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精神药品用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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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机构麻醉、精神药品 使用管理,内容提要,2,基本概念,相关法规、规章,什么是特殊药品?,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 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的定义,1987年颁布的麻醉药品管理办法规定: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1988年颁布的精神药品管理办法 规定: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易混淆概念,麻醉药品麻醉药麻醉药品:麻醉性镇痛药-特殊管制-能成瘾癖-如吗啡。麻醉药:有麻醉作用的麻醉剂-非特殊管制-不成瘾-如丙泊酚。 耐受性成瘾性耐受性:机体对药物的一种适应状态-非“成瘾”-

2、应加大用量。成瘾性:脑部组织受到长期损害,导致独特行为障碍-产生“身 体或精神依赖性”。 毒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易制毒化学药品毒品: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毒性剧烈、治疗量与中毒剂量相近。易制毒化学药品:制造麻醉和精神药物的化学原料及配剂。,我院特殊药品品种(2012年),麻醉药品17种 第一类精神药品1种:盐酸氯胺酮注射液 第二类精神药品36种 易制毒药品1种:盐酸麻黄碱 医疗用毒性药品2种: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注射用三氧化二砷,内容提要,2,基本概念,相关法规文件解读,2018/9/4,pharmacy department,PUMCH,有关的法规文件,麻醉药品和精

3、神药品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2005-8-3发布,2005-11-1起施行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卫生部,2005-11-14发布施行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卫生部,2005-11-14发布施行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 SFDA、公安部、卫生部公布,2005-9-27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 卫生部,2005-11-14发布施行 处方管理办法 卫生部,2007年 医院处方点评规范 卫生部2010.1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卫生部 2011.3,医疗机构,药剂科,1、管理组织 2、机构资质 3、人员资质

4、4、处方标准,临床科室,主要内容,1、五专管理 2、基数管理 3、批号管理 4、环节管理,1、合格处方 2、合格病历 3、合格登记 4、合理用药,一、管理组织:建立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 主管院长负责,由医务处、药剂科、护理部、保卫处等组成 医务处:专人负责麻醉精一药品处方权管理 组织培训、考核及宣传教育 医师、药师签名留样 药剂科 药库:设专人负责麻精管理 药房:设专人负责麻精药请领、储存 门诊部 麻醉药品处方网上登记、审核,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相关制度,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各岗位责任制度

5、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培训和考核制度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回收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卫生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签卡管理规定的通知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简称印鉴卡),并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二、机构资质:取得印鉴卡,申请印鉴卡的条件,有相关的诊疗科目 具有经过培训的、专职从事管理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有获得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 有保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2018/9/4,pharmacy de

6、partment,PUMCH,三、人员资质:医师的处方资格,执业医师和药师 在医院接受有关麻药使用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麻药处方权和药师调配资格 取得麻方资格的方可在本单位开具麻醉和精一处方 药师取得麻药和精一药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院调剂该类药获得麻方权后,须签名留样根据MOH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精药,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授予流程及管理,医疗机构,药剂科,1、管理组织 2、机构资质 3、人员资质 4、处方标准,临床科室,主要内容,1、五专管理 2、基数管理 3、批号管理 4、环节管理,1、合格处方 2、合格病历 3、合格登记 4、合理用药,一、五专管理,专

7、人负责:两人共管(密码、钥匙分管)、人员相对稳定 专库(柜)加锁:双人双锁,保险柜、铁皮柜(储备少量麻、精类药品的调剂室、中心药房、病区),防盗设施和报警装置 专用帐册:14项,(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签字、领用人签字)进出逐笔记录 专用处方:麻、精一为淡红色;二类精神药品为白色;处方规格13.5cm21cm;22项,见处方管理办法文件汇编;(纸质处方) 专册登记:14项(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对使用麻、精药品的专用

