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溢油索赔律师团详析案情告康菲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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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渤海溢油为何仍未得到解决“告康菲,注定会改写历史。”曾参与我国海洋生态环境索赔第一案“塔斯曼海轮溢油案”的上海万锦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方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虽然“理想很丰满” 国家海洋局曾表示,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索赔评估,其金额可以很大,甚至在理论上“上不封顶”,但“现实却很骨感”已有数个公益组织、社会团体和当地渔民“状告”康菲,截至记者发稿之日,仍没有成功受理的案例。9 月,筹备已久的“中国律师团”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法律服务机构团队终于披挂上阵了。 律师团的诞生意味着拖延已久的渤海湾蓬莱193 溢油事故终于从事故处理进入了善后赔偿阶段。但是,他们面对的将是“傲慢的”美国康菲国际石油有限公司(下称“康

2、菲”) 、漫长的诉讼索赔程序,以及我国生态索赔方面并不健全的法律法规。谁能告康菲?自 8 月 16 日渤海湾蓬莱193 溢油事故民事赔偿程序启动以来,就有多批养殖户开始委托律师向天津海事法院、海南省高院、 青岛海事法院等递交诉状,并有多个公益组织和社会团体提请公益诉讼,可都被各种理由驳回了。“有的表示要逐级上报,有的表示不属于自己的管辖范围,有的要求延缓起诉。 ”贾方义说,他非常清楚,前景并不乐观,可他仍愿意执着下去,因为,“我希望能推动环境公益立法。”难点之一就是谁能告康菲?“我当然有资格,我们养殖厂的水都被污染了,今年养的虾和海参都减产了一半,周边别的养殖户也都减产了一半以上,我们现在已经

3、有200 多个养殖户,养殖厂4 万亩左右。”河北省乐亭县的养殖大户张福秋对中国经济周刊介绍说,他准备了“充分的材料”,以为索赔会非常顺利,但是万万没有想到,会因“举证不足”而无法受理。接受张福秋等人委托的律师团成员高重阳告诉中国经济周刊, “举证不足”主要有两点,无法证明损失和无法证明损失关联。“很多养殖户都没有往年的产量证明材料,所以损失也难以估算。”高重阳认为, 康菲应根据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证明我们的损害事实和他们的污染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为了确认索赔数额,高重阳已经和她的团队与国家海洋局进行沟通,并与国家农业部渔业局取得了联系,希望通过政府部门的支持和帮助,获得权威的鉴定报告。“这

4、是我们唯一的希望,如果有鉴定报告,可能就赢了,如果没有,就告不下去了。”张福秋有些失落,他不明白,“为什么明摆着的事情,就告不了它?”曾处理过类似案件的周方则认为,该案的前景还是比较乐观的,因为从 8 月起, 国家海洋局就联合七部委成立了溢油事故调查组,并先后4 次开展调查工作,获得了大量数据。“这些数据材料非常重要,对接下来的诉讼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当年, 塔斯曼海轮溢油案索赔之所以进展困难,一大漏洞就在于取证不够迅速、准确,这次的案件显然是吸取了教训,相信结果也会好很多。 ”但周方指出,除了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受损渔民,公益组织和社会团体是不能通过普通的民事诉讼程序进入诉讼渠道的。根据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 “只有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拥有起诉康菲的权利”, “只有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结成诉讼同盟,共同维权才是可行的,通过公益组织和社会团体的诉讼来索赔,希望非常小。 ”周方认为,可以把受损渔民、农民等相关各方的利益都统一起来,通过“同盟军”的方式共同诉讼,将增加胜算的几率。康菲该赔多少?7 月 6 日,渤海湾蓬莱193 溢油事故发生一个月后,国家海洋局举行通报会,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司副司长王斌表示,根据相关法规,该事件可处以3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海洋管理部门还将代表国家对责任方提出生态索赔的要求,这个数额我相信会远远多于 20 万元

6、。 ”“太轻了!”这个数字引起了公众的质疑。最高 20 万元的判罚,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得出的,而除此之外的其他法律法规,都缺乏详细的赔偿责任内容。“具体的赔偿金额是多少?很难估算。生态环境破坏是一种影响范围大、受损主体多、 时间延续性长的行为,索赔额度很难界定,量化数据的支撑也非常困难。”周方指出,海洋污染的赔付困境只是中国环保类诉讼困境的冰山一角,缺乏明确的赔付标准使得惩罚性赔偿金制度迟迟难以建立。 “这也是康菲如此傲慢,对于建立赔偿基金并不积极的根本原因。没有明晰的惩戒标准嘛! ”因此,受害人和当地政府反而位居被动,在索赔的过程中将付出极大的成本来完成证据搜集

7、工作和索赔金额确定工作,而责任人则可以以“不服”为名,推翻之前的所有证据,要求重新核查。在这样一个漫长、费力的 “拉锯战”中,索赔方反而成为了弱势群体。据周方透露,在2002年,马耳他籍油轮“塔斯曼海轮”与中国大连“顺凯一号轮”在天津渤海海域碰撞,“塔斯曼海轮”大量原油泄漏,尽管天津市海洋局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分别索赔达9479 万元与1785 万元,但最后仅在庭外调解获得百万元的调查费用。在索赔金额已成难题的情况下,贾方义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可以先追究康菲的“刑事责任”。 “康菲从违规操作到恶意隐瞒和欺骗,以及对中国海洋石油资源的掠夺和破坏性开采的

