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瑶族的入赘婚摘要: 入赞婚是南方少数民族的一种婚俗,至今仍广泛流行于瑶族当中本文首先介绍了瑶族入赘婚的四种形式, 继而探求它的产生及存在原因, 并进一步论述了入赘婚的社会功能旨在让大家对瑶族的这种婚俗有更近一步的理解序言: 在我国传统的夫权社会中, 男娶女嫁是最主要的婚姻形式妇女到达一定的年龄后, 便须与男子成婚, 以后长期在夫家生活家庭以父系为轴心, 社会评价妇女最重要的尺度是能否生得了男孩, 妇女的功能是“妇凭夫贵 , 母凭子贵” , 社会地位低下然而, 在我国南方少数民族, 特别是瑶族当中, 存在着一种与 “ 男娶女嫁” 相反的婚姻形式—入赘婚入赘婚俗称 “招郎上门” , 即在家里招男子成婚, 叫做 “招郎”, 而被招到女家的男子叫“ 上门女婿” , 也叫“赞婿妇” ,入赘的男子可以是本民族内部成员, 亦可是族外成员南方民族的赞婚制 , 早在秦以前就存在 入赘婚最早起源于何时已不可考, 但在清至民国时期, 有大量关于瑶族行赘婚制的史料记载如广东乐昌九峰西坑熟瑶“惟女不适人, 招婚入赘 , 不限于其族”时至今日 , 瑶族所居之广西、湖南、广东、云南、贵州、江西等地都仍然存在着赘婚制。
一、人赞婚的形式(一)卖断婚“ 卖断婚”又称“从妻居” , 在瑶族的入赘婚中手续比较简单如广西上思县的瑶族, 如果男方家境好, 上门结婚时女方就不必送礼;如果家庭贫寒, 女方招郎时 , 就要送酒肉到男家 , 并邀请男方村里青年陪同新郎到女方家吃酒卖断婚的特点是男子上门后, 一般要改成妻子姓氏, 终身在妻子家中居住, 所生的子女全随女方姓二)卖一半“ 卖一半”是“卖断婚”的一种派生形式, 它的特点是上门男子从属于女方, 但他在女方家庭里可分得一小部分财产, 夫妻一旦反目离异时, 丈夫还可以从女方分得上门以来共同创造的财富另一方面, 在“ 卖一半”中, 男子上门后的名字可改也可不改, 有的虽由女家另取名字 , 改了姓氏 , 但自己名字仍保留, 即一人拥有两个名字三)两边走“ 两边走” , 即人类学中的“两可居”这种婚姻形式要求男女都要参加双方家庭的生产和生活 男子一般先入女家住一段时间, 然后女子随丈夫回男家居住, 一般在双方家庭的居住时间均等, 婚后所生子女随父母姓在取姓名时, 第一个取母姓, 第二个取父姓, 第三又随母姓 , 依次类推 有些还要立上门契据, 写明子女顶两姓和两方产业等婚约男方上门女家 , 一般不改姓名, 婚姻生活比较稳定, 男女双方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家庭财产为夫妻共有。
四)招郎转婚“ 招郎转婚”即男子上门后 , 在女方家劳动和生活一段时间, 然后就可以带着妻子儿女回男家居住 , 不再返回女家有些地方则是男子在女家居住一段时间后, 通过交纳礼金以“ 弥补”上门未满的期限在家庭中丈夫是家长, 婚后所有子女也全部从父姓, 有继承家产的权利在上述四种赘婚的形式中, 前两种形式里赞婿在家庭中的地位较女性稍低, 后两种形式中二者的地位则是平等随着社会的发展, 前两种形式逐渐被淘汰, 而后两种形式则为广大瑶族普遍采用二、人赞婚的存在原因入赘婚在南方少数民族地区, 尤其在瑶族地区中长期盛行不衰, 是因为它符合该地区社会发展的要求究其产生及存在之原因, 大致如下(一)入赞婚是远古人类婚姻遗风的反映母系氏族公社时期, 男性从事狩猎活动, 女性则从事采集等生产活动由于采集的稳定性, 女性在社会上和家庭中享有崇高地位,婚姻家庭形态由此而发生了变化, 原来的族外群婚发展为对偶婚, 实行从妻居 , 并参加妻方氏族的一切经济生活, 世系则仍如母氏族公社时期, 依女系计算瑶族地区的“卖断婚”及派生形式“卖一半”便是该时期婚姻家庭形态的遗俗的反映随着社会的发展, 农业也在不断地发展, 以前从事狩猎的男子逐渐参加到农业生产中来, 到后来成为农业部门的主要劳动力。
