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费收规则(外贸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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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港口费收规则(外贸部分)(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一日起实行)总 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港口向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及国外进出口货物计收的港口费用,均按本规办事。各港与香港、澳门之间的运输,比照本规则办事。第二条本规则所订费率,均以人民币元为计费单位。国外付费人以外汇人民币或外币按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兑换率进行清算,国内付费人以人民币进行清算。租船合同和运输契约中有关港口费用负担的规定,船方或其代理公司应至尺于船舶到港的江天将有关资料以书面提供港务局,否则向代理公司进行清算。第三条计费单位和进整办法:1、船舶以净吨(无净按总吨,也无总吨按载重吨)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 吨按 1 吨计;以马力为计费单位的,

2、不满1 马力按 1 马力计。2、以日为计费单位的,按日历日计,不满1 日按 1 日计;以小时为计费单位,不满1 小时按 1 小时计。3、货物的重量按毛量(包括包装重量)计算,以吨(1000 公斤)为计费单位。每一提单或 装货单的每项货物的重量起码以10 公斤计算, 超过 10 公斤的尾数按四舍五入进整,同一等级的货物应相加进整。订有换算重量和货物,按“货物重量换算表”(表 1)的规体积为准。货方应及时准确地提供笨重、超长、轻泡、 危险货物的计费明细资料,否则全部按该提单或装货单货物中最高费率计收费用。每一提单或装货单每项费用除由中国人民银行托收者外一律现付,对溢收和短收的各种费用应在结算后18

3、0 天内提出退补要求,逾期互不退补。第五条船舶到港口,根据船方或货方的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节日、星期日以及夜班进行则第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四、二十、二十二、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水费除外)条所列各项作业时,均加收附加费。节日和星期日附加费,按基本费率的100加收。夜班(每日以8 小时计算)附加费,按基本费率的50加收。计算节日、星期日及夜班附加费的工班起讫时间,由港口自行公布执行。第六条外国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以下列方式转往基本国或第三国的货物,均为国际过境货物:1、水运转水运;2、水运输铁路;3、铁路转水运。国际过境货物按实际发生的作业项目计

4、收各项费用。注:散油、烈性危险货物、鲜活冷冻货物及牲畜、动物,不办理转口业务。领船、移泊费第七条由引航员引领船舶进港或出港,根据“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费率表”(表 2)编号1(A、B、C)的规定,按船舶净吨(拖轮按马力)以次计收引航费。超出各港引领船舶地点以外的引领,其引航费,10 海里以内者,按引航费率的30加收;超出 10 海里以外者,按引航费的50加收。引航费的起码计费吨为500 净吨(马力)。第八条引航员引领船舶在港内移泊,根据(表2)编号2 的规定,按船舶净吨(拖轮按马力)以次计收移泊费。移泊费的起码计费吨为500 净吨(马力)。第九条引领船舶费过闸,根据(表2)编号( D)的规定,

5、按次加收过闸引领费。第十条拖轮带船舶的引领和移泊费,按拖轮马力与所拖船舶的净吨相加计算。第十一条船舶因引领或移泊使用拖轮时,另按拖轮出租费率计收拖轮使用费。第十二条因船舶责任不能按原定时间起引时,应计收引航员滞留费。滞留时间在一小时以内的免收,超过一小时的连同开始的一小时在内,根据(表 2)编号 4 的规定, 按每人每小时计收滞留费。第十三条接送引航员的交通费,根据(表2)编号3(A、B)的规定,按每引航一次或每移泊一次计收接送引航员交通费。系、解缆费第十四条船舶在港口码头,浮筒靠离或移泊时,根据(表2)编号 5(A、B、 C、D)的规定,按每系缆一次或解缆一次计收系、解缆费。船舶在港口码头,

6、滔筒停泊期间,每加系一次缆绳计收一次系缆费。船舶港务费第十五条船舶每进港一次或出港一次,根据(表2)编号6 的规定,按船舶净吨(拖轮按马力)分别征收船舶港务费。第十六条避难船舶、非运载旅客或货物的船舶免征船舶港务费;进港船舶没有卸货、下客行为,免征进口船舶港务费;出港船舶没有装货、上客行为,免征出口船舶港务费。但进出港口的旅游船舶照征船舶港务费。进口或出口船舶的客、货运费收入在船舶港务费两倍以下并执有证明者免征船舶港务费。停泊费第十七条在港口码头、 浮筒停泊的船舶,根据(表 2)编号 7(A)规定, 按每日每净吨 (马力)征收船舶停费。第十八条在港口码头、浮筒停泊的下列船舶,根据(表2)编号

