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监督执法中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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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卫生监督执法中 应注意的问题,株洲市卫生执法监督处 王向农,一、医疗卫生监督执法中存在的主要困难(我们面临的困境) 二、医疗卫生监督执法要点(清楚我们做什么) 三、打击非法行医应注意的问题(具体问题怎么做) 四、关于一起非法行医行政处罚案例的浅析(保护好自己),医疗卫生监督执法中存在的主要困难,1 、行政处罚执行难 由于目前我国的医疗体制,许多医疗机构是国家事业单位,与卫生监督机构一样隶属于卫生行政部门主管,一旦医疗机构因违法受罚时,行政干涉多,使处罚很难到位。2 、执法取证困难 医疗卫生监督执法中查处违法行为时,需要相对人签字认可才能立案查处,而很多医务人员,对法不了解,违法现象较普遍,

2、被查的相对人抵触情绪较大,单位又不积极配合,卫生相关部门不能正确引导,给取证工作带来了困难。3、医疗卫生监督执法起步晚,起点低,执法队伍普遍存在数量不足,人员知识结构不适应医疗卫生监督执法的状况。存在执法水平和标准不统一,有些地方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状况。在多次的督导中,我们发现各地对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不一致,在实际操作中执法水平和标准不统一,工作存在随意性,有些地方则受政府地方保护主义或其它压力的影响,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状况。(行政许可),医疗卫生监督执法中存在的主要困难,4、法律法规不够细化 ,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尤其在法规的适用、认识、理解上有差异,有些甚至难以把握,如超范围

3、诊疗的界定,出租、承包、合资、合作开办医疗场所的政策界定,对外来投资合作与出租、承包科室关系的界定等,很难准确引用法律条款,处罚力度不适应经济发展:对超范围执业、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执业的违法行为最严重的只处以5000元罚款,难以起到有效的惩戒作用。其配套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的诊疗科目已不能涵盖医疗机构实际开展的诊疗技术,“男科学”、“肿瘤放射热疗”等一些新兴的学科处于实际存在而又不能取得法定许可的尴尬处境。尤其近年来群众投诉较多的“过度医疗”,无依据支撑。5 、对非法行医的处理缺乏联动 非法行医严重扰乱医疗市场,必须严肃处理,但仅靠卫生部门单独监管从力度上显得薄弱,需要政府多部门(公安、工

4、商、药监、计生等)协作,实行联合执法(对外)。以及卫生监督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的协调(对内),如:为违法者提供补办资料、许可、校验等工作,(一)关于机构资质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1)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设置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197号):医疗机构在原执业地点以外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所谓“医疗延伸点(站)”,如与原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施行行政、务统一管理的,应向原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 理变更手续;,医疗卫生监督执法要点,(2)违法行为处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

5、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卫生监督执法要点,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224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一)使用通过买卖、转让、租借等非法手段获取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二)使用伪造、变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三)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药品经营机构开展诊疗活动的;(四)医疗机构未经批准在登记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诊

6、疗活动的;(五)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承包、承租医疗机构科室或房屋并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一)关于机构资质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注意:医疗机构擅自变更执业地址是否是非法行医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224号)“医疗机构未经批准在登记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诊疗活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根据卫生部卫医发1999第584号“关于医疗机构擅自变更执业地址问题的批复”) 有同志提出,由于卫生部对待同一问题适用法律所作批复(卫医发1999第584号与卫政法发2004224号、卫监督发200

7、4312号)存在冲突。无法准确适用。其实这是对法律适用原则理解有误所致。由于社会经济发展,不同时期产生对法律解释理解的差异在所难免。在立法法中,就针对这些冲突已明确规定了法律适用原则。立法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因此,针对医疗机构擅自变更执业地点自然应当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处理。,(一)关于机构资质,2、诊疗科目,(1)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1)卫生部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诊疗

8、科目名录的通知(卫医发1994第27号) 2)卫生部关于修订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部分科目的通知(卫医发2007174号):外科专业中增加肝脏、胰腺、小肠、肾脏、肺脏、心脏移植项目;医学检验科增加临床细胞分子遗传学专业。 3)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十一条,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医疗卫生监督执法要点,(一)关于机构资质,(1)法律依据 4)卫生部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疼痛科”诊疗科目的通知(卫医发2007227号):范围为:慢性疼痛的诊断治疗;目前,只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开展“

