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路政管理培训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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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路路政管理,主要内容,1.公路的基本知识 2.公路路政管理的基本知识 3.公路路政监督检查 4.公路路政许可的办理 5.公路路政案件的办理 6.公路路产损害的索赔 7.公路路政内业管理,第一章 公路的基本知识,第一节 公路的概念第二节 公路的相关知识第三节 与公路相关的概念,公路法中“公路”的概念,公路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 这是公路法规定的“公路”的外延,也是公路的概念(列举式)。,公路等级、命名与编号,公路法规定,国道的命名和编号,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省道、县道、乡道的命名和编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2、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公路是不是可以随便命名,不可以。公路的命名是有标准的。目前,规范公路命名和编号的标准为公路路线标识规则 命名、编号和编码(GB917.1-2000)。,国道,国道分为:国道主干线 国道放射线 国道北南纵线 国道东西横线四类。,国道主干线,目前我国共有“五纵七横”12条国道主干线 国道主干线编号由国道标识码“G”和三位数字编号组成,数字编号的首位为“0”。 国道主干线中的北南纵线以路线北端为起点,南端为终点,按路线的纵向排列,由东向西用偶数编号,如国道主干线G010线、G020线。 国道主干线中的东西横线以路线东端为起点,西端为终点,按路线

3、的横向排列,由北向南用奇数编号,如国道主干线G015线、G025线。,公路划为城市道路,公路与城市道路的划分,以近期城市发展规划区域或者城市市区扩大后公路形成街道为界线,由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与当地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后,报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公路确定为城市道路的,自确定之日起,移交当地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养护、管理(参照河北省公路条例第十二条)。 实践中,部分地方采取了变通措施。利弊大家讨论。,公路用地,公路法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公路用地。” 法律规定的公路用

4、地范围是“不少于一米”,那么一般为多少米,最多为多少米?,公路建筑控制区,公路法规定,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国务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筑控制区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范围 可能重合,比如,起点都是公路边沟外缘二者的关系:各管各的这是立法上的问题,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公路用地范围等于建筑控制区范围比如,国道

5、用地范围是20米,建筑控制区也是20米。这个范围内建筑怎么办?,两个途径1、按照公路法对建筑控制区管理的规定,拆除2、民事诉讼,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恢复原状,公路用地范围小于建筑控制区范围比如,国道用地是5米,控制区是20米只要在建筑控制区内,不管是不是在用地内,都可以适用公路法的规定,拆除,公路用地范围大于建筑控制区范围比如,国道用地是50米,控制区是20米,在建筑控制区内,依照公路法规定,拆除在建筑控制区外,用地内,民事诉讼,公路附属设施,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

6、构筑物等(引自公路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讨论:都有哪些设施属于公路附属设施?,第二章 公路路政管理的基本知识,从字面上理解,“路政”就是“道路行政”的意思。,公路路政管理的基本知识,公路路政管理的概念 公路路政管理的目的 公路管理机构与路政管理员 公路路政管理的历史沿革 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适用 路政权力的来源与行使 公路路政管理的业务内容 公路路政管理的方法,“公路路政管理” 的概念较为统一,公路路政管理,是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为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而进行的行政管理。,公路路政管理的目的,公路路政管理的目的,是保护公路。 保护公路,指的是保护公路自身的结构完整、功能完善。,

7、什么是结构完整,结构完整,是指公路的结构物,如路基、路面,桥梁、隧道,及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等物理性质保持完整,没有出现破损、分离、缺失等情况。,什么是功能完善,功能完善,是指公路的使用效能达到设计要求,运行稳定,并符合公路规划的要求。,公路路政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路。这把公路路政管理同公路养护管理、公路建设管理区别开来。后两者分别是为了养护公路和建设公路。公路路政管理的性质,是一种行政管理。这把公路路政管理同公路损害索赔区别开来。后者是一种民事活动。,特别提示,发生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违反公路管理规定的行为,损害的是公路的功能完善。因此,虽然没有对公路结构的完整造成损害也应当依法进行查

8、处。,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管理机构,指履行公路路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公路管理机构”可分为如下三类,1.单一履行公路路政管理职能的机构。比如公路路政执法支队、大队。这些机构仅负责公路路政管理工作,而不管其他。这类机构在高速公路上常见。,2,2.“管养一体”的公路管理机构。比如公路管理局、公路管理处、公路管理段等。这些机构内部通常设置若干科室,比如养护科、路政科、工程科等。公路路政管理仅仅是其业务中的一项。,3,3.履行公路路政管理职能的交通综合执法机构。比如交通行政执法支队、大队。这些机构的职能通常还包括道路运输稽查等。公路路政管理仅仅是其业务中的一项。,公路路政管理员,路政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由

