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后选择撤诉的法律后果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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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诉离婚后选择撤诉的法律后果风险民事诉讼法第 111 条规定了“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撤诉和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起诉的,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44条第 2 款规定: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上述规定是基于维持家庭的稳定和培养夫妻感情而制定的,同时也是对那些视离婚为儿戏的人一种限制。但这个规定也不是对离婚撤诉后所有案件都是这样处理,对离婚撤诉后发现有新情况、 新理由的是不受时间限制的。 这就需要当事人提供有力的证据

2、,证实“新情况、新理由”,否则,法院在六个月内,是不会重新立案的。但有一个情况需要特别注意,就是当你起诉后发现法院没有管辖权, 有些没有经验的法官会劝你撤诉, 然后去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当事人不知法律特殊要求, 尤其是最高法的司法解释, 茫茫然撤了诉,再去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时, 又被告知半年后才能起诉时,当事人有一种被愚弄的感觉。所以, 遇到这种情况,正确的做法是没有管辖权的法院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而不是撤诉之后又重新去起诉。一、 民事案件案件确定管辖法院的一般原则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

3、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 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在被告有经常居住地时, 则经常居住地的法院优先于住所地的法院管辖。二、法律关于离婚案件管辖法院的特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 条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 由被告经常

4、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例如:魏男的户口在湖南省A地,冯女户口在四川省的B地,两人登记结婚,现魏男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经与冯女协商未果,拟向法院起诉离婚,则有权管辖的法院根据不同的情况,1 、若魏男一直在A地居住,而冯女因结婚离开B 地超过一年,与魏男共同在 A地生活, 则该案的管辖法院是A地法院 , 而 B地法院没有管辖权2 、 若魏男一直在 A地居住,而冯女因结婚离开B地未达到一年,与魏男共同在 A地生活, 则该案的管辖法院是B地法院 , 而 A地法院没有管辖权3、若魏男与冯女结婚后,双方都外出工作,魏男去了C地,冯女去了 D地,若冯女离开

5、B地超过一年,魏男离开A地也超过一年,并且冯女在 D地连续居住已超过一年, 则该案有权管辖的法院是D法院,而 A、B、C地法院都没有管辖权4、若魏男与冯女结婚后,双方都外出工作,魏男去了C地,冯女去了 D地,若冯女离开 B地未达到一年, 则该案有权管辖的法院是B法院,而 A、C、D地法院都没有管辖权5 、若魏男与冯女结婚后,双方都外出工作,魏男去了C地,冯女去了 D地,若冯女离开B地超过一年,魏男离开A地也超过一年,而且冯女在 D地连续居住未达到一年, 则该案有权管辖的法院是C地法院,而 A、B、D地法院都没有管辖权三、关于对离婚案件中一些特别情形的法院管辖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下列

6、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 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高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8 条之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1、一方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踪的情形如魏男户口在 A地,冯女的户口在 B地,双方经登记结婚,婚后魏男生活在 A地,冯女一日突然失踪,虽经魏男苦苦查找,但仍未发现冯女的踪影,

7、 魏男无奈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请,则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A地法院,而 B地法院无管辖权。2、一方或双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情形(1) 、 如魏男户口在 A地,冯女的户口在 B地,双方经登记结婚,婚后魏男居住在 A地, 冯女因触犯法律而被判处有徒刑3 年而被监禁在某监狱 C地,现魏男想提出 离婚诉讼 ,则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A法院,而 B、C法院没有管辖权;(2) 、 如魏男户口在 A地, 冯女的户口在 B地, 双方经登记结婚,魏男、冯女因触犯法律而双双入狱,分别被判处有徒刑5 年、4 年,魏男被监禁在某监狱C地,冯女被监禁在某某监狱D地,现魏男想提出离婚诉讼, 若冯女被监禁时间未达到一年,则本案

8、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B法院,而 A、C、D法院没有管辖权;(3) 、 如魏男户口在 A地, 冯女的户口在 B地, 双方经登记结婚,魏男、冯女因触犯法律而双双入狱,分别被判处有徒刑5 年、4 年,魏男被监禁在某监狱C地,冯女被监禁在某某监狱D地,现魏男想提出离婚诉讼, 若冯女被监禁时间达到一年以上,则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D法院,而 A、B、C法院没有管辖权;四、关于军婚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 条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

9、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关于涉及军人的离婚案件,很多人以为会由部队的内部法院处理,即认为是由军事法院审理,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涉及军人的离婚案件,无论一方还是双方是军人,都是由地方法院来审理的,军事法院是无权处理的。具体的情形包括:1、魏男与冯女系夫妻,魏男为非军人,魏男的户籍在A 地,冯女是现役军人,且冯女为非文职军人,在B地工作,若现魏男欲提出离婚,则有管辖的法院是A地的法院,而 B地法院没有管辖权。2、魏男与冯女系夫妻,魏男为非军人,魏男的户籍在A 地,冯女是现役军人,且冯女为文职军人,在B地工作,若现魏男欲提出离婚,则有管辖的法院是B地的法院,而 A地法院没有管辖权。3、魏男与冯女系夫妻,魏男与冯女都是现役军人,魏男在A 地工作,冯女在 B地工作,若现魏男欲提出离婚,则有管辖的法院是B地的法院,而 A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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