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外汇转贷款业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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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外汇转贷款业务指引第一条为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进一步规范转贷款业务(以下简称“转贷业务”),防范和化解转贷业务风险,保护转贷机构的合法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贷款通则和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15 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第二条本指引所指的转贷业务是指金融机构承办的外国政府贷款、政府混合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外出口信贷、贴息贷款、财政部认可的其他国外优惠贷款以及上述配套贷款。转贷机构通过国际商业贷款等形式自主经营的转贷业务亦参照本指引执行。第三条本指引所称转贷机构是指政策性银行、国有独

2、资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第四条转贷机构应根据“自愿转贷、认真负责、合理收益”的原则,积极开展转贷业务。第五条根据还款责任,转贷项目可分三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或中央部门作为借款人的项目为一类项目;由省级财政部门或中央部门出具还款担保的项目为二类项目;上述两类以外的其他项目为三类项目。第六条落实还款责任,对一类和二类项目由省级财政部门或中央部门进行评估,转贷机构按原条件直接转贷。一类项目由省级财政部门或中央部门承担还款责任。二类项目由项目单位承担还款责任,由出具担保的机构承担担保还款责任。三类项目由项目单位承担还款责任;若发生项目单位拖欠情况,由

3、转贷银行承担对外垫付还款责任。第七条转贷机构必须认真审查转贷项目,明确以下转贷条件:(一)转贷项目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转贷条件,即项目已经主管机关批准,并列入中央或地方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利用外资计划;项目具备国家规定的资本金,并已落实国内配套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二)对一、二类项目中借款人或担保人是财政部门的,转贷机构按原条件直接转贷。(三)对一、二类项目中借款人或担保人不是财政部门的,转贷机构除了按原条件外,还应在项目单位落实相应的商业条件后,方可予以办理。(四)对于一、二类项目以外的转贷业务,转贷机构要独立评估,严格按照商业原则办理。第八条对于拖欠到期债务且催收无效的地区和部门或恶意拖欠还

4、款的机构,转贷机构应拒绝开展新的转贷业务。第九条转贷机构要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转贷职责,充实配备力量,完善转贷的管理制度,加强信息反馈,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转贷情况。第十条转贷机构与国外经办银行签定贷款项目的金融协议后,要承担对外按时付款的义务。转贷机构应加强资金调度,确保对外还本付息和临时垫付,维护我国政府的主权信誉或转贷机构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自身信誉。对于外国政府贷款一、二类项目,转贷机构在对外垫付资金后,应将对外垫付的本息、罚息及按国家规定可收取的有关费用的明细清单及时上报财政部,同时抄报地方财政部门,并要求财政部门尽快拨付款项。第十一条转贷机构应对转贷业务的资产质量进行单独考核,制定相应的

5、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相应的转贷条件、管理程序和管理责任,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第十二条本指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的通知财金2008176 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银行、采购公司、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为进一步落实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38 号),完善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款工作各有关机构的权利和职责,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制度,保证贷款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贷款的使用

6、质量和效益,现将我部制定的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财 政 部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外国政府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管理,明确各有关机构的职责,建立健全贷款监督管理机制,提高贷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38 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贷款的申请、审核、签约、转贷、使用、偿还等相关活动的管理与监督适用本规定。第三条财政部门作为政府外债的统一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贷款借、用、还全过程实施管理与监督。第四条贷款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统一筹措,规模适度,投

7、向合理,效益优先,分类管理,按期偿还。第五条按照不同的还款责任,贷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一类项目由省级财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作为债务人并承担还款责任。此类项目应属于公共财政领域、社会效益显著的项目,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投入。 二类项目由项目单位作为债务人并承担还款责任,省级财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提供还款保证。此类项目应属于公共财政领域、经济效益较好、具备贷款偿还能力的项目。 三类项目由项目单位作为债务人并承担还款责任,省级财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不提供还款保证。此类项目原则上不限于公共财政领域,但应有利于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体现制度或技术创新,且具备充分的贷款偿还能力。第六条本规

8、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政府协议,是指财政部经授权与贷款国政府或者机构(以下简称贷款方)签署的有关协定、协议、议定书、备忘录或其他法律文件; (二)贷款协议,是指转贷银行