8、处方进行登记,五专要点,专库(柜)加琐 “三铁一器”:铁门、铁窗、铁柜,报警器,专人负责 双人双管”、“政审”、“资格”、“书面交接记录”,专用帐册与专册登记区别 专用帐册进出帐逐笔登记库房、各药房 专册登记消耗帐逐张处方登记各药房、各临床科室,专用处方 处方样式、处方限量、处方记数、处方登记,指定经销商,药 库,病房药房,门诊药房,急诊药房,其它药房,各病房,手术室,门 急 诊 患 者,住院患者,手术患者,二级,三级,一级,二、基数管理:药库-药房-临床科室,现 有 模 式(三级基数管理)-基本3日量,不超过8日量,指定经销商,药 库,病房药房,门诊药房,急诊药房,其它药房,各病房,手术室,

9、门 急 诊 患 者,住院患者,手术患者,批号,批号,批号,三、批号管理:溯源,对药品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回收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及时查找或追回。,四、环节管理,(一)采 购,1、购用印签卡:政审、备案、交接 2、计划采购备案:年度采购计划、月计划、备案(市卫生局/联勤) 3、使用情况上报:每月5日前电话记录上报(市卫生局/联勤) 4、回款:银行转帐,(二)验 收,1、双人:双人送货、双人清点、双人签字、双人加锁 2、即刻:即验即收、入库验收登记、专用帐册登记 3、清点:清点到最小包装、双人签字 4、验收:若发现缺少、缺损,应当双人清点登记, 报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

10、供货单位查询、处理,配有麻醉、一类精神药品送货车辆以及保障运输途中安全的设施设备。-应急预案、下送有保安护送。,(四)运 输,(五)使 用,共同: (1)可设周转库(柜),存量适当,应当每天结算(日清日结); (2)固定发药窗口,专人负责调配; (3)调配凭据:有麻药处方权的执业医生开具的合格专用处方; (4)严格空瓶回收,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 门诊药局: (1)随诊:建立相应的病历、建立随诊或者复诊制度;针剂在院使用。 临床药局: (2)一致性:病区病人医嘱处方使用登记一致性;手术室麻醉药品使 用,病人麻醉记录与处方的一致性。,要求长期使用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

11、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处方管理办法27条,除需长期使用麻醉和一精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处方管理办法22条,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处方管理办法26条,处方开具,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12、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处方管理法第21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于2005年11月1日实施。为了提高疼痛及相关疾病患者的生存质量,方便患者领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醉和精神药品),防止药品流失,在首次建立门诊病历前,请您认真阅读以下内容:一、患者所拥有的权利: (一)有在医师、药师指导下获得药品的权利; (二)有从医师、药师、护师处获得麻醉和精神药品正确、安全、有效使用和保存常识的权利; (三)有委托亲属或者监护人代领麻醉药品的权利; (四)权利受侵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的权利。 受理投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电话: 二、患者及其亲属或者监护人的义务: (一)遵守相关法律、

13、法规及有关规定; (二)如实说明病情及是否有药物依赖或药物滥用史; (三)患者不再使用麻醉和精神药品时,立即停止取药并将剩余的药品无偿交回建立门诊病历医院; (四)不向他人转让或者贩卖麻醉和精神药品。 三、重要提示: (一)麻醉和精神药品仅供患者因疾病需要而使用,其他一切用作他用或者非法持有的行为,都可能导致您触犯刑律或其它法律、规定,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违反有关规定时,患者或者代办人均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以上内容本人已经详细阅读,同意在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履行相应的义务。医疗机构(章): 患者(家属)签名: 经办人签名:年 月 日 年 月 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

14、,麻、精一药处方限量,回收空安瓿:患者再次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 无偿交回:患者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无偿交回,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销毁处理。,(六)回 收,(七)销 毁,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医疗机构对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销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申请后,应当于5日内到场监督医疗机构销毁行为。,病人无偿退回麻醉药品收据(一式两份)编号001号 今收到患者家属 无偿交回的麻醉药品,明细见下: 日期: (面联交患者)(药房用),患者家属签字: 收药人签字:XXX医院药剂科章,麻醉药品回收汇总登记表(药库用),药品名称 剂型 规格,麻醉药品回收空安瓶废贴登记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销毁登记表 (一式两份) (交卫生行政部门) 医疗机构名称 销毁部门 申请日期,销毁原因: 销毁方式: 销毁人: 审核人: 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人签字: 医院保卫部门监督人签字:销毁日期: 医疗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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