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精品课程(2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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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税收 International taxation,请思考该故事对我们的现实意义!,尽早注意细小的变化,这将有助于你适应即将来临的更大的变化。,最重要是要适应变化,不断调整自己。,不仅要学习内容,而且还要学和方法。,国际税收课程简介,国外大学、法学院校较早开设国内大学、财经院校较晚引进,本课程主要内容: 国际税收概念和研究对象 国际税收的形成和发展 税收管辖权 国际重复征税及其免除 国际税收抵免 国际避税 避税港及其避税模式 防范国际避税的措施 涉外税收负担原则 国际税收协定,本课程的主要教学目的:,1、对国际税收的基本理论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2、熟练掌握国际税收的实务操作,并对主要西方国

2、家的税收实践有一个基本的认识; 3、结合国际税收实践与经验,比较分析我国税制改革中的一些问题。,第一章 国际税收的概念 和研究对象 第一节 国际税收的概念,一、国际税收与国家税收等相关学科的关系 国家税收外国税收外国税制比较税制关税国际税务关系涉外税收,二、国际税收的概念国际税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政府各自基于其课税主权,在对跨国纳税人进行分别课税而形成的征纳关系中,所发生的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第二节 国际税收的研究对象和范围一、国际税收的研究对象 l 国际税收分配进程及其所反映的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l 各国对国际税收分配活动所要进行的一系列税收管理。各国政府为协调国际税收

3、分配活动所进行的一系列税收管理并采取的措施,以及由此而形成的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及其处理准则和规范。,二、国际税收的研究范围国际税收主要是研究所得税以及一般财产税方面的问题。,三、国际税收的研究内容 税收管辖权问题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 国际避税及其防范问题 国际税收协定问题,四、国际税收的研究方法l 国际税收是一门新兴的边缘学科l 坚持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原理l 运用唯物辩证法,第二章 国际税收的形成和发展,第一节 国际税收的形成第二节 国际税收的发展,1,第一节 国际税收的形成,一、国际税收产生的条件跨国所得的大量形成世界各国普遍征收所得税并行使不同的征税,2,跨国所得的出现同国际税收

4、的产生有着直接的必然联系 各国普遍征收所得税并行使不同的征税权力同国际税收的产生有着本质的联系,3,二、国际税收形成的历史过程,国际税收的史前期 (原始社会末期、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前期)国际税收的雏形期 (封建社会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国际税收的形成期(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4,二战后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重大变化,殖民地国家相继独立有了征税权 国际资本流向发生重大变化,发达国家间的投资大量增加 跨国公司发展迅猛,国际经济关系日趋复杂 科技革命带来了国家间的税收关系更加复杂化 发展中国家逐步对外开放,所得课税制度普遍实行,所得税税率大幅度提高,5,第二节 国际税收的发展,一、国际

5、税收的非规范化阶段二、国际税收的规范化阶段,6,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1963年制定公布、1977年修订发表关于对所得和资本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联合国税收协定专家小组1968年制定,1979年公布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7,第三章 税收管辖权,税收管辖权及其确立原则 收入来源地管辖权 居民管辖权 公民管辖权 管辖权的选择与实施,第一节 税收管辖权及其确立原则,一、管辖和管辖权 管辖是指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权限和执法范围。管辖权是由国家权力派生出来的,它是国家权力的体现。管辖权研究的是法律效力的空间(地域)范围和人的适用范围问题。主要包括领土管辖权、国籍管辖权、税收管辖权

6、等。,二、税收管辖权的概念 税收管辖权是指国家在税收领域中的主权,是一国政府行使主权征税所拥有的管理权力。 三、确立税收管辖权的原则 属地主义原则 :以纳税人的收入来源地或经济活动所在地为标准,确定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范围的一种原则 。 属人主义原则:以纳税人的国籍和住所为标准,确定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范围的一种原则 。,第二节 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一、收入来源地管辖权的概念 收入来源地管辖权是按照属地主义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一国政府只对来自或被认为是来自本国境内的所得拥有征税权力,也称地域管辖权。 二、收入来源地的确定 关于经营所得来源地的确定。,常设机构,所谓常设机构,即固定场所或固定基地,

7、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 定营业场所。 构成常设机构营业场所必须具备以下三 个基本条件:必须是一个营业场所 ;必须 有确定的地理位置 ;必须是企业用于进行 全部或部分营业活动的场所 。,在确定常设机构营业利润时,通常有以下四种原则或方法: 归属法。引力法。分配法。核定法。,关于劳务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独立劳务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通常采用以下三种标准:一是固定基地标准。 二是停留期间标准。 三是所得支付者标准。 非独立劳务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通常采用以下两种标准:一是停留期间标准。二是所得支付者标准。,关于投资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国际上通常是按利益共享原则合理划分这类权利的提供方和使用方双

8、方国家的征税权。 关于其他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不动产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财产收益来源地的确定。遗产继承所得来源地的确定。,案例一: 国际税收争议简要案情:某外国卫星公司与中国用户之间签订了卫星传送服务协议,根据协议,卫星公司利用其拥有的卫星为中国用户提供传输电视信号服务,中国用户在协议期限内定期向卫星公司支付服务费用。这些卫星中,有的有专门的转发器用于服务,有的卫星只有特定的容量而未被约定有专门的频道用于服务。,征纳双方争议:我国税务机关认为,卫星公司将其卫星设备提供给中国用户使用,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收入属于国际税收协定中的特许权使用费和我国税法规定的租金,应予征税。卫星公司则认为,其所提供的是

