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监察制度之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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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代監察制度之淺析我國的監察制度可謂源遠流長,最早可追溯到先秦時代。而自秦漢開始正式形成之後,中國封建監察制度的發展是隨著封建專職主義中央集權制度的不斷加強而發展的,因此,當君主專制制度在明代到達了它的頂峰時,中國封建監察制度也更加的完備和嚴密,正如關文發教授以及顏廣文教授在明代政治制度研究裏所說的:“明代監察制度在中國古代監察制度中是最完備的”,而它的影響之大,也“是前代監察制度所不能比擬的。”因此,對明代監察制度的研究就具有極大的代表性和啟發性,在此,筆者欲從宋元清等相鄰朝代的監察制度和明代的監察制度的比較中入手,分析明代監察制度的特點及其所具有的作用和局限性,以求對當今中國的監察工作和廉

2、政建設有所啟示。(一)監察權相對獨立。唐時雖設獨立的監察機構禦史臺,但其最高長官禦史大夫的任用權卻往往掌握在唐朝宰相的手中,而宋朝雖然由皇帝直接控制禦史臺諫的任命權,但與唐朝相似的是,在這之下的各個機構的設置臺院、殿院、察院等都是隸屬於禦史臺之下,即使是與臺院並列的諫院,其下屬的官員之間也是一種明確的隸屬關係,元朝也大致如此。清朝時,但到了明朝,十三道監察禦史雖形式上要受督察院的節制,但行駛職權時,往往可以撇開它而獨立行動,直接受皇帝節制;而在六科給事中和督察院之間, 六科給事中的獨立性更強, 兩者即歷史上所謂的 “科道”並不互相統屬,“督察院管不了六科,六科完全是獨立的並只對皇帝負責的監察機

3、構”。如六科在工作中與督察院發生矛盾,督察院是不得行文指令六科的,只有皇帝才有資格充當仲裁人和協調人。同時,禦史的委任權屬皇帝,而不是吏部。至於監察官員方面,雖然所列舉各代都可以以下監上,但明朝這種情況更是普遍。至清朝,雍正以後,將六科並於督察院,這樣六科給事中和15 道監察禦史都隸屬於督察院,從而使督察院成為清代主管監察的總機關,也是歷代監察制度發展的最後形式。從以上論述可以看出,自唐至清,歷代中就屬明朝的監察權最為獨立。雖說封建政治制度隨著社會的發展是越來越完善的,但是在很多學者看來,明朝的監察權的相對獨立能夠更好地實行監察職能,因為在這樣的情況下,當較高官階的“長官”成為一些奸臣控制政權

4、的工具時,其他的即使是地位低下的監察官員也可以對其進行監督和彈劾,而不至於容易受干擾。(二)監察監督範圍擴大,權大威重。各監察範圍上,各個朝代大致相同,即監察官員掌持邦國刑憲典章,以肅正朝廷,有權彈劾百官,參與大獄的審訊和監督府庫的出納,糾察朝儀、分巡兩京、巡查驛館,監倉庫,監駐軍,而監察禦史作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權利更大,是朝廷的重要機構。總之,自唐到清,從中央到地方,行政、司法、軍政、財政、教育、考試、朝令以及祭祀、以至官員的任免都在監察官員的監察範圍之內,但是,相對於前代和清朝,明朝的監察範圍是比較廣泛的,首先是隨著社會經濟以及政治文化的日益發展和複雜化,監察官員的監察範圍涉及得更加廣

5、泛,不僅僅是政府部門的官員以及政府工作的執行,同時涉及到了思想和學術領域,如明朝就曾明令規定過“學術不正”者不為監察機構錄用;從中央委派到地方的監察禦史還特別注重對各地學校、民俗、 民風、以及學術的監察,這可以從明朝眾多的“文字獄”窺查到當時監察官員對思想學術領域的監察是十分嚴密的。再者,明代的監察官員擁有更大的司法權,明朝六科給事中輪值時握有一定的案件終審權,巡按禦史亦可以直接查處違法失職官吏。其三,對官吏的罷黜任免也有相當大的決定,因為吏部對各級官吏的任免、升降需要最後吏部或者各科給事中的討論後駁回或者通過發行。另外,明朝監察禦史都有一定的“風聞言事”和“大事奏裁,小事立斷”的特權,因此,

