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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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5)解读,2015年10月 昆明,结构框架 共50条,第一章 总则 6条 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 8条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三章 生育调节 9条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5条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7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11条 第七章 附则 4条,第一章 总则,主要规定了本条例的立法宗旨、立法目的、立法依据和适用范围,公民权利义务,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及相关部门、社会各方面的工作职责,计划生育工作经费保障,工作奖励范围和对象等重要内容。,第一条,原条例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

2、素质,改善人口结构,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新条例第一条 为了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户籍在本省而离开本省行政区域的公民。,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 属地和属人相结合:属地: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法人和其他组织:接受管理、履行义务

3、公民:包括具有本省户籍居住在本省以及外省户籍流入我省的。属人:女方为我省户籍流动到省外的,在生育政策上仍适用本条例。外省户籍流入我省的公民,在生育政策上适用女方户籍地的规定。,第三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关于公民生育权利与实行计划生育义务的规定。 本次修订新增内容。来源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1.“公民有生育的权利”是指:(1)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2)人人享有法律上的平等生育权利;(3)公民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即依法负责任地决定生育子女数量和选择生育时间,并获得这样做的信息和方法的权利;(4)公民有依法收养的权

4、利等。 2.“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是互相依存、不可分割的整体,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宪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主要包括:(1)依法生育的义务,主要指生育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2)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主要是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主动落实避孕节育措施。(3)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的义务。已婚育龄夫妇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是实行计划生育的重要手段、控制人口增长的重要环节。 3.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主要指夫妻双方地位平等,有同等的参与权、决定权,妻子不再仅处于受支配的

5、地位;夫妻要共同支持、平等协商,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男性不仅应积极支持女性采取避孕措施,自身也应当积极承担采取避孕节育措施的责任。,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并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

6、作的领导责任和管理体制的规定。 将原第二章第七条第一款及第九条及内容并入总则2013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中发201315号)再次明确,“坚持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稳定和加强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和队伍,严格落实计划生育工作一票否决制,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提高。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贫困地区的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安排经费,保障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禁止截留、克扣、挪用计划生育经费。,原第二章第十四条内容 关于

7、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和保障的规定。 第二款增加了边境地区。,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奖励的规定。 云南人口奖 计划生育先进工作者,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本章是关于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及计划生育管理,其中包括宣传教育、工作制度、流动人口管理、基层工作人员配备等规定。人口发展规划是依据人口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结合未来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制定的人口发展具体目标和要求。它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人

8、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具体落实。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信息系统,负责有关信息的汇集和管理工作。,关于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制定并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及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的职责的规定。增加了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信息系统的建立完善及管理工作的规定。,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计划生育服务机制,提高服务管理水平,加强生殖健康服务,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保障人民群众享有基本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关于提高公民生殖健康

9、水平方面的规定 简化了原条款的说法,第九条 卫生计生、教育、科技、文化、民政、民族宗教、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公共传媒应当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学校应当以符合受教育者年龄、心理特征的方式,对学生开展计划生育国策教育、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的规定,第十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并接受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管理。,关于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和职责及管辖规定。简化了表述,两款并为一款。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作

10、为社会的组成部分,应当承担相应的职责与义务,协助人民政府落实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接受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管理,这实际上就是实行属地管理。也就是说,凡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无论机构级别、隶属关系、单位性质、以及公民的职务、职业状况如何,只要有计划生育的各种事项,均由当地的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统一管理。,第十一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各级人民政

11、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关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原则、管理制度、责任部门的规定。国务院于2009年5月颁布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作了详细规定。本条例也依照国家规定作了相应调整。,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负责计划生育行政管理和技术服务的机构,配备与履行工作职责相适应的专职人员,流动人口较多的乡(镇)还应当配备专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员。 村(居)民委员会配备计划生育宣传员;村(居)民小组配备计划生育服务员。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管理本单位的计划

12、生育工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计划生育工作机构。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员、计划生育宣传员的报酬,由各级财政列入计划生育事业费中解决。计划生育服务员的报酬,由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村(居)民委员会可以给予补助。,本条是关于基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的规定。 主要是增加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员的规定 将原条例第十五条关于报酬的规定合并至第三款。,第十三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开计划生育的规定和办事程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计划生育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关于计划生育工作政务公开的规定 简化了原条款表述,第十四条 公安部

13、门办理新生儿落户时发现违法生育情况的,应当及时通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机构。,关于公安部门在计划生育管理中的责任规定。 本次修订新增条款 由于户籍制度改革和人口流动性加强等原因,对违法生育的查处难度大大提高,新生儿落户成为发现违法生育情况的主要途径之一。公安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实现部门协作、信息共享也是国家建立人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要求之一。,第三章 生育调节,本章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授权,规定了我省具体的生育政策,包括非农业人口、农业人口、少数民族人口和再婚夫妻的生育数量规定,夫妻再生育条件规定,生育管理的措施规定和生育服务证制度等内容。生育调节是指利用经

14、济、行政、法律、医学等手段对人的生育行为进行的干预和调节的行为规范。生育调节是条例的重要内容之一。,第十五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关于我省生育政策的原则性规定。,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是城镇居民的,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独生子女的; (二)夫妻双方结婚满五年因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都是归国华侨或者港、澳、台同胞,回内地定居时间不满六年、现居住在本省的; (四)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阿昌族、怒

15、族、普米族、布朗族、景颇族的。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独生子女,指一对夫妻生育或者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关于城镇居民一般生育政策及特殊生育政策的规定。 原第一项病残儿的内容并入第二十一条。,(一)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独生子女的。,由双独家庭扩大到单独家庭。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逐步完善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又作出“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要部署。,(二)夫妻双方结婚满五年因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维持原有规定不

16、变但调整了原表述。指患不孕症5年的夫妻(既结婚5年均未生育的夫妻)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依法收养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成立的收养关系。收养法第15条第一款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三)夫妻双方都是归国华侨或者港、澳、台同胞,回内地定居时间不满六年、现居住在本省的;,维持原有规定不变。夫妻双方都是归国华侨或者港、澳、台同胞,来我省定居满六年以后,不再享受此生育政策照顾,其生育按照我省普通公民的生育政策执行。,涉外生育政策,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中国内地居民涉外生育问题的规定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中国内地居民涉港生育问题的规定 国家人口计生委对上海市人口计生委关于中国内地居民不符合规定在境外生育问题请示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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