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线路、机房设备代维安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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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共 5 页电信线路、机房设备代维安全协议甲 方: 中 国 电 信股 份 有 限公 司 丰 县 分 公 司乙 方:为 进 一 步 明 确 甲 、乙 双 方 在 电 信 线 路 、机 房 设 备 代 维 工 作 中 的 安 全 责 任 ,落 实 各 项 安 全 措 施 ,保 障 代 维 工 作 实 施 过 程 中 的 人 身 安 全 和 线 路 、机 房 设 备 安 全 ,保 障 通 信 安 全 畅 通 ,确 保 电 信 线 路 设 备 代 维 合 同 的 全 面 履 行 ,甲 、乙 双 方 依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法 规 和 行 业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 特 签 订 如

2、 下 协 议 : 一 、 甲 方 权 利 义 务 1.1甲 方 有 权 要 求 乙 方 报 备 其 安 全 管 理 的 相 关 规 章 制 度 ,如 发 现 其 与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安 全 规 范 相 违 背 的 ,有 权 要 求 乙 方 进 行 修 改 。 1.2在 代 维 协 议 履 行 期 间 ,甲 方 有 权 对 乙 方 生 产 过 程 中 的 安 全 生 产 组 织 和 实 施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及 时 指 出 其 存 在 的问 题和 隐 患 ,提 出 整 改 意 见 ,对 严 重 违反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违 反 行 业 安 全 规 范

3、 的 行 为 , 有 权 按 本 协 议 追 究 违 约 责 任 。 1.3 甲 方 对 乙 方 在开 展代 维 工 作 中 应 遵 守 的 相 关 规 章 制 度 有 告 知 义 务 。 1.4乙 方 开 展 代 维 工 作 初 期 , 甲 方 可 视 情对 乙 方在 安 全 制 度 、安 全 防 控 、安 全 培 训 等 方 面 的 安 全 管 理 行 为 进 行 指 导 ,协 助 乙 方 做 好 代 维 工 作 初 期 的 安 全 、 稳 定 等 相 关 工 作 , 确 保 平 稳 过 渡 。 1.5甲 方 有 权 对 乙 方 从 业 人 员 进 行 上 岗 考 试 ,并 定 期 对 操

4、 作 规 范 情 况 进 行 考 核 , 有 权 要 求 乙 方 对 不 合 格 或 不 胜 任 的 人 员 予 以 撤 换 。 1.6甲 方 有 义 务 根 据 乙 方 依 据 代 维 线 路 、机 房 设 备 的 安 全 技 术 标 准 和 相 应 的 安 全 生 产 要 求 提 出 的 隐 患 整 治 合 理 意 见 ,落 实 安 全 费 用投 入 ,保 证 各 项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及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落 实 到 位,确 保 代 维 工 作 实 施 过 程 中 的 人 身 安 全 和 线 路 设 备 安 全 。 1.7对 乙 方 在 代 维 业 务 内 所 发 生 的 安

5、 全 事 故 ,甲 方 应 积 极 配 合 乙 方 进 行 救 援 和 处 理 。 1.8甲 方 通 信 机 房 应 安 装 良 好 、可 靠 的 安 全 防 范 设 施 ,配 备 必 要 、 完 好 有 效 的 应 急 救 灾 器 具 。 二 、 乙 方 权 利 义 务 2.1乙 方 有 权 向 甲 方 或 相 关 部 门 就 安 全 方 面 提 出 合 理 要 求 及 建 议 。 2.2对 乙 方 在 代 维 作 业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事 故 ,乙 方 可 请 求 甲 方 进 行 救 援 。 2.3在 开 展 代 维 工 作 初 期 ,乙 方 可 请 求 甲 方 协 助 做 好 代

6、维 工 作 初第 2 页 共 5 页期 的 安 全 、 稳 定 等 相 关 工 作 , 确 保 平 稳 过 渡 。 2.4乙 方 必 须 获 得 国 家 认 可 的 安 全 生 产 独 立 法 人 安 全 资 质 , 单 位 管 理 人 员 必 须 持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认 可 的 安 全 资 格 证 书 上 岗 。 2.5 乙 方 必 须 遵 守国 家安 全 生 产 法 律 、 法 规 及 电 信 行 业 安 全 规 范 , 建 立 、健 全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自 觉 履 行 相 应 职责 和 义务 ;完 善 各 项 安 全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安 全 作 业 标 准

