实证分析量化了大股东侵害的程度;李康等人(2003)则从上市公司再融资的角度论证了大股东对中小股东的财富剥夺这些研究为我们认识并进一步研究大股东的侵害行为提供了一定的理论准备和实证支持但我们注意到上述文献更多地是从实证检验的角度证实了大股东侵害的存在而对其产生的原因则分析不足这也就限制了我们治理大股东侵害行为的政策制定和政策选择本文试图从一个较为“微观”的角度即公司控制权的核心股东投票权完备与否的角度来研究并揭示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对中小股东侵害的成因本文以下的结

5、构安排是第二部分对我国股票市场上大股东的侵害行为进行了现实考察总结并概括了大股东侵害的主要方式这一研究一方面揭示了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侵害行为的特点另一方面则显示了我国股市上大股东侵害现象的严重性本文第三部分则从股东投票权完备性的角度论证了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投票权的非完备性及其所导致大股东自身的权益损失并结合大股东的绝对控股地位证明了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必然性第四部分w小结提出了本研究的结论和启示二、大股东侵害行为的现实分析在中国股票市场的实际运行中大股东对中小股东的侵害行为主要表现于四个方面一是上市公司的利益转移;二是上市公司对股东的分红政策不规范;三是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的利润操纵;四是上市

6、公司的“再融资陷阱”(一)上市公司的利益转移所谓利益转移(InterestConveyance)是指通过捐送、赠与、抵押、担保、免费占用等方式将某企业的财产、利益转移给该企业的大股东或某一特定利益相关方表 1 部分上市公司的利益转移股票简称上市日期募集资金(万元)每股收益(元)被大股东占用资产上市第一年最近年度wST 猴王 1993.11284850.18(95 年)0.228.9 亿元现金并为其担保 3 亿元ST 幸福 1996.9291600.470.981.66 亿元现金并以2.5 亿元资产为其抵押贷款ST 粤金曼 1996.1205850.551.649.95 亿元现金ST 棱光 19

7、93.2107440.200.253 亿元现金并为其担保 4.17 亿元东海股份 1996.6157180.410.2612.19 亿元现金大庆联谊 19975481000.550.165.63 亿元现金资料来源上海证券报2001 年 3 月 12 日大股东通过利益转移方式侵害中小股东权益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已相当普遍我们从一些 ST 公司的情况(见表 1)即可见一斑由表中可见通过利益转移方式大股东占有了上市公司大量的现金及非现金资产此外据我们对 2000 年年报的统w计分析在深圳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中发生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和资产情况的占到了全部上市公司的 33.2;另有30.1的上市公司发生为大

8、股东担保的情况剔除重复计算部分两项合计的行为占全部上市公司的 51.5这些情况无疑即是大股东对广大中小股东的掠夺与侵害(二)分红政策的不规范就上市公司对股东的分红政策而言我们从表 2 即可见其不规范的严重程度由表中可见我国上市公司不给予投资者分红的绝对数量和相对比例都是趋于上升的;而且即使是进行分红的公司中一般也是以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方式进行而很少以现金方式分红这就与资本市场成熟国家上市公司的分红政策产生了根本性的不同在那些国家里其上市公司的分红政策表现出了稳定且逐渐上升的规律如据有关研究(苑德军陈铁军 2001)显示在美国其上市公司的分红占税后利润的比例由上世纪 80 年代的 40上升到了

9、90 年代的 50表 2 我国上市公司分配情况年份 199419951996199719981999200020012002w上市公司数 291323530744851924115211601220不分配数 2765170373488568416451492所占比例()9.2820.1232.0850.1358.4469.6036.1138.8840.33数据来源 2001 年之前的数据转引自李学峰徐辉(2003)的有关研究;20012002 年的数据根据上交所、深交所网站的有关资料计算整理对表 2 的内容我们要注意的是这种分红政策的现状是由大股东所控制的董事会、所操纵的股东大会通过的也就是说

10、它集中反映了大股东的意愿由此引出的问题是由于分红政策是同股同利的大股东也会和中小股东一样无法得到现金分红收入大股东的利益在哪答案是一方面大股东的利益已通过上文分析的利益转移而提前实现;另一方面不进行现金分红上市公司的现金余额得以保留或增加如上文分析所揭示的更有利于大股东以各种方式占用上市公司包括资金在内的各种资源为己谋利(三)大股东的利润操纵w在资本市场较完善的国家利润操纵(ControllingtheProfits)的动机是以力争达到或超过市场对上市公司的利润预期以提高股票选择权(Options)的价值;其利润操纵的过程基本反映的是公司管理层的愿望(阿瑟利维特 1998)而在中国正是由于资本

