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和预防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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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论文题目严某聚众斗殴致人死亡案姓名张亭亭专业法学专科学号087171032分校安徽电大省职分校指导教师卞莉教学点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印制开放教育试点专科专业使用1 目录案情介绍,2案件焦点,2分析与结论,4附录,6 2 严某聚众斗殴致人死亡案案情介绍:严某,男, 1979 年 11 月 25 日出生,无业。1998 年 9 月 2 日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2004 年 5 月 20 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6 年 12 月 8 日被逮捕。2006 年 9 月 20 日 22 时许,在某省某市打工的莫某到该市高雄路92 号程某开的发廊做保健时,因琐事与服务

2、员发生争执,遭程某等的殴打后离开。随后,程某邀严某守候在发廊以防莫某报复。次日凌晨2 时许,莫某将被打之事告知王某并请其出面讨要医药费。凌晨4时许, 王某纠集十余人和莫某乘出租车来到该发廊,程某见状打电话向李某求助,李某带领三名弟兄们携砍刀驾车赶到发廊。见到王某等人后, 李某和三名弟兄持砍刀下车追砍,程某、严某也上前追打,在此过程中, 严某持匕首捅刺王某的左腿胭等处,其他人连砍王某背部等处数刀,后均逃离现场。王某因胭动脉、胭静脉破裂,致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一审法院认为,严某伙同他人聚众斗殴,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严某虽系受人之邀,是一时冲动所为,但其是致人死亡的直接凶手,且系累犯

3、,依法应从重处罚。遂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严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严某不服,提出上诉。严某认为,王某的致命伤非其一人所为;其不是故意杀人;原判量刑过重。二审法院认为,严某伙同他人聚众斗殴,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情节恶劣, 后果严重。经查,技术审核意见书证实致命伤为左胭窝外侧上方创口之损伤,该损伤为单刃刺器刺切形成。根据严某及同案犯的供述,可确定作案现场只有严某持匕首捅刺了王飞左胭窝。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在聚众斗殴中致人死亡的,构成故意杀人罪。故该辩解意见不能成立。因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院经复核认为,严某在聚众斗殴中,持匕首故意伤害

4、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严某是致人死亡的直接凶手,犯罪情节恶劣, 罪行极其严重, 且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因此,严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案件焦点:一、聚众斗殴致人死亡,是否一律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二、被告人严某具有明显的伤害故意,但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应如何定罪?分析与结论:3 一、聚众斗殴致人死亡,不应一律认定为故意杀人罪。首先,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从字面上理解, 本条款对“致人重伤、死亡”与“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5、并未规定为严格的一一对应关系, 即不能理解为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致人死亡的, 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从立法本意上讲,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只是表明聚众斗殴中出现重伤或者死亡后果的,不再成立聚众斗殴罪, 而应转化定罪, 即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但具体以何罪论处应当根据案件证据结合刑法规定进行确定。其次,根据犯罪故意的具体内容进行定罪是主客观相一致定罪原则的要求。罪状虽是对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描述,但并非所有罪状都会把全部构成要件详细列明,分则中就存在大量只规定了行为方式或者罪名的简单罪状。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罪状部

6、分虽未明示罪过要素, 但这并不意味着模糊了罪过认定。在认定犯罪成立与否的过程中,仍应在满足客观要件的基础上对行为人的主观罪过进行考察,才能将犯罪行为或者危害结果归责于行为人,进行准确定罪。 聚众斗殴致人死亡时,准确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就成为正确定罪的必然前提, 也是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的内在要求。具体而言, 聚众斗殴中发生致人死亡结果时,应当在判断死亡结果是否是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所致的基础上,判断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所持的主观心态。行为人只能对有杀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行为承担故意杀人的罪责;行为人仅有伤害故意时,虽致被害人死亡, 也只能承担故意伤害 (致死)的罪责。据此,

7、死亡结果虽是行为人所致,但不能仅凭结果发生来认定行为人的犯罪故意内容,也即不能说致人死亡就有杀人故意,没有致人死亡的就没有杀人故意。最后,聚众斗殴致人死亡时,根据行为人所具有的不同的主观故意而分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不仅可能而且必要。虽然伤害故意与杀人故意的区分一直以来都是司法实践中认定的难点,这一难点不仅存在于聚众斗殴转化定罪中,也包含在其他共同犯罪和单独犯罪中。 只不过, 聚众斗殴的多人参与以及互殴性质,势必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伤害故意与杀人故意的区分难度。但是,诉讼证明的难易程度不应成为“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一律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的理由。在一般的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案件中,公诉机

8、关必须出示证据证明行为人的具体罪过,行为人可以“无杀人故意或者伤害故意”为由主张无罪或罪轻辩护; 但如果在聚众斗殴转化定罪中,公诉机关则无须对罪过进行举证,行为人亦不可以罪过为由进行辩护, 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也不符合刑事诉讼规则。而且,聚众斗殴致人死亡时,4 区分故意伤害 (致死) 罪与故意杀人罪对于量刑意义十分重大。一则二者的法定刑顺序不同(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为:死刑、无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法定刑为: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死刑) ,势必导致法官在量刑时的优先考虑顺序不同,难免会出现“同一事实,定罪不同、 量刑结果亦不同”的实质不公正;二则虽然故意伤害 (致死

