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行政诉讼法》修改对照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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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最新行政诉讼法修改对照版 2014 年 11 月 1 日,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行政诉 讼法的决定,新的行政诉讼法 将从 2015年 5 月 1 日起开始实施, 这是行 政诉讼法实施24年来的首次修改。 旧版 新版( 2015年 5 月 1 日施行)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 确、 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维护 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 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 理行政案件, 解决行政争议 ,保护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 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

2、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 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 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 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 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 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 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 员出庭。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 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

3、具体行 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 许可证和执照、 责令停产停业、 没 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 对财产的查封、 扣押、冻结等行政 强制措施不服的;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 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 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 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 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 执行不服的 ; 2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 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 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 行 政机关拒

4、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 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 行 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 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 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 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 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 其他行政案件。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 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 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 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 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

5、决定 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 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 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 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 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 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 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 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 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 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第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管

6、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 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 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 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 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 或者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 所作的 行政行为 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 辖的案件。 3 的案件。 第十七条行政案件由最初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 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 件, 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的, 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 法院管

7、辖。 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 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 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 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 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第二十条两个以上人民法 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 原告可以选 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 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 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 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管辖。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发现 受理

8、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 应 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受移 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 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 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 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 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二十三条上级人民法院 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 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 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 法院审判。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 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 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 法院决定。 第二十四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 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

9、政案件,也可以 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 法院审判 。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 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 定管辖的 ,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十四条依照本法提起 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 原告。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 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 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 以提起诉讼。 4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 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10、织可以提 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 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 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作出原 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 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 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 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 告。 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 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 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 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

11、具体行政 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 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 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 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 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 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 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 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 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一方或 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

12、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 或者因同 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 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 的,为共同诉讼。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 人以上,因 同一行政行为 发生的行政案件, 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 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 并经当事人同意的 , 为共同诉讼。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 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 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 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当经被代表的 当事人同意。 5 第二十七条同提起诉讼的 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可以作 为第三人申

13、请参加诉讼, 或者由人 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 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 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 院通知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 损第三人权益的, 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法定代 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 讼。 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 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 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 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 人。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 以委托一至二人 作为诉讼代理人 。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

14、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 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第三十条代理诉讼的律师, 可以依照规定查阅本案有关材料, 可以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 收集 证据。 对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 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 经人民法院许可,当事人和 其他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本案庭 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 私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代理诉讼的律师, 有权按 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有权向有 关组织和公民调查, 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 对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 和个人隐私的材 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按照规 定查

15、阅、复制 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 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第三十一条证据有以下几 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 第三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 6 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定案件事实 的根据。 第三十二条被告对作出的 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应当 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

16、证据 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 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 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 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 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 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在诉讼过程中, 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 证据。 第三十五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 及其 诉讼代理人 不得自行向原告、 第三人和证人 收集证据。 第三十六条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 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 能提供的, 经人民法院准许, 可以延期提供。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 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 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第三十七条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 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 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第三十八条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 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 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 责的; (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 的。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 对行政行为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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