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与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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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麻醉药品与一类精神药品 使用与管理,1,培训考核,培训考核内容: 1.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等 2.本机构内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及管理制度 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培训考核,4.癌痛、急性疼痛和重度慢性疼痛的规范化治疗 5.医源性药物依赖的防范与报告 6.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良反应的防治,3,麻醉药品,麻醉药品包括 阿片类 可卡因类 大麻类 合成麻醉药类 国家药品食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其他易成瘾癖的药品与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4,我院麻醉药品品种,可待因片 羟考酮缓释片 吗啡针、吗啡缓释

2、片 芬太尼针、芬太尼贴片(多瑞吉贴片) 瑞芬太尼针、舒芬太尼针 哌替啶针(度冷丁针) 布桂嗪针(强痛定针)、布桂嗪片,5,我院一类精神药品,氯胺酮针 麻黄素针(参照),6,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7,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以下称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

3、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8,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第五条:国务院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四章 使用中规定: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的发放、处方权执业医生的管理、单张处方的最大用量的规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的格式都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9,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卫医发2005421号文:卫生部关于印发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的通知 卫医发2005430号文:关于医疗机构购买、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问题的通知。,10,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卫医发2005438号文:卫

4、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的通知 卫办医发2005237号文: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培训和考核工作的通知,11,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国食药监安2007633号: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07年版)的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三部联合发文,12,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

5、剂资格。 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13,第二十条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14,第二十一条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

6、份证明文件; (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15,第二十二条 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第二十三条 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16,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

7、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17,第二十四条 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第二十五条 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18,第二十六条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

8、、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19,第二十八条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20,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第37款第七条规定,凡是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1,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浙江省医疗机构 麻醉药品

9、、精神药品管理实施细则,22,浙江省细则要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机构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和发放管理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使用管理细则 1.应遵循“WHO癌症疼痛三阶梯”治疗基本原则和卫生部印发的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保障癌症患者缓解癌性癌痛和其它疾病患者慢性中重度疼痛(非癌性疼痛)治疗时麻醉药品的使用。,23,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管理: 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病历的管理: 4.医生的处方权管理: 5.医生的诊疗管理: 6.处方用量管理: 7药师调剂权的管理 8.门(急诊)及住院药房的

10、药品、处方及帐册保存管理 9.门、急诊药房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管理,浙江省细则内容提要,24,10. 住院药房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管理: 11. 各临床科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使用管理要求: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质量管理、失窃报告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办法 六、医疗机构建立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 附1.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参考格式),浙江省细则内容提要,25,浙江省细则,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机构 医疗机构应成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机构,人员组成:主管院长负责、医教(务)科、药剂科、护理部、门诊部、保卫科。并指定专职人员(药剂人员)负责麻

11、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日常管理工作。,26,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管理: 医务科和药剂科根据有关规定设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用处方,经主管院长审核,由医疗机构相关部门定量印制。 医疗机构应指定部门专职管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处方入库应当场清点,记录起止号码,入库保管。,浙江省细则,27,专职管理部门应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领用登记册”,记录以下内容:领用日期、领用科室、处方起止号码和数量、领用人签名、发放人签名。各临床科室需要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由各科室到专职管理部门领用,指定专职人员妥善保管。 专职管理部门、各科室保管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发生失

12、窃时,应迅速向院保卫科报告,失窃处方自失窃之时起作废,并及时在院内通告。,浙江省细则,28,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病历的管理: 对门(急)诊因镇痛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的病人,医疗机构需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门诊病历,其余病人不需建立“专用病历“。,浙江省细则,29,专用门诊病历由医疗机构统一编号后予以保管,专用于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配用,不能用于其他疾病的诊疗和药品的配用。 医疗机构在建立专用门诊病历时,应留存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参考格式见附1,知情同意书

13、可根据医疗机构实际情况增加内容),并于每月30日前将新建专用门诊病历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明编号、疾病诊断等基本情况上报卫生行政部门。,浙江省细则,30,医生的处方权管理: 经注册后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师经过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并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签名(签章)式样备案表”,留样备案表一式二份,分别由药剂科与医务科备案保存。,浙江省细则,31,浙江省细则,.医生的诊疗管理: 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因镇痛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的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

14、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专用门诊病历。 医生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随诊一次,若发现患者不再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及时注销其专用门诊病历,并上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 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32,处方用量管理: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常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浙江省细则

15、,33,具有专用病历的门(急)诊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住院患者的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特别说明: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限一次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浙江省细则,34,药师调剂权的管理:药师经过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方可在本机构

16、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浙江省细则,3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在发放和使用过程中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管理。用药前医生应给患者建立相应的完整病历,对患者的用药史详细询问,了解有无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史、成瘾史、戒断史,以决定用药选择方案。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当患者发生药品不良反应时,除采取积极治疗措施外,并按照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上报。,浙江省细则,36,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于2005年11月1日实施。为了提高疼痛及相关疾病

17、患者的生存质量,方便患者领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醉和精神药品),防止药品流失,在首次建立门诊病历前,请您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一、患者所拥有的权利: 1、有在医师、药师指导下获得药品的权利; 2、有从医师、药师、护师处获得麻醉和精神药品正确、安全、有效使用和保存常识的权利; 3、有委托亲属或者监护人代领麻醉药品的权利; 4、权利受侵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的权利。 受理投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电话: 二、患者及其亲属或者监护人的义务: 1、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2、如实说明病情及是否有药物依赖或药物滥用史; 3、患者不再使用麻醉和精神药品时,立即停止取药并将剩余的药品无偿交回建立门诊病历医疗机构; 4、不向他人转让或者贩卖麻醉和精神药品。 三、重要提示: 1、麻醉和精神药品仅供患者因疾病需要而使用,其他一切用作他用或者非法持有的行为,都可能导致您触犯刑律或其它法律、规定,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违反有关规定时,患者或者代办人均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以上内容本人已经详细阅读,同意在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履行相应的义务。 医疗机构(章): 患者(家属)签名: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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