11、市场不完善上市公司的利润操纵既不是为了管理层的股票选择权价值也不是为了迎合市场的利润预期就中国的现实来看一方面中国上市公司的利润操纵动机更多地是为了配股融资的顺利实施这在现实中的主要反映即是上市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大多围绕在 6左右(见表 3)由表中可见我国上市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大体遵从以68的正态分布这一现象并不是偶然的因为 2001 年证监会颁布的最新配股条件规定申请配股的公司最近 3 个会计年度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得低于 6也就是说上述情况既真实地反映了我国上市公司进行利润操纵的事实又体现了我国上市公司利润操纵的特有动机通过配股使大股东占有更多的资源表 3 上市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分布wR

12、OE 分布ROE00ROE2%2%ROE4%4%ROE6%6%ROE8%8%ROE10%ROE10%上市公司家数所占比例12.57%10.14%10.34%13.46%19.01%12.93%21.55%注 1 表中英文字母 ROE 为净资产收益率;2 表中数据为截止 2001 年底资料来源根据平新乔李自然(2003)有关数据计算整理(四) “再融资陷阱”所谓上市公司的“再融资陷阱”主要是指上市公司再融资过程中发生的权力行使的不对称及以各种“包装”手段进行的“圈钱”行为从权力行使的不对称来看在中国证监会明令禁止以资产认购配股权之前在上市公司的再融资(配股)过程中中小股东只能以现金方式认购配股而

13、大股东则往往以资产进行认购这实际上就造成了一种行权不对称或不平等现象大股w东以其所控制的资源换取配股权而中小股东则只能以现金方式认购配股权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再融资陷阱”的表现之一这一陷阱的核心在于大股东不但不掏现金(这就保持了最大的流动性并使其非流动资产“流动”了起来)反而还通过资产评估的技巧以低质的资产去认购配股权这无疑即是对中小股东的“隐性剥夺”从“圈钱”行为看当中国证监会明令禁止大股东以资产作价认购配股权后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一方面以我们前文揭示的利润操纵方式确保本公司的配股资格同时还以各种财务或项目包装手段引诱中小股东认购配股权;另一方面大股东自身则纷纷放弃了对配股权的认购这即是我们所说的

14、“再融资陷阱”的另一表现方式其核心即是以各种欺骗手段圈进中小股东的现金再以上文揭示的各种利益转移方式为大股东所用三、大股东侵害行为的理论分析投票权的非完备性上文所揭示的大股东对中小股东的侵害实际上反映了中国上市公司治理所存在的问题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问题之一即是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如何匹配(Matching) (张维迎2000) ;而其中剩余控制权的完备与否一方面依赖于剩余控制权在股东和经理层之间的分享安排(谢德任 2001) ;另一方面则主要表现为股东投票权是否完备w(一)股东投票权完备性的标准据我们的研究(李学峰 2003)股东投票权完备的充要条件是1 对资源的各种权利的决定必须由一个团体(G

15、roup)表决做出(即用手投票) ;2 对团体表决通过的决定不同意或不满意时团体中的成员可采取“用脚投票(VotingWithFeet) ”的方式转让其权利退出该团体我们将上述投票权完备性的充要条件概括为股东投票权完备的“两权具备”进一步说这里的两权具备是指两权的同时具备即股东团体本身要同时具备用手投票与用脚投票的权利与机制;并且股东团体中的每个成员也都同时具备用手投票与用脚投票的权利也就是说两权具备是指两权“同时”具备这即是衡量股东投票权完备与否的标准如果我们观察到一家上市公司其一部分股东具有用手投票的权利却无用脚投票的权利;或者反之即一部分股东具有w用脚投票的权力却无用手投票的权力这种情况

16、我们称这一投票权是“两权分离具备”两权分离具备的本质在于从总体看股东团体既有用手投票的权利又有用脚投票的权利它是两权具备的;但其内部成员的两权却是分离的有用手投票权者无用脚投票权而有用脚投票权者却无用手投票权因此这一投票权总体上是非完备的以上分析表明观察股东的投票权是否完备不仅要从总体上看它是否两权具备更为重要的要看两权是否同时具备只有两权同时具备的投票权才是完备的以此考察中国上市公司大股东(即占总股本的 60以上的国有股和法人股合计)的投票权安排应该说至少从表象上看它符合投票权完备性的典型形式一方面它有股东会、董事会等团体表决(用手投票)的组织机构与机制;另一方面该投票权又置身于股票市场之中理论上讲其每一成员(股东)可以随时采取用脚投票的方式转让股权也就是说中国上市公司大股东的投票权安排至少是两权具备的然而我们注意到大股东所有者面临的一个制度约束是该部分股权不允许在二级市场流通而且其上市后的三年之内不得进行场外交易(一级市场协议转让)这一制度限制的后果是对全部国有股和法人股而言其股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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