9、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根据本辖区公路的行政等级、技术等级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综合确定。,续,路政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路政管理人员录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20周岁以上,但一线路政执法人员的年龄不得超过45岁; (二)身体健康; (三)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四)持有符合交通部规定的岗位培训考试合格证书。”,路政管理员的岗位,路政管理员的岗位,通常分为外勤与内业。外勤一般包括公路巡查、路政案件查处等;内业一般包括档案管理、装备管理等。,公路路政管理的历史沿革,在人类社会出现之前,是没有道路的。 最早先出现的道路是人行小路。 在夏初开始出现

10、了新的运输工具车。据史料追述,夏朝已经出现“车正”这一称谓。,2,据韩非子内储说上篇记载“殷之法,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意思是说:商朝时候,往公路上倒垃圾的人,要砍断他的手。这比现在对倒垃圾者进行罚款的处罚要严厉的多。,3,很多现在仍在使用的重要的公路都是在西周时候发展起来的。比如,西周时沿海的道路,路线和现在的205国道大体相当。而太行山东麓的道路,路线相当于现在的107国道。这说明,一条公路地位的确立,是有其历史渊源的。,4,西周早期出现了“道”字,中期又出现了“路”字。西周设置有司空这一官职,负责道路修建及土木工程,并建立了“司空视涂”制度。该制度类似于现在的公路路政巡查。西周时设置“野

11、芦氏”负责管理车辆,其职责类似于现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5,西周的道路分为城邑和野外两大类。前者相当于现在的城市道路,后者相当于现在的公路。二者有不同的管理机构。城邑道路由“匠人”负责,分为经、纬、环、野四种。野外道路由“遂人”负责,分为路、道、涂、畛、径五种。,6,战国时,把车马大道通称为“午道”。为战争的需要,道路飞速发展。道路已经开始铺装石土路面。,7,战国时,各诸侯国沿袭周制,由司空管理道路。地方则由郡、县、乡、里负责,岁终要进行考核。该制度类似于现在的年度公路联查。,8,秦灭六国后,开始修建“驰道”。驰道的地位,相当于现在的国道;技术等级,相当于现在的高速公路。 地方路政沿袭战

12、国制度,由郡守、县令负责。秦时的处罚?,9,两汉时,路政由大司空负责。 魏晋南北朝时期,沿袭前代方式。北周时一里植一树,十里植三树,百里植五树,以标志道路里程。 隋代时,路政管理由尚书省工部主管,地方由州刺史及县令负责。,10,唐代沿袭隋制。 北宋时期,路政仍由工部负责,地方则在州、县下设户曹、司户具体负责。辽由枢密院负责,金由工部主管。 元代路政由中书省工部都水监负责,地方则由路、府、州、县设专人具体管理。 明代路政由工部都水清吏司负责。 清代沿袭明制。 清代道路按重要程度分为官马大路、官路支路及小路三级,构成了以京师为中心的道路网。 民国以后,公路管理机构变动频繁:在全国,曾先后归交通部、

13、内务部、交通部、铁道部及全国经济委员会管辖。,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适用,我国的立法体系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法的效力,1.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立法法第七十九条) 2.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立法法第八十条),续,3.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立法法第八十一条)4.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

14、,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立法法第八十二条),法的适用规则,和法的效力的区别效力是上下层次的关系适用规则是平等效力的法律规范之间的选择,法的适用规则,1.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立法法第八十三条) 2.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3.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立法法第八十五条),续,4.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

15、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续,(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5.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立法法第八十六条),法的适用,立法的相关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中华

16、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 云南省公路条例 路政管理规定 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立法技术,重点掌握“公布”的法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后文简称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三款:“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特别提示,实践中,法律适用上的常见错误在于混淆“款”和“项”。 如把公路法第七十六条中的“(一)”、“(二)”、“(三)”等误写为“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等。而按照法律规定,它们应为“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等,而不是“款”。,特别提示,“司法解释”对行政机关没有约束力,行政机关办理行政案件不以司法解释为依据,不受司法解释的约束。但司法解释具有高度参考价值,因为一切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最终都可能接受司法审判的检验,而检验的标准之一就是司法解释。,路政权力的来源与行使,路政权力来源之一,是法律的明文规定。路政权力来源之二,是权力的让渡。两种方式:授权和委托。,公路路政管理的业务内容,1.公路路产管理(公路管理、公路用地管理、公路附属设施管理、公路绿化花木管理); 2.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 3.超限车辆行驶公路管理; 4.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行驶公路管理; 5.非公路标志管理; 6.平交道口管理; 7.管线与公路交叉管理; 8.路政内业(路政统计,路政档案,装备、经费、票据)管理; 9.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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