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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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主要内容:,一、危险化学品法规体系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相关法规 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相关部门规章和标准 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六、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和国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和监管现状,基本概念,化学品指各种化学元素、由元素组成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无论是天然的或人造的。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事故后果 火灾 爆炸 中毒 环境污染 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管理具有重要意义。,一、危险化学品管理法规体系,体

2、系的框架与层次 国家根本法-宪法 国家基本法-刑法 安全生产综合性法律和专门性法律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矿山安全法其它有关安全健康的法律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规体系,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矿山安全法,其它安全法律,宪法,国务院颁布的条 例、令等行政法规,行业、部门、地方 行政规章和地方法规,技术法规、标准 管理法规、标准,法律,工作场所安全使用 化学品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 管理条例,安全生产法 职业病防治法,危险品鉴别、分类 登记,国际170 化学品公约,应急响应,危险性公开,安全标签,安全技术说明书,对作业人员培训,国务院条例,国务院下属部委行政法规 19

3、96劳部发423号,1990国际劳工组织公约,1994年我国承认并实施该公约,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 安全管理 与危害控制,危险化学品 法 规,危险化学品 鉴别与分类,危险化学品 登 记,化学品事故 应急响应,技术关键,重要步骤,必要措施,(一)法律、法规、规章 1、安全生产法人大2002年6月29日通过审议2002年11月1日实施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2第344号 2002年3月15日起实施国务院令第591号 2011年12月1日实施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493号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4、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45号(2005

4、)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危险化学品方面的相关法规、标准,5、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170号公约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劳动部、化工部 1996年12月26日颁布 6、 53号令: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原经贸委35号令)55号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经贸委36号令) 7、45号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原安监总局令第8号) 8、41号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10号令),(二)主要标准 1、危险化学品鉴别和分类的国标 危险货物的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2005 化学品分类及危险性公示 通则GB13690-2009 2、危险化学

5、品名录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05/XG1-2007 危险化学品名录 (2002年版) 剧毒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危险货物命名原则 GB/T 7694-2008,3、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的国标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2009)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12463-2009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类别划分方法(GB/T15089-2008)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2005) 4、“一书一签”的国标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内容和项目顺序GB/T16483-2008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 GB15258-2009,5、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的国标常用危险化学品的贮

6、存通则GB15603-95危险化学品企业经营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2000) 6、重大危险源的国标重大危险源辨识 GB18218-2009 7、有毒化学品的国标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Z 230-2010剧毒物品分级、分类及品名编号GA57-93,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一)立法目的 1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3促进经济发展,安全生

7、产法,(二)主要内容 涉及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有安全生产保障、安全生产过程、安全生产监督以及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理。 1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这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安全生产法,(3)对危险物品(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要求 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十九条)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第二十条) 生产、储存危险物品

8、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第二十五条),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验收。(第二十六、二十七条) 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

9、,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 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第三十三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第六十九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

10、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第六十九条)总的来说,安全生产法要求危险化学品管理就是在管理制度、机构人员、安全培训、安全评价和国家标准几个方面的管理。,2从业人员的权力和义务(1)从业人员八大权利知情权:即有权了解知道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批评、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1)从业人员八大权利 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和强令冒险作业。 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

11、场所。 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 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2)从业人员的三项义务自觉遵章守纪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纵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即要求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的能力。险情报告义务:即发现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有及时报告的义务。,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二号2002年颁布,2011年修改,2011年12月31日开始施行。共分7章90条。,(一)立法目的该

12、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该法规定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二)主要内容1、职业病的范围职业病防治法规定,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范围以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为准。,2、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职责和职业病的前期预防规定 (1)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职责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

13、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工伤社会保险。,(2)职业病的前期预防 工作场所的职业卫生要求(第十五条要求);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第十六条要求);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3劳动过程中职业病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的规定 (1)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措施(第二十一条)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制订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

14、测及评价制度。 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用人单位职业病管理 职业病危害公告和警示(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的职业病危害内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第三十四条),4职业病患者享受待遇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应当将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人,调离岗位,并妥善安置。 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岗位津贴。 用

15、人单位在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5法律责任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相关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特种设备安

16、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于2011年2月16日由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是继2002年修订之后的第二次修订,一、条例修改背景,1、机构改革 2003年、2008年国务院进行了两次机构改革,有关部门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发生了变化,如“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已将安全监管职能划归“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属于新成立的部门等。 2、某些环节管理薄弱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暴露出一些薄弱环节,如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发生事故较多,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问题较为突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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