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新规为互联网用户的用户控制权和隐私权提供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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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互联网用户的数据隐私保护是全世界普遍关注的话题,中国也不例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如商业网站,时常在访问者知情或不知情的情况下收集在线访问者的信息。此外,某些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恶意的将其软件与用户现有软件实施不兼容、在用户的计算机/移动设备上安装间谍程序等软件、未经同意擅自修改用户浏览器配置等行为屡见报端,用户对恶意的“弹出式广告”更是不堪其扰。基于中国的互联网用户寻求制止擅自侵犯用户隐私和非法限制用户操作自由的背景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信部”)近期发布的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 (“规定 ”)为互联网信息服务规则和行为予以规范。 (1)该规定将于 2012 年

2、 3 月 15 日起生效并由工信部执行。该规定涉及中国境内的互联网信息服务者行为的诸多方面,如商业网站(区别于“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工信部将其定义为提供网络服务的主体,如网络接入) ,但本文仅讨论上述的网络用户权益保护的相关问题。针对互联网信息服务者恶意实施不兼容的行为,根据规定第五条第三项及第五项:互联网信息服务者不得“恶意对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或者产品实施不兼容”,不得“恶意修改或者欺骗、误导、强迫用户修改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或者产品参数” (2) 。针对侵犯用户计算机/终端设备(包括手机等)的行为, 规定第七条第七项指出互联网信息服务者不得“未经提示并由用户主动选择同

3、意,修改用户浏览器配置或者其他设置。 ”(3)此外,第八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者在用户终端上进行软件下载、安装、运行、升级、卸载等操作的,应当提供明确、完整的软件功能等信息,并事先征得用户同意。 ”(4)第九条规定:只有在以显著的方式提示用户,由用户主动选择是否安装或者使用的前提下,互联网信息服务者才能将其互联网信息服务终端软件捆绑其他软件,并需提供独立的卸载或者关闭方式,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 (5)最后,第十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用户终端弹出广告或者其他与终端软件功能无关的信息窗口的,应当以显著的方式向用户提供关闭或者退出窗口的功能标识。 ”(6)上述规定的第五、七、八、九 和十

4、条清楚表明,恶意实施软件不兼容、未经授权擅自修改用户浏览器配置、未经同意安装“间谍程序”等软件、非法强迫用户下载与其他软件相捆绑的软件、或者提供不断骚扰用户的“弹出广告”是违法行为。因此,这些条款为用户在面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违法行为面前提供了更多的保障。关于用户隐私权方面, 规定第十一条中指出:“未经用户同意,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收集与用户相关、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用户的信息(“用户个人信息”) ,不得将用户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第十一条进一步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经用户同意收集用户个人信息的,应当明确告知用户收集和处理用户个

5、人信息的方式、内容和用途,不得收集其提供服务所必需以外的信息,不得将用户个人信息用于其提供服务之外的目的。 ”(8)第十二条还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妥善保管用户个人信息;保管的用户个人信息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立即向准予其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备案的电信管理机构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的调查处理。 ”(9)最后, 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能未经授权或者无合理理由, “修改或者删除用户上载信息”, “未经用户同意,向他人提供用户上载信息,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或者“擅自或者假借用户名义转移用户上载信息,或者

6、欺骗、误导、强迫用户转移其上载信息” (10)上述规定赋予用户对其上传的信息(如评论或者博客)更强的控制权。 规定第十一、十二、十三条为用户数据隐私权和用户数据控制权提供了明确的规定,为保护用户在上网过程中产生的数据建立了明确的法律框架。此外, 规定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为相关投诉提供显著的联系信息(第十四条) (11) ,提出了向工信部进行相关投诉的一整套报告、审查和评估机制(第十五条)(12) ,并明文规定了处罚机制,包括但不限于依据相关情形处以 10,000 元至 30,000 元人民币的罚款(根据第十六至二十条) 。 (13)伴随该规定于今年三月的生效,中国的互联网网络用户在面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违法行为时将享有更多的救济途径,获得更多的用户体验的控制权,也将拥有更多的法律途径来保护其珍贵的个人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将获得该领域内的商业行为合法与否的清晰的指引。注意:本文仅作为提供信息之用途,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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