7、7( B)规定,按每日每净吨(马力)计收停泊费:1、装卸完毕(指办妥交接)4 小时后,因船方原因继续留泊的船舶;2、非港方原因造成的等修、检修的船舶 (等装、 等卸和装卸货物过程中的等修、检修除外);3、因避难来港的船舶;4、专程进港加油加水,加完后继续留泊的船舶;5、国际旅游船舶。第十九条在停泊码头的船舶外档停泊的船舶,视同停泊码头的船舶计收停泊费。开、关舱费第二十条由港口工人开、关船舶舱口,不分层和开、关次数,根据(表2)编号( A、B)的规定,分别按卸货计收开、关舱费一次,装货计收开、关舱费一次。港口工人单独拆、装、移动舱口大梁,视同开、关舱作业,计收开、关舱费。第二十一条大型舱口(又称

8、A、B 舱)中间有横梁的(包括固定横梁和活动横梁)按两个舱口计收开、关舱费。设在大舱外的小舱口,按四折一计算,不足四个按一个大舱口计算。起货机工力费第二十条港口工人操作船舶起货机,根据(表2)编号9 的规定,按装卸货物吨数计收起货机工力费。使用船舶起货机械装卸“船舱交货”的货物,其起货机工力费向货方计收。如租船协议或运输条款另有规定由船方负担起货机工力费时,经货方向船舶代理公司提出,并经船方认可,港方可向船方计收起货机工力费。货物港务费第二十三条经由港口吞吐的国外进出口货物,按“国外进出口货物港务费率表”(表 3)的规定,以货物进口征收或出口分别征收一次货物港务费。邮件(邮政包裹除外)、凭客票

9、托运的行李、按客运手续办理托运的包裹、船用燃物料、本船装货垫缚材料、随包装货物同行的包装备品、随鱼鲜同行的防腐用的冰和盐、随活畜、活禽同行的必要饲料、使馆物品、联合国物品、赠送礼品、展品、样品、国际过境货物、均免征货物港务费。装卸费第二十四条船舶在港口装卸货物,装卸费按“国外进出口货物装卸费率表”(表 4)的规定计算。使用船舶或港口起货机械装卸货物,根据作业需要,由港方决定。使用船舶起货机械的,按“船方起货机械”费率计收装卸费;使用港口起货机械的,按“港方起货机械”费率计收装卸费,使用港方起货机械装卸“船舱交货”的货物,其港机使用费向货方计收。如租船协议或运输条款另有规定由船方负担港机使用费时

10、,经货方向船舶代理公司提出,并经船方认可,港方可向船方计收港机使用费。外租浮吊作业, 按实际租费计收浮吊使用费,装卸费按相应货类计收。第二十五条装卸融化、冻结、凝固等货物,需要进行敲、铲、刨、拉等困难作业,以及按货方或船方要求进行的捆、拆、加固、铺舱、隔票,以及其他杂项作业,均按工时费计收费用。所需要材料由委托方供给。第二十六条按照“租用船舶、机械、设备和委托其他杂项作业费率表”(表 5)的规定:包装货物在船上拆包装舱,按包装货物计收装船费,另收拆包和倒包费;散装货物在舱内灌包后再出舱,按包装货物计收卸船费,另收灌包和缝包费。第二十七条进口货物混装的分票作业,按(表 5)的规定计收分票费。货物

11、的挑样,按 (表5)的规定,以实际挑出的吨数计收挑样费。第二十八条翻装作业,按舱内翻装或出舱翻装计收翻装费。舱内翻装,按工时计费。使用港口机械另装(表5)规定的出租费率计收机械使用费。出舱翻装,按实际作业所发生的费用计收。第二十九条港口派装卸技术员指导组成车辆、危险、超长、超重货物(钢坯、钢除外)的装卸作业,按(表5)的规定,每人每小时计收指导员工时费。其 它第三十条租用港口船舶、机械、设备,货方或船方委托港口工人进行杂项作业,以及由于船方原因造成港口工作人员待时等,均按“租用船舶、机械、设备和委托其他杂项作业费率表” , (表 5)规定的费率计收费用。国际航线集装箱港口费收办法第一条中华人民