8、方式,包括它放任渤海湾环境污染,导致影响日益扩大,已经造成严重的海洋污染事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应启动刑事调查程序,迅速介入该事故的调查。”“在塔斯曼海轮溢油案时,没有启动刑事调查,这也是我们比较弱势的表现,如果在该案中能有新的突破,这将会影响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方式。”周方认为,启动刑事调查不失为一种“强势解决问题的办法”。没“法”,怎么索赔?随着索赔事件的逐步推进,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在损害赔偿标准、范围及程序上的模糊地带被逐渐暴露出来,立法滞后的掣肘令“中国律师团”心有余而力不足。据周方介绍,在墨西哥湾漏油事故发生后,美国司法部门曾以清洁水法、 石油污染法以及濒危物种法 等数部法律

9、为根据,追究英国石油集团公司的责任,并要求索赔和惩罚,相较之下,我国的法律体系则明显薄弱。不过,该案的处理还可通过另一个途径。1999 年,我国加入由国际海事组织(IMO )制定的 1992 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议定书。2000 年,该公约在我国生效。该公约2000 年修正案中还提到: “提高了船舶所有人的油污损害责任限额和基金的赔偿限额” ,合计金额在任何情况下不应超过89770000 特别提款权 (特别提款权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创设的一种储备资产和记账单位,亦称“纸黄金”) 。周方认为, 该公约在塔斯曼海轮溢油案中就曾起到了良好的法律保障作用,成为索赔程序中的重要佐证,在该案中亦可发挥

10、重要作用。但他也担心:“该公约主要针对船舶污染损害,是否适用于钻井平台溢油损害就要看中方律师团对公约条文的解读能力以及法庭判罚的开放程度了。”据悉,国家海洋局已经完成了海洋生态损害国家索赔条例(草案建议稿)的起草工作。周方表示,“虽然离发挥效力还有一定的距离,但是,这让我们看到了希望,我们也期盼该草案能够在大家的推动下通过特别渠道加快颁布实施的过程,能够成为渤海湾蓬莱193溢油事故的最大转机。 ”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基于法律规定, 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 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

11、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三条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三条(一)向海域排放本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质的;(三)未取得海洋倾倒许

12、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有前款第(一) 、 (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992 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议定书第六条1当船舶所有人在事件发生之后已按第五条规定设立一项基金并有权限制其责任范围时,则:(a)对上述事件造成的污染损害提出索赔的任何人不得就其索赔对船舶所有人的任何其他财产行使任何权利。(b)各缔约国的法院或其他主管当局应下令退还由于对该事件造成的污染损害

13、提出索赔而扣留的属于船舶所有人的任何船舶或其他财产,对为避免扣留而提出的保证金或其他保证也同样应予退还。我国海洋生态环境索赔第一案:“塔斯曼海轮”溢油案2002 年 11 月 23 日马耳他籍“塔斯曼海轮”与中国大连“顺凯一号轮”在天津渤海海域发生碰撞,导致“塔斯曼海轮”所载的205.924 吨文莱轻质原油入海,溢油扩散面积从18 平方公里至205 平方公里波动变化。2004 年 12 月经国家海洋局授权,天津市海洋局向天津海事法院提交诉状,要求“塔斯曼海轮”的船主英费尼特航运公司和伦敦汽船船东互保协会为海洋生态环境污染损害进行赔偿,索赔金额为1.7 亿元。2004 年 12 月 30 日天津

14、海事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赔偿损失共计4209 万元:其中包括海洋环境容量损失750.58 万元,调查、监测、评估费及生物修复研究经费245.23 万元;赔偿天津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渔业资源损失1500 余万元;赔偿遭受损失的1490 名渔民及养殖户1700 余万元。被告不服一审判决结果,上诉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 年,该案终审判决,判令被告赔偿 1513.42 万元人民币。由于该案包含10 个案件,其中由天津市海洋局最终就海洋生态损害获赔的金额,并未为外界所知。该案成为首例由我国海洋主管部门依法代表国家向破坏海洋生态的责任人提出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要求的案件,亦成为迄今国内就海洋生态

15、破坏事件作出的首次判决。2007 年以该案为基础,国家海洋局发布了海洋溢油生态损害评估技术导则,对海洋生态损害的评估程序、评估内容、评估方法和评估要求作出了初步规定。渤海湾油田溢油事故回顾 6 月 4 日、 17 日蓬莱 193 油田 B 平台、 C 平台发生溢油事故。 7 月 5 日国家海洋局正式披露溢油事故,认定康菲为事故责任方;称溢油导致周围海域840 平方公里的一类水质海水下降到了劣四类。 7 月 6 日康菲中国公司与中海油首次召开发布会,称溢油已得到有效控制。 7 月 13 日国家海洋局勒令溢油的B、C 平台停产。 7 月 28 日国家海洋局要求康菲做到“两个彻底”,责令其在8 月

16、31 日前彻底封堵溢油点。 8 月 10 日国家海洋局称康菲清理油污延误、清污不力,并要求其对公众道歉。 8 月 11 日中海油公司致歉,称将监督康菲清污。 8 月 12 日康菲承认 B 平台附近又出现两处溢油点,称罩油罩罩错了位置。 8 月 16 日国家海洋局正式提出将聘请律师团队对康菲提起公益诉讼。 8 月 19 日国务院 7 部委组成联合调查组,听取康菲和中海油关于事故情况的汇报。 8 月 20 日康菲承认在C 平台发现9 处海底油污渗漏点。 8 月 31 日康菲向国家海洋局提交了渤海溢油情况报告。 9 月 1 日国家海洋局核查康菲石油报告及封堵溢油源情况;康菲承认尚未完成油污清理工作。 9 月 2 日国家海洋局责令蓬莱193 油田全部停产。 9 月 6 日康菲称已按要求停止蓬莱油田231 口井作业。 9 月 7 日国务院听取蓬莱溢油处理汇报,康菲宣布设立渤海湾基金。 9 月 12 日中海油同意康菲公司封堵溢油方案并将监督实施。当心康菲再忽悠钟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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