7、 、检 查 考 核办 法 ;加 强 生 产 安 全 管 理 ,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关 于 事 故 报 告 的 相 关 规 定 。 乙 方 应 在 本 协 议 签 订 后日 内 将 本 企 业 安 全 管 理 的 规 章 制 度 及 资 料 等 报 备 甲 方 。 2.6乙 方 应 配 备 专 职 或 兼 职 安 全 管 理 员 ,明 确 工 作 职 责 ,具 体 落 实 教 育 、检 查 、考 核 等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安 全 管 理 员 的 配 备 情 况 应 报 备 甲 方 。 2.7乙 方 应 做 好 国 家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规 范 、安 全 规 章

8、的 宣 贯 以 及 从 业 人 员 的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工 作 。乙 方 从 业 人 员 应 具 有 与 其 代 理 业 务 相 适 应 的 安 全 资 格 ;从 业 人 员 未 经 安 全 教 育 和 培训 合格 的 ,不 得 上 岗 作 业 。 2.8 乙 方 应 根 据 甲 方 要 求 , 对 不 能 胜 任 代维 工 作 的 人 员 及 时 予 以 撤 换 。 2.9 乙 方 应 严 格 按 照 相 关 安 全 规 范落 实作 业 现 场 安 全 保 护 措 施 , 配 备 合 格 的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生 产 工 具 及 安 全 检 测 等 器具 。为 保 证 品 质

9、 和 服 务 形 象 ,便 于 监 督 管 理 ,乙 方 同 意 按 照 甲 方 对 同 类 工种 人 员 的 特 种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配 发 标 准 和 要 求 ,为 相 关 从 业 人 员 配 发 绝 缘 鞋 、安 全 帽 、 安 全 带 、 脚 扣 、 绝 缘 手 套 等 特 种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 2.10 为 保 证 服 务 形 象 , 乙 方 应 按 照 甲 方 的 统 一 要 求 为 从 业 人 员 配 臵 服 装 ,佩 戴 工 号 牌 ,并 显 著 标 明 业 务 外 包 单 位 的企 业名 称 ,但 其 着 装 、 工 号 牌 应 与 中 国 电 信 标 志

10、服 、 工 号 牌 有 所 差 异 。 2.11 乙 方 应 依 据 电 信 行 业 安 全 技 术 标 准 及 安 全 作 业 规 范 和 要 求 ,加 强 对 代 维 线 路 、机 房 设 备 及 周 边 环 境 的 巡 查 ,及 时 发 现 安 全 隐 患 ,立 即 采 取 防 范 措 施 ,并 向 甲 方 提 出 整 改 建 议 和 方 案 ;在 甲 方 落 实 整 改 费 用 的 情 况 下 ,及 时 整 改 消 除 隐 患 ,避 免 人 身 、设 备 等 安 全 事 故 的 发 生 。 2.12乙 方 不 得 将 代 维 项 目 以 各 种 形 式 转 包 或 分 包 给 其 他

11、单 位 或 个 人 。 2.13乙 方 应 妥 善 保 管 甲 方 业 务 系 统 的 账 号 密 码 , 并 指 定 专 人 登 录 甲 方 业 务 系 统 , 不 得 将 代 维 工 作 中 所 涉 及 的 各 种 技 术 资 料 、 图 纸 、 电 信 资 源 使 用 情 况 、用户 资 料 及 其 他 涉 及 甲 方 企 业 秘 密 或 用 户 通 信 秘 密 的 信 息 向 外 泄 露 或 者 作 其 他 不 正 当 使 用 。 2.14乙 方 从 业 人 员 不 得 在 甲 方 业 务 系 统 、 内 部 网 站 设 臵 有 害 程 序 、 私 接 其 它 硬 件 设 施 、 发

