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件1票据业务知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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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行石家庄中支支付结算处,票据业务介绍,3,商业信用,银行信用,商业信用票据化汇票的形成,票据体系简介,实务概念 我国的票据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审定并在指定的印钞厂印制的,必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设立的规定进行填写,票据签发人必须按照规定签发并在指定地方盖有印章才能成为具有法定作用的重要货币凭证。,理论概念 票据是在货币或商品流动中为债权、债务的发生、转移和偿付而使用的一种信用工具。,票 据,票据体系简介,票据体系简介,票据概念:票据一般是指出票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所签发的,由自己或者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者在一定的票载日期,无条件支付票面金额给持票人或者收款人的一种有价凭证.,票据体系简介,相关法律法规 1

2、、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1995年全国人大通过,1996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修订) 2、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1997年6月23日国务院批准,1997年8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令发布)3、支付结算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印发 银发1997393号 1997年12月1日施行),票据体系简介,票据的权利责任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票据责

3、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票据种类特点,票据种类:1、汇票。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2、本票。包括:商业本票、银行本票 3、支票。包括:记名支票、不记名支票、划线支票、现 金支票、转帐支票,票据种类特点,汇票 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汇票 是汇款人将款项存入当地出票行,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或代理兑付行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持票人或收款人的票据 商业汇票 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由交易双方商定,但最长期限不能

4、超过六个月.商业汇票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十日内,票据种类特点,汇票分类按出票人的不同,可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按承兑人的不同,可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根据申请人的不同,可分为现金汇票和转帐汇票按付款期限的不同,可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按流通地域的不同,可分为全国汇票和华东三省一市汇票(江苏、浙江、安徽、上海 )和省辖汇票等按是否附有票据,可分为光票和跟单汇票,票据种类特点,票据种类特点,有价凭证,设权凭证,要式凭证,文义凭证,无因凭证,票据上须写明一定的货币金额,即表明其价位,票据的权利义务,由票据的设立而产生,票据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成立,否则不具法律效力。,票据上权

5、利内容以及与票据有关的一切事项均以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为准,不受票据上文字以外事项的影响。,票据行为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就发生效力,不受原因关系或资金关系的影响。,票 据 功 能,支付功能,融资功能,投资 功能,票 据 功 能,票据种类特点,汇票支票本票区别,(1)本票是约定(约定本人付款)证券;汇票是委托(委托他人付款)证券;支票是委托支付证券,但受托人只限于银行或其他法定金融机构。 (2)我国的票据在使用区域上有区别。本票只用于同城范围的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以及其他款项的结算;支票可用于同城或票据交换地区;汇票在同城和异地都可以使用。 (3)付款期限不同。本票付款期为1个月,逾期兑付银行

6、不予受理;支票付款期为10天(从签发的次日算起,到期日遇惯例假日顺延)。 (4)汇票和支票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而本票只有出票人(付款人和出票人为同一个人)和收款人两个基本当事人。,汇票支票本票的区别,(5) 支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必须先有资金关系,才能签发支票;汇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不必先有资金关系;本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为同一个人,不存在所谓的资金关系。 (6)支票和本票的主债务人是出票人,而汇票的主债务人,在承兑前是出票人,在承兑后是承兑人。 (7)远期汇票需要承兑,支票一般为即期无需承兑,本票也无需承兑。 (8)汇票的出票人担保承兑付款,若另有承兑人,由承兑人担

7、保付款;支票出票人担保支票付款;本票的出票人自负付款责任。 (9)支票、本票持有人只对出票人有追索权,而汇票持有人在票据的效期内,对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都有追索权。 (10)汇票有复本,而本票、支票则没有。,票据种类特点,什么是票据的基础关系? 是一种非票据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在票据关系以外所产 生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票据基础关系与票据关系的联系1. 是票据行为产生条件前提2. 与票据关系相互分离,汇 票业务定义和分类,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由银

8、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汇票业务出票,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汇票业务出票,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汇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名称;(五)收款人名称;(六)出票日期;(七)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汇票业务介绍出票,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

9、,为见票即付。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 为付款地。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汇票上可以记载本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汇票业务介绍出票,付款日期可以按照下列形式之一记载:(一)见票即付;(二)定日付款;(三)出票后定期付款;(四)见票后定期付款。前款规定的付款日期为汇票到期日。,汇票业务付款责任,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汇票业务背 书,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

10、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规定的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汇票业务背 书,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汇票业务背 书,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

11、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前款所称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汇票业务背 书,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后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之后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汇票业务背 书,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

12、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汇票业务背 书,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汇票业务承兑,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汇票业务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

13、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汇票业务介绍承兑,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三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回单上应当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汇票业务介绍承兑,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前条第一款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汇票业务介绍承兑,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

14、绝承兑。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汇票业务介绍保证,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保证”的字样;(二)保证人名称和住所;(三)被保证人的名称;(四)保证日期;(五)保证人签章。,汇票业务介绍保证,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汇票业务介绍付款,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一)见票即付的汇票

15、,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汇票业务介绍付款,持票人依照前条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当在汇票上签收,并将汇票交给付款人。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的,受委托的银行将代收的汇票金额转账收入持票人账户,视同签收。,汇票业务介绍付款,持票人委托的收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汇票上记载事项将汇票金额转入持

16、票人账户。付款人委托的付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汇票上记载事项从付款人账户支付汇票金额。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汇票业务介绍付款,对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责任。汇票金额为外币的,按照付款日的市场汇价,以人民币支付。汇票当事人对汇票支付的货币种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汇票业务介绍追索权,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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