9、)罪与故意杀人罪最高法定刑均为死刑,但由于故意伤害(致死)罪的主观罪过轻于故意杀人罪, 故意伤害罪在死刑适用标准的把握上会更为严格。如不能正确认定罪名,很可能会导致不当地适用死刑。综上所述,聚众斗殴中出现死亡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在准确认定行为人主观罪过基础上正确定罪,而不能简单地以结果定罪。二、被告人严某具有明显的伤害故意,但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构成故意伤害罪。首先,被告人严某主观上具有伤害故意而非杀人故意。区分伤害故意与杀人故意时,不能仅凭被告人口供,而应结合客观证据许综合各种事实因素进行考察。通常我们可以借助于行为人对犯罪工具

10、的选择(是事先准备还是随手取得)、凶器的杀伤力度(杀伤力度较大的枪支、砍刀等还是日常生活所用的棍棒、小刀等)、打击部位(头、胸等要害部位还是四肢等非要害部位)、打击力度(创口大小及深度等)、打击次数(反复多次攻击还是殴打一次立即停止)、案件起因(蓄意报复还是只为逞强好胜)等情况具体分析认定。需要注意的是,聚众斗殴系相互殴斗,一方使用的凶器及暴力手段直接影响到对方的行为方式及力度强度。以犯罪工具是否属于致命凶器为例,在普通行凶犯罪中,行为人持砍刀或者枪支等杀伤力度非常大的凶器进行攻击时,杀人故意较为明显;但是在聚众斗殴中,由于斗殴一方除了有攻击意图外, 防备对方也是重要因素,因此不能仅凭凶器或者

11、打击力度等部分客观事实就认定行为人有杀人故意。本案中, 严某携带匕首的本意是防备对方前来报复,在之后的事件发展中,莫仁纠集了被害人王飞等十余人携带钢管前来报复挑衅的事实也间接印证了严某等人携带凶器确有防备意图在其中。所以不能简单地以严某携带了匕首并参与到聚众斗殴中来就认定严某具有杀人故意。而且在聚众斗殴的整个过程中,严某捅刺次数少 (不超过两下) 、捅刺部位为非要害部位(左腿胭, 通常认为腿部并不属于人的致命部位)、 捅刺力量不大 (创道仅深及胭窝内侧皮下),均反映出严某只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主观故意。其次,被告人严某对被害人的死亡后果持过失心态,符合故意伤害致死的主观特征。本案中,我们认为严

12、某应当承担故意伤害致死的刑事责任,主要理由如下:(1)严某预见到了死亡结果可能发生。在案证据反映, 程遗忠等人殴打莫仁在先,程唯恐莫找人前来报复,5 故邀约严某等人在发廊等候。程为此准备了三把砍刀,严某亦携带一把匕首。从纠集的人数、犯罪工具的选择及凶器的杀伤力度来看,严某应当预见到如果对方前来报复闹事,双方会产生激烈的暴力冲突,人员伤亡在所难免。当严某目睹数人手持凶器追赶被害人王飞,并且已有同案被告人手持砍刀将王飞砍倒在地、王飞受伤流血的情况下仍持匕首朝王飞的左腿奈捅刺,就足以反映严某应当预见到了自己的行为可能致被害人死亡。(2)严某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即有认识的过失)而非间

13、接故意。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在认识因素上均表现为预见到了危害结果可能发生,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行为人不仅不希望结果发生,而且认为凭借一定的主客观条件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在客观上通常表现为犯罪行为有所节制或者行为人有意识地利用了避免结果发生的条件;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表现为漠不关心、毫不在意,放任其发生。本案中,一方面,严某并非积极主动地追求对王飞的报复、攻击,严某是在王飞被他人追打到他所处的位置时才动手,捅刺位置距离(聚众)斗殴的主要场所稍远,且没有主动追赶、攻击王飞; 另一方面,严某在实施加害行为时是有所节制的。严某持刀捅刺王飞两刀,其中第一刀是否

14、伤及到王飞尚不能确定,且仅捅两刀后就主动停手;严某选择的捅刺部位为左腿奈,一般人恐怕都不会认为用刀捅刺腿部会致人死亡;从创道反映其捅刺力度并不大。也正是因为严某在实行行为时所试图对死亡结果发生的危险的控制,表明了其并不是不计后果的恣意行为,并不希望追求或放任王飞死亡结果的发生。综上所述,由于立法对聚众斗殴犯罪的转化犯规定得比较原则,审判实践中存在不同理解是正常的, 但对此加以规范,明确处理原则和标准是必要的。本案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以发生死亡结果为由认定被告人严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与案件事实不符,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严某的行为应成立故意伤害罪,并依法予以改判是正确的。附录:本案适用法律如

15、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6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 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 致人重伤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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