12、布 反 动 、 淫 秽 及 煽 动 性 言 论 信 息 。 2.15乙 方 应 与 从 业 人 员 签 订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书 , 并 为 从 业 人 员 办 理 相 关 保 险 。乙 方 在 招 聘 、调 换 、辞 退 从 业 人 员 之 前 ,应 当 及 时 向 甲 方 安 保 部 门 登 记 备 案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必 须 取 得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核 发 的特 种 作 业 资 格 证 书 方 可 上 岗 作 业 。 2.16乙 方 应 根 据 代 维 内 容 协 同 甲 方 制 定 相 关 应 急 预 案 并 组 织 演 练 。 应 急 预 案 在 本 协 议

13、签 订 后日 内 报 备 甲 方 。第 3 页 共 5 页2.17在 代 维 协 议 履 行 过 程 中 , 乙 方 有 确 保 代 维 设 备 、 设 施 安 全 的 义 务 ,乙 方 对 甲 方 在 履 行 监 管 职 责 时 发 现 的 隐 患 、问 题 ,应 及 时 采 取 整 改 措 施 , 按 时 限 整 改 到 位 。 2.18乙 方 及 其 从 业 人 员 应 遵 守 甲 方 关 于 现 场 管 理 的 各 项 制 度 , 做 到 安 全 文 明 作 业 、 正 确 规 范 操 作 、 爱 护 甲 方 生 产 设 施 。 2.19 乙 方 及 其 从 业 人 员 不 得 在 甲

14、 方 通 信 机 房 内 进 行 各 项 违 法 犯 罪 活 动 。 2.20乙 方 及 其 从 业 人 员 在 其 代 维 业 务 范 围 内 , 有 保 护 甲 方 财 产 安 全 的 职 责 ,不 得 利 用 工 作 之 便 盗 打 电 话 、偷 盗 、破 坏 通 信 器 材 以 及 从 事 其 它 任 何 有 损 甲 方 及 甲 方 用 户 利 益 的 活 动 。并 应 积 极 配合 甲 方及 公 安 机 关 对 破 坏 、 偷 盗 甲 方 财 物 的 犯 罪 嫌 疑 人 员 进 行 抓 捕 等 相 关 工 作 。 2.21乙 方 在 代 维 作 业 过 程 中 发 生 各 类 事 故

15、 、 案 件 , 应 立 即 采 取 应 急 措 施 , 防 止 事 态 扩 大 。 2.22乙 方 在生 产 过 程中 发 生 的 各 类 伤 亡 事 故 、刑 事 及 治 安 案 件 , 除 应 按 国 家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上 报 外 , 还 应 及 时 向 甲 方 通 报 。 三 、 违 约 责 任 3.1如 乙 方 在 代 维 过 程 中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经 甲 方 提 醒 仍 未 及 时 整 改 的 ,甲 方 有 权 要 求 乙 方 支 付 1000-5000元 的 违 约 金 ,并 要 求 限 期 整 改 。逾 期 不 改 的 ,应 加 倍 支 付 。

16、情 节 严 重 的 ,甲 方 有 权 解 除 与 乙 方 签 订 的 代 维 协 议 。 3.1.1未 及 时 向 甲 方 报 备 安 全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及 相 关 资 料 的 ; 3.1.2未 配 备 专 职 或 兼 职 安 全 管 理 员 ,并 将 安 全 管 理 员 配 备 情 况 及 工 作 职 责 报 备 甲 方 的 ; 3.1.3未 按 国 家 相关 规定 落 实 对 从 业 人 员 的 安 全 教 育 和 技 能 培 训 的 ; 3.1.4特 种 作 业 人 员 未 持 证 上 岗 , 或 出 具 不 实 安 全 资 格 证 书 ,故 意 欺 骗 甲 方 的 ; 3.1.5未 给 从 业 人 员 办 理 社 会 保 险 ,并 为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办 理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的 ; 3.1.6招 聘 、调 换 、辞 退 从 业 人 员 ,未 报 甲 方 进 行 登 记 、备 案 的 ; 3.1.7对 不 能 胜 任 代 维 工 作 的 人 员 ,未 根 据 甲 方 要 求 及 时 予 以 撤 换 的 ; 3.1.8未 严 格 落 实 作 业 现 场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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