12、共和国各港口向进出港口的国际航线集装箱计收的港口费用,均按本办法办理。本办法未作规定者,按港口费收规则的规定办理。各港与香港、澳门之间的集装箱运输,比照本办法办理。第二条计费单位和进整办法1、以箱计费者:分别按标准箱(20 英尺和 40 英尺)或非标准箱计算。可折叠的标准空箱,四只摞放在一起成为一只标准箱,按一只标准重箱计算; 不足四只的亦按一只标准重箱计算。2、货物的计费吨分重量吨和体积吨。以重量计费者:按货物的毛重计算,以1000 公斤为 1重量吨; 以体积计费者: 按“满尺丈量” 计算, 以 1 立方米为1 体积吨。 每一提单 (装货单)或港站收据中,每项货物上的重量吨的尾数按10 公斤

13、进整,体积吨的尾数按0.01 立方米进整。3、以日计费者:按日历日计,不足1 日按 1 日计;以小时计费者:不足1 小时按 1 小时计。第三条货物港务费以箱内所装的货物,按港口费收规则的规定向货方计征货物港务费。第四条装卸费1、集装箱装卸包干费集装箱在码头的装卸操作按国际航线集装箱港口装卸包干费率表(附表一)的规定向船方计收装卸包干费。装卸包干的作业范围:A、进口重箱:将重箱的一般加固拆除,从船上卸到堆场,分类堆存。从堆场装上货方卡车或送往港方本码头集装箱货运站(或仓库),然后将空箱从货方卡车卸到堆场或从港方本码头集装箱货运站(或仓库)送回堆场。B、出口重箱:将堆场上空箱装上货方卡车或送往港方

14、本码头集装箱货运站(或仓库),将重箱从货方卡车卸到堆场或从港方本码头集装箱货运站(或仓库)送回堆场, 分类堆存, 装船并进行一般加固。C、进口空箱:将空箱的一般加固拆除,从船上卸到堆场,分类堆存。D、出口空箱:将堆场上空箱装到船上,并进行一般加固。E、重、空箱在进出港区范围时填制设备交接单。如减少其中任何作业,费用不予减少。集装箱船舶在集装箱专用码头上使用港机(或船机) 进行装卸, 或在非集装箱专业化码头上使用船机进行装卸时均按国际航线集装箱港口装卸包干费率表的规定计收装卸箱费。在非集装箱专用码头进行装卸时,如船舶(或舱口)无起舱机械,或非港口责任造成船舶起舱机械损坏, 或船舶起舱机械的吊杆臂

15、长够不上码头,或船方拒绝将船舶起舱机械交付港口使用,而由港口提供岸机或浮吊进行装卸时,除按国际航线集装箱港口装卸包干费率表的规定计收装卸箱费外,使用岸机的,另按其相应箱型基本费率的15加收使用岸机附加费;使用浮吊的, 另按浮吊出租加收出租费。在集装箱专用码头装卸滚装船装运的集装箱,使用港口岸机或船机采用吊上吊下方法作业时,按国际航线集装箱港口装卸包干费率表的规定计收装卸箱费,如同时使用铲车(或叉车)进行辅助作业时,另收机械出租费。装卸带有底盘车的集装箱,使用船方拖车进行“滚上滚下”作业时,按国际航线集装箱港口装卸包干费率表规定的基本费率的70计收装卸包干费;如使用港方拖车进行“滚上滚下”作业时

16、,则按基本费率计收装卸包干费。在非集装箱专用码头装卸滚装船装运的集装箱,使用船机采用吊上吊下方法作业时,按国际航线集装箱港口装卸包干费率表的规定计收装卸费,使用港口岸机采用吊上吊下方法作业时, 除按国际航线集装箱港口装卸包干费率表的规定计收装卸费外,另按其相应箱型基本费率的15加收使用岸机附加费;如同时使用铲车(或叉车)进行辅助作业时,另收机械出租费。装卸带有底盘车的集装箱,使用船方拖车进行“滚上滚下”作业时,按国际航线集装箱港口装卸包干费率表规定的基本费率的70计收装卸包干费;如使用港方拖车进行 “滚上滚下” 作业时,则按基本费率计收装卸包干费。使用驳船进行码头与作业锚地(或挂在浮筒上)的船舶之间装卸集装箱,除按国际航线集装箱港口装卸包干费率表的规定计收装卸箱费外,另按实计收装卸驳船费和驳运费。航行国际航线船舶长江引航、移泊费收办法第一条航行国际航线(包括与香港、澳门之间)的船舶,在长江行驶,由长江引航站引航,其引航费及移泊费按本办法办理。第二条需要引航的船舶 (或代理人) 应在船舶引领前48 小时提出申请书一式两份向长江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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