6、他們可以無所顧忌地彈奏懲治官員。從這些方面可以看出明朝相對於前代無論從監察範圍到監察權力都有了很大的擴大。但是,這種擴大其實是相對而言的。因為到了清朝後,經濟的發展和國家各種新問題的出現使得監察機構比之明朝有所增加並日益細分和專門化,如稿房科、火房科等機構的增加。而且,清比之於明,其在對皇帝的勸諫和監察方面是極其有限的,因為這時候的君主專制制度發展到了極點,不僅是軍機處成了承傳詔令的機構,監察機構更是受到皇帝的嚴格控制,很多的官員這時已經不再對皇帝進行勸諫,而是成為為皇帝監督百官和百姓,維護其王朝統治和穩定的工具。雖然比之於清朝,明朝在進諫皇帝的作用上是比較大的,但是,比之於前代,明之監察官員

7、對皇帝的作用是縮小的。顏廣文教授在明代政治制度研究中對當時的監察官員在規諫皇帝、勇於進言方面的作用給予很大的作用,並舉了一些相當多而突出的例子,如禦史勸諫朱元璋放棄用女樂和王樸等以死進諫的故事,但是,在我看來,它卻是受到極大的限制的,這不僅表現在明後期奸臣當道對皇帝的蒙蔽作用,另外一方面在明初作用也是有限的,因為當時的君主是經過了元末的農民戰爭過來的,對元朝的滅亡有比較清楚的認識,因此在皇權意識上更進了一籌,前方百計加強自己的尊貴地位和權力,再者,明代已不再在中央設立專門的諫官系統,而是把作為諫官的責職轉移到了禦史和給事中身上,實質上已經取消了諫官對皇帝的監督,皇帝獨佔監察權。第三,眾所周知,

8、明朝的皇帝對文臣是極為不尊重的,明大量的官員被施以廷仗不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嗎?因此,在這種沒有生命安全保障的情況下,監察官員又何來進諫的勇氣呢?再者,明代禦史所謂的“風聞言事”較之於前代是有一定的限制的,明時規定“禦史糾劾百司,須要著名年月,指陳實跡,不許徐聞繁衍,搜求四十,蓋恐言事者,假此以報復私仇,重傷善類,污蔑正人”所以說,明代在監察權力擴大的同時,其在某一些方面如規諫皇帝方面的權力是有所縮小的,當然,就總的方面來說,我認為應是屬於作用越加擴大。但是,又由於我並沒有明確數據來計算明朝勇於進諫和唯唯諾諾的官員的比例人數,這裏只是我的個人看法,但對於這個問題,我認為是值得進一步研究的。(三)

9、位卑權重,祿薄賞厚。明之前的監察官員的官階是相對較高的,最低也為正八品、正九品,到了清代,監察系統因滿人的存在,地位更是大大提高到了正一品,而明朝監察系統中的官員的地位明顯是比較卑微的,明朝監察禦史和六科給事中秩低,僅為七品、從七品之職,有些甚至是九品芝麻官,如都察院裏的司獄司,但是,儘管官階如此低下,但是他們的權力是極大的,能夠規諫君主,奏劾皇親國戚,奸邪大臣,黎明百姓就更不用說了,似乎一切的人都在他們的糾彈範圍之內。同時,雖位卑,但他們的賞賜也是比較厚的,禦史工作有成績,就可以得到很快的擢升。禦史、給事中權勢極重,升遷較速,如都給事中再升,留京任職。則可官職“太常太僕、少卿、上寶卿等官”即

10、使外派,禦史、都給事中到地方上也可升至從三品官,總的來說,一旦當選為監察官員,日後大多官運亨通總的來說,明朝監察制度位卑權重的特點對於明朝的統治有利也有弊。地位卑微,則官員對於自己的官位不那麼吝惜,不容易受高官權臣的利誘而成為他們的傀儡,而且能夠更加勇敢地對危害百姓、皇朝的統治的違法違紀現象進行糾察、彈劾,甚至皇帝也常常受到監察官員的勸諫,這種例子是很多的,如奸臣嚴嵩當權時期,就有很多的監察官員不畏自己的官位甚至是生命向皇帝彈劾他的罪過,最終將他繩之於法。而權重則是執行任務時不受阻礙而易於立功。賞厚則立功之心強而勇於奮進,通過這種以上監下,以下制上的設置,明朝將各級官吏置於嚴密的監察之下,即使

11、是監察官員之間也是相互相互糾察,正如明朝顧炎武所評價的:“夫秩卑而命之尊,官小而權之重,此以小大相制,內外相維之意也。因此,明朝的監察官員大多都能夠較好地行使監察職權,不避權貴,從而避免了很多錯誤政策的施行,使明中期以前的吏治比較清明,保證了行政機構職能的正常發揮。但是,明朝監察官員的這種權重位卑也是有其消極作用的。因為官階的低下,官位之念亦輕,於是那些小官們就不懼丟掉這薄薄的烏紗帽,利用手中極大的權利竭力搜刮民脂民膏。在這整個監察系統中,就屬監察禦史最具權利,監察禦史的彈劾或推舉,往往就能決定一個官員的未來命運,各地的官員就紛紛來巴結禦史巡按們,這些監察官員也不吝於將手中掌握的大權當成討債還