而妇女所从事的采集活动却不如原来那样在社会中占有重要地位这表明妇女原来所具有的重要的经济作用被男子所取代, 而这又引起了男子和妇女在社会上和家庭中的地位发生相反的转变母权制为父权制所取代因此 , 母权制上的习惯势力进行了反抗, 她们自然会采取各种方法抗拒或延缓男子发展父权的要求母权制向父权制过渡的一个重要表现是男子要求打破传统的妻方居住而改行夫方居住在以女性为中心的妻方居住下, 对于财产和子女的支配权都操纵在妇女手中, 当男子的经济地位不断增强并与旧传统产生不可调和的矛盾时, 男子就要求不再 “ 嫁” 到妻子的氏族去, 而是把妻子娶到自己的氏族来, 以保证子女确系自己之所传民族学的资料证明, 在由妻方居住发展到夫方居住的转变过程中, 有过妻方居住与夫方居住并存的漫长过程,并由此衍生出各种习俗 妻方居住与夫方居住并存局面的形成, 便是母权与父权抗争的一种表现形式这种形式被人类学家称为“两可居”一旦父权有了进一步的发展, 妻方居住就变得非常短暂丈夫在妻家象征性地住一段时间后 , 夫妻就可以到夫家居住, 有些地方甚至可用经济手段来获得夫方居住权后世的南方民族中除瑶族有“招郎转婚”这种婚姻形式反映该段时期的居住特点外, 云南动海傣族也出现了男子不愿上门而通过交身价钱的办法来实现夫方居住的习俗。
以经济手段来改变夫妻居住地的遗俗 , 反映古代一夫一妻制婚姻取得了决定性胜利二)刀耕火种的生产方式是瑶族入赞婚存在的经济基础瑶族自形成以来, 大都居于山区 , 社会生产力低下, 生产技术落后, 以“砍山为业 , 刀耕火种” 这种刀耕火种的耕作, 一般只能种植两三年, 待地力耗尽 , “ 则弃其地而别垦” ,处于原始游耕生活阶段一般的边远高寒山区瑶族, 还停留在“不事耕种 , 善弩攻猎”的狩猎 , 采集经济状态这种落后的生产方式决定了瑶族进行生产时需要大量的劳动力, 而且需要的是健壮能干的男劳力由于生理上的差异, 许多沉重的体力劳动如伐木狩猎是女性劳动者不能胜任的, 于是一些缺乏劳力而女性又占多数的家庭傅通过“招郎”的方式, 为家庭引进男劳力三)男女平等的思想观念为入赘婚的存在打下了思想基础自古以来 , 因为“ 男尊女卑” 的传统观念左右着人们的思想, 所以人们认为男娶女嫁是天经地义的事, 而对于男子入赘是很鄙薄的, 认为只有无能的男子才作赘婿, 男子上门后也受到妇家及周围人群的歧视但在瑶族社会中的情况则与此不同, 男女地位一般是平等的, 有些地区女子的地位甚至略高于男子瑶族女子自出生起便受到与男孩相差无几的待遇。
俗语称“ 好男生在朝 , 好女生在瑶”就是对瑶族女子的盛赞三、人赞婚的社会功能入赘婚能在瑶族社会中长期存在, 在于它具备适应该社会发展的社会功能, 具体地说 , 其社会功能如下(一)扩大了通婚集团, 提高了人口素质(二)入赞婚可解决一些社会问题1. 入赘婚妥善地解决了广大农村中无儿无女, 或是只有独生子女的老人的赡养间题膝下无儿女的老人可通过“接养”女儿的方式来延续自己的家庭, 养女长大后可招郎上门, 使养父母老有所养, 而膝下无子的老人可将女儿留在家中以招郎上门2. 在当今社会中 , 很有一部分人深受“ 男尊女卑” 的观念的影响 , 偏爱男孩 , 而对女孩采取歧视的态度, 甚至于对女婴进行弃杀, 这已经构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而在瑶族社会中, 由于入赘婚的影响,人们对于生男生女持温和态度, 甚至更偏爱女孩3. 入赘婚转化了汉文化及其他文化中极难处理的婆媳关系在汉文化中, 作为一个新媳妇要和婆婆建立起比较融洽的关系不是件容易的事入赘婚把婆媳关系转化为母女关系, 无形中消除了许多有可能引起的所谓婆媳相互“适应”的麻烦入赞婚的长盛不衰表明了这一婚姻形式的稳定功能得到了瑶族社会的认同, 它弥补了“ 男娶女嫁”单一婚姻形式产生的缺陷, 较好地解决了有可能存在的劳动力分配、老年人赌养、 宗族继嗣、婆媳矛盾、弃杀女婴等诸多社会间题。
与中国传统的礼教相比较, 入赞婚表现出“男女平等”与“男尊女卑”、自由婚姻与包办婚姻、 “ 男到妇家”与“男娶女嫁”三方面的不同 因此 , 入赘婚在当代中国, 特别是深受传统礼教影响的广大农村地区具有很高的借鉴价值[ 参考文献 ] [1] 《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2 年 1 月第 1 版,第 1175 页“民族”条[2] 百度搜索: 民国《乐昌县志·风俗》卷三[4] 民国《榴江县志社会, 风俗》第二篇[5] 朱样《江华乡土调查笔记》第54 页,1929 年[6] 《广西瑶族社会历史调查》第一册, 第 36 页 , 198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