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新安全生产法重点宣贯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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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安全生产法重点讲解,安全之路任重道远,XX培训与你同行,新安全生产法,安全之路任重道远,XX培训与你同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注: 表示存在上下位关系; 表示不存在上下位关系,是同等关系,故有可能存在效力冲突。,新华社北京2月25日电(记者余晓洁、陈炜伟)安全生产人命关天。25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第一次审议的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较之现行的安全生产法,草案由原来的97条增加到112条,新增和修改条款67条,其中新增15条、修改52条,特别突出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事前预防。,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通知 安监总政法201498号

2、,二、新安全生产法学习宣传重点内容:1.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2.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3.落实“三个必须”,确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地位。4.强化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5.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设置、配备标准和工作职责。6.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职责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7.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8.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9.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10.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11.建立分类分级监管和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制度。12.对拒不执行停产执法决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实施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等强 制停产措施。13.

3、建立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14.完善了事故应急救援制度。15.加大对违法行为和事故责任的追究力度。,明确了立法目的和调整范围,明确立法目的:,调整范围:,安全生产法的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安全生产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完善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4、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新法提出要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各方安全职责。,12条规定了,“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 第13条规定,“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按照“三个必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新法一是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二是明确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

5、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三是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面对雾霾,于丹选择了她最擅长的心灵鸡汤-她告诉大家,可以“关上门窗,尽量不让雾霾进到家里;打开空气净化器,尽量不让雾霾进到肺里;如果这都没用了,就只有凭自己的精神防护,不让雾霾进到心里”。 2014年2月27日,北京结束多日雾霾迎来蓝天,天安门广场的电子屏打出环保宣传标语。,乡镇街道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基础,有必要在立法层面明确其安全生产职责,同时,针对各

6、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安全监管体制不顺、监管人员配备不足、事故隐患集中、事故多发等突出问题,新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新法一是明确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的从业人员下限由300人调整为100人。二是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管理人员的7项职责,主要包括拟定本单位安全生产

7、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等。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一是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二是明确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

8、“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9、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十四条:对安全培训的罚则,新法把加强事前预防、强化隐患排查治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二是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三是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行政处罚。,新法确立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并从两个方面加以推进:一是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

10、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二是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制度,授权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新法将分级分类监管和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作为安全监管部门的法定执法方式,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三、从举措看变化 新安全生产法,近年来,由于没有采取断然措施导致发生的重特大事故屡见不鲜。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新法规定: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

11、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为加强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尤其是针对实践中一些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上市公司“不怕罚款怕曝光”的情况,新法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

12、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金融机构。,新法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基本保障和实践中的有效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一是明确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二是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三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有关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四是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

13、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组织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一是规定了事故行政处罚和终身行业禁入。第一,按照两个责任主体、四个事故等级,规定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8项罚款处罚明文。第二,大幅提高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金额:一般事故罚款20万元至50万元,较大事故50万元至100万元,重大事故100万元至500万元,特别重大事故500万元至1000万元;特别重大事故的情节特别严重的,罚款1000万元至2000万元。第三,进一步明确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二是加大罚款处罚力度。结合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企业规模等实际,新法维持罚款下限基本不变、将罚款上限提高了2至5倍,并且多数罚则不再将责令限期改正作为前置程序;增加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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