12、債的資本,或與貪官污吏共同謀劃金錢與玩樂,或是為求高升去巴結權貴,如“明末崔臣秀巴結魏仲賢,官至左都禦史,成為所有監察官員的總頭領”;明末有些監察官員甚至捲進黨派之爭中,互相攻殲,在黨派伐異中推波助瀾,最終成為導致明朝滅亡的一大因素。畢竟作為百官楷模的監察官員都已經腐敗至此了,何況其他人呢?(四)上下左右,事前、事中、事後的監督機制。監察官員的上下監督源於各級監察機構的相對獨立性、各級官吏的實質上的不統屬以及監察官員的權重,從而將上下和左右同級官吏置於縱橫交錯的監察系統之中,這在前面幾點已經陸續論述過。在此重點論述事前事後的監督機制。明之前各代的監察監督大都是糾察百司、肅正綱紀、參與案件的審判

13、等,很明顯的是一種事後的監察、彈劾或裁決,而那些諫官雖說有一定的事前勸諫監督作用,但是在皇權高漲的情形下,這種作用也是極其有限的。但是明朝的監察監督機制卻帶有明顯的事前事中監督效果,尤其是給事中的設置極其職權,更是突出了這點。六科給事中職掌著封駁、註銷以及充當言官以及監察六部的職權。當六部奏請實行之事或是內廷旨下,均得經過六科給事中的審核,如有違誤,則可駁回修正,如無誤,則分發六部執行,即使是皇帝的聖旨或是內廷的票擬也是如此。如問題未達到駁回的程度,就“科參”的形式使旨章通過,但六部在施行過程中必須注意“科參”,並按其指示執行。同時,六科給事中還利用註銷大權檢查詔旨批文下達後的執行情況及平時各

14、類行政法規的執行情況。這樣就可以避免錯誤政策的制定以及政策執行過程中的差錯,及時糾正,從而防止了重大錯誤的發生。總之,明朝的監察制度相對於前代與清朝有著監察權相對獨立、監察範圍擴大、位卑權重、薄祿厚賞以及上下左右、事前事後的監察特點,這些特點對於明朝吏治的腐敗與清明,國家的興盛與繁榮產生了重大的影響。因為正是這些特點,加強了專制主義的極度集中,促進了明初的吏治清明,國家行政體系的正常的運轉,使明王朝維持了近三百年。然而制度並不能決定一切,皇權的極端加強,決定了整個監察機構在很大程度上是在圍繞著皇權運轉,國家監察制度舉步違艱,很難能夠發揮它應有的巨大作用,到了明中後期,隨著皇權的衰落和奸臣當道,

15、監察制度受到了破壞,整個統治機構逐漸腐朽,到最後,明王朝也沒能逃脫出封建王朝所固有的慣性機制而走向滅亡。明王朝滅亡了,封建統治制度也已永遠地成為歷史。當今的中國正逐步邁向人民當家作主的新時代,各級政府機關和工作人員對人民的代表大會負責,從這個意義上講,廣大人民的監督作用應是更加突出。但遺憾的是,當今的中國面臨的腐敗貪污問題卻是愈加的嚴重,糾其原因,在我看來,這不僅是因為社會發展的複雜化,更重的是,是政府乃至社會的監察機制的建設跟不上社會的發展需要。在此,筆者認為,作為封建時代最為完備的明朝監察制度,它的優缺點對今天的中國仍有很大的借鑒意義的:首先,建立科學監察機制,完善監察機構設置,加強監察機

16、關的獨立性,削弱監督部門與被監督部門之間的利益關係;其次,內部也要明確分工並相互監督;其三,中央可定期或不定期地派出巡迴監察官監察地方,制定事前、事中、事後監督機制;最後,要合理適當地給監察人員“加權”、“加責”,使其能擁有監察實權,從而有效地監督上級、開展監察工作。當然,加強我國監察機構的監督作用還涉及到了公眾媒體監督、法律監督等方面,但因本文為明朝監察制度的出發點所限,這裏僅就這些方面提出淺見。注釋:明代政治制度研究,關文發、顏廣文編著,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1995 年,P130,P136 ,P157 ,P174 ,P143-145 ,P143 。顧炎武, 日知錄 紀實卷之九部刺史,上海古籍出版社, 19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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