9、疼痛科”诊疗科目诊疗服务;拟增加“疼痛科”诊疗科目的二级以上医院应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法严格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疼痛科”诊疗科目。(医师组成:麻醉科、骨科、神经内科、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理疗康复科等) 5)卫生部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9号):范围为:急危重症患者的抢救和延续性生命支持;发生多器官功能障碍患者的治疗和器官功能支持;防治多脏器功能障碍综合征;限于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开展“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诊疗服务;拟增加“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医院应当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地

10、方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 ;,医疗卫生监督执法要点,2、诊疗科目,(1)法律依据 6)卫生部关于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实行执业登记管理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32号):医疗机构设立血液透析室,开展血液透析诊疗活动,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进行执业登记。 (二级科目肾病学专业基础上) 7)卫生部关于印发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卫医发2007222号):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规范要求,组织对医疗机构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进行评价。凡通过能力评价的医疗机构,准予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科目登记,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

11、注栏注明其原有的心血管内科、心脏大血管外科或者胸外科诊疗科目及其科目下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项目。 心血管疾病介入 ;冠心病介入 ;心律失常介入 ;先天性心脏病介入 。 8)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九条 ,医疗机构增设医疗美容科目的,必须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向登记注册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诊疗科目。卫生部关于美容中医科开展整形美容手术是否认定超范围执业的批复(卫医发200641号):诊疗科目仅登记为美容中医科的医疗美容机构开展整形美容手术,应认定为超范围执业。,医疗卫生监督执法要点,(

12、一)关于机构资质 2、诊疗科目,(1)法律依据 9)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 第五条:医疗机构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开展健康体检。第六条:登记机关应当按照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开展健康体检的医疗机构进行审核和评估,具备条件的允许其开展健康体检,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中予以登记。 10)卫生部关于乳腺外科手术项目相关执业登记事宜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170)号:妇幼保健院必须申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外科”诊疗科目后,方可开展“乳腺外科手术”。 11)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争议中超范围行医性质认定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563号):该医疗机构是经

13、你局核准登记的全民、综合性医疗机,其执业登记所核准的一级诊疗科目中有“外科”,但二级诊疗科目中没有“脑外科”。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其开展脑外科手术的行为是属于诊疗活动超过登记范围。,医疗卫生监督执法要点,一)关于机构资质 2、诊疗科目,(一)关于机构资质,(1)法律依据 12)卫生部关于未取得麻醉科诊疗科目开展全身麻醉认定问题的批复(卫医政函) 2009411号):未取得麻醉科诊疗科目开展全身麻醉的,属于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可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理。,医疗卫生监督执法要点,13)卫生部关于全科医疗科诊疗范围的批复(卫政法发2006498号):医疗机

14、构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仅为全科医疗科,却设置了外科、妇产科、口腔科等诊疗科目的,属于超范围执业。,2、诊疗科目,超出核准的诊疗科目执业常见情形: 社区站未经批准开展口腔诊疗活动,(一)关于机构资质,3、特殊许可,(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 法律依据: 开展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八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其它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机构开展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必须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产前诊断技术: 办法第九条,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必须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助产技术

15、: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湖南省实施办法申请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所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取得从事助产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按照批准的级别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工作。 违法行为处理: 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制止,并给予以下处罚:责令停止;警告;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经制止仍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助产技术执业许可擅自从事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医疗卫生监督执法要

16、点,(一)关于机构资质,(2)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 法律依据: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必须在经过批准并进行登记的医疗机构中实施,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申请开展丈夫精液人工授精技术的医疗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申请开展供精人工授精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及其衍生技术的医疗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卫生部审批。 违法行为处理: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罚。,医疗卫生监督执法要点,3、特殊许可,(一)关于机构资质,(3)医疗广告 法律依据: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第六条 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 (一)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二)医疗机构地址; (三)所有制形式; (四)医疗机构类别; (五)诊疗科目; (六)床位数; (七)接诊时间; (八)联系电话。 (一)至(六)项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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