9、传送服务而非租赁卫星设备,中国用户未对卫星设备实际控制和占有使用,且因其在中国境内无分支机构,故该收入应属于营业利润,不应在中国纳税。,讨论的问题:1、对外国卫星公司运营商利用其卫星设备为用户传输电视信号而取得的收入性质应如何认定?2、如何理解特许权使用费及其“使用或有权使用”的含义? 3、特许权使用费与租金的关系。4、如何理解常识机构?该外国卫星公司在中国是否设有常识机构?,第三节 居民管辖权,一、居民管辖权的概念 居民管辖权是按照属人主义原则确立的税收 管辖权,一国政府对于本国居民的全部所得拥有 征税权,也称居住管辖权。 二、居民身份的确定 自然人居民身份的确定。一般采用以下三种标准: 意

10、愿标准。 住所标准。时间标准。 法人居民身份的确定 一般采用以下三种标准: 登记注册标准。 管理中心标准。总机构 标准。,三、双重居民身份的判定 自然人双重居民身份的判定。 永久性住所。 重要利益中心。 习惯性居所。 国籍。 由双方国家协商解决。 法人双重居民身份的判定 实际管理机构协商,四、国际海运企业居民身份的判定国际上一般的做法是按如下习惯顺序确定国际海运企业的居民身份: 船舶船籍所在国船舶经营者居住国,第四节 公民管辖权,一、公民管辖权的概念 公民管辖权是按照属人主义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一国政府对于本国公民来自国内和国外的全部所得都拥有征税权。 二、公民身份的确定 公民身份的取得必须

11、以拥有国籍为前提条件,各国多以国籍作为区分公民与否的标准。各国对原始国籍的确定通常采用两种原则: 出生地主义原则 血统主义原则 三、国籍变动与双重国籍的处理 一般由有关国家通过协商解决 。,第五节 税收管辖权的选择与实施,一、各国对税收管辖权的选择 二、各国对税收管辖权的实施,第 四 章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及其免除,国际重复征税是当今国际税收领域最突出的一个问题,由于这一问题的解决涉及有关国家的税收权益,所以它一直是国际税收学科研究的重点之一。目前,在解决双重征税问题上,国际社会已形成了一整套准则和规范,这些内容在国际税收的理论和实践中均占有重要地位。,第一节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一、国际重

12、复征税的概念 1、重复征税重复征税是对同一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或同一物品(税源或征税对象)作两次以上的征税。重复征税按其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税制性的、法律性的和经济性的重复征税。,税制性重复征税是同一课税权主体对同一纳税人、同一税源课征不同形式的税收,这是由各国实行复合税制造成的。法律性重复征税是不同的课税权主体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进行的多次征税,这是由于法律上对同一纳税人采取不同的征税原则引起的。经济性重复征税对同一税源的不同纳税人的重复征税,这是由股份公司经济组织形式引起的。,2、国际重复征税国际税收所研究的国际重复征税一般属于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跨国纳

13、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进行分别课税所形成的交叉重叠征税。,二、狭义的和广义的国际重复征税,1、狭义的国际重复征税狭义的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所进行的重复征税,它强调纳税主体与纳税客体的同一性。,2、广义的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或不同跨国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或税源所进行的交叉重叠征税。,三、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国际重复征税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是有关国家对同一或不同跨国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或税源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交叉重叠或冲突。税收管辖权的重叠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1、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重叠2、居民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重叠3、收

14、入来源地管辖权与收入来源地管辖权 的重叠,第二节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处理,一、处理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必要性 1、从影响纳税人利益的角度 2、从影响国际经济活动的角度 3、从影响有关国家财权利益的角度,二、处理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范围,1、在纳税人方面通常只限于本国居民或公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2、在税种方面通常只限于有可能引起国际重复征税的税种,一般指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第三节 国际重复征税的处理方式,一、单边方式单边方式是指一国在本国的税法中单方面作出限制本国税收管辖权的规定,以解决对本国居民取得的来自国外的所得的国际重复征税问题。所采用的方法主要有免税法和抵免法。,二、双边方式,双边方

15、式是两个国家之间通过谈判,签订两国政府之间的双边税收协定来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协调两个主权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三、多边方式,多边方式是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通过谈判,签订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多边税收协定,以协调各国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第四节 国际重复征税的 处理方法,免税法 抵免法 扣除法 低税法,一、免税法,免税法:亦称“豁免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来源于非居住国的所得额,在一定条件下放弃行使居民管辖权,免予征税。这种方法是以承认收入来源地管辖权的独占地位为前提的。,全额免税法 累进免税法,(一)全额免税方法,全额免税方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来自国外的所得全部免予征税,只对其居民的国内所得征税,而且在决定对其居民的国内所得所适用的税率时,不考虑其居民已被免予征税的国外所得。,举例说明,甲国A居民在某一纳税年度内,来自甲国所得10万元,来自乙国所得5万元,来自丙国所得5万元。甲国个人所得税税率为4级全额累进税率: 所得额在5万元(含)以下的,适用税率为5%; 所得额在515万元的部分,适用税率为10%; 所得额在1530万元的部分,适用税率为15% ; 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上的,适用税率为20%。 乙国和丙国所得税率分别为15%和20%的比例税率。按照全额免税方法,该居民在甲国的应纳税额为1010% = 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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