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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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第一章 总则 115条(国家政策)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 的安全保障 1642条(企业责任)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4452条(职工权益与工会作用)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5367 条(国家职责)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6976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7795条(违法及其罚则) 第七章 附则 96,97条,2、安全生产法条文的内容,第一章 总则(国家政策,共15条) 第一条 目的与宗旨 第九条 安监部门的职责 第二条 调整范围 第十条 安全生产标准 第三条 方针 第十一条 宣教与意识 第四条 企业责任 第十二条 中介组织的技术服务 第五条 负

2、责人责任 第十三条 事故责任追究 第六条 职工权益 第十四条 安全科技 第七条 工会作用 第十五条 安全奖励 第八条 政府职责,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企业责任 共28条,十二项内容),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条件与许可(不得从事)第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职责(责任制,安全规章、规程, 投入,检查,应急报告六个内容,第一次写入法律)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投入与保证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人员(第一次写入法律)矿山、建筑、危险物品设置机构、专职人员、 其它超过300人应设置机构、专职人员 300人以下,设专职或兼职,或委托具有资格的人 员, 委托服务仍由本单位负责,(培训与资质认可) 第二十

3、条 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资质与培训相应的知识与能力(一般要求)危险物品、矿山、建筑由主管部门的考核方可任职(特别要求) 第二十一条 从业人员上岗安全培训一般要求 第二十二条 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四新情况下的专门培训 第二十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专门培训和持证上岗,(安全评价) 第二十四条 建筑项目三同时 第二十五条 矿山和危险物品建设项目应做安全条件验证和安全评价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设计者责任谁设计谁负责矿山、危险物品审查并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者责任矿山、危险物品、建设项目按批准设计施工矿山、危险物品 建设项目验收后使用,验收者对后果负责,(安全设备管理) 第二

4、十八条 危险因素场所与设备的警示标志 第二十九条 安全设备管理设计 使用 报废应符合标准维护、检测管理要有记录、签字 第三十条 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设备管理专业生产、专业检测、安全准入、检测结果 负责高危特种设备目录 第三十一条 危险生产淘汰制 第三十二条 危险物品管理危险物品使用和处理标准、审批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与责任,(重大危险源监管) 第三十三条 重大危险源管理登记、检测、评估、监控、应急、上报备案 第三十四条 危险物品单位员工宿舍与作业场所的要求 不 准三合一,安全距离,安全通道 第三十五条 爆矿、吊装等危险作业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 单位应教育和督促职工遵章守制并危险告知 第三十七条

5、 提供劳动防护用品 第三十八条 经常性安全检查、处理、报告、记录 第三十九条 劳保用品和安全培训经费,(承包、租赁安全管理) 第四十条 两单位以上同地同时作业的安全职责 第四十一条 承包、租赁中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二条 事故救援,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第四十三条 强制性工伤保险,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共9条) (八种权利、二项义务)第四十四条 劳动合同应包括安全,不得订立免除责任协议 第四十五条 知情权,建议权 第四十六条 批准上告权,企业不得报复 第四十七条 拒绝权、避险权,不得处罚 第四十八条 赔偿权 第四十九条 遵章守纪的义务 第五十条 受培训权 第五十一条 不安全情况报告义务

6、,(工会作用) 第五十二条 工会在安全生产中的权力“三同时”监督权违法、侵害权益纠正权危险作业解决建议权组织撤离危险作业权参与事故调查权,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国家职责 共15条)第五十三条 政府职责检查 隐患处理 第五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依法审查批准依法取缔与处理依法撤销批准 第五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制约“ 两个不得”(推销、收费),第五十六条 安监部门权力1、进入检查 2、当时纠正或限期整改,行政处罚 3、对事故隐患:责令排除,责令撤出责令停产,审查同意 4、不安全设施、设备、器材查封扣押,第五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监督检查的配合 “两个不得”(拒绝、阻挠) 第

7、五十八条 监督检查人员职业守则 第五十九条 监督检查记录管理 第六十条 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中互相协调配合 第六十一条 行政监察对安监部门与人员的监察 第六十二条 服务机构(中介)资质与责任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第六章 法律责任(共19条)1.未设立机构与人员2.危险物品,矿山,建筑主要负责人和安管人员未经考核合格3.对从业人员未按规定培训和未安全告知4.特种作业人员无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三条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行为 1.矿山,危险物品,建筑没有安全设计或未经审查同意 2.矿山,危险物品,建筑未按安全设计施工 3.矿山,危险物品,建筑使用前未经验收 4.较大危险因素场所和设施没有安全警示标志 5.安全设备不符合标准的 6.安全设备未维护检测 7.未提供劳防用品 8.特种设备未经专业检测合格 9.使用淘汰工艺设施 对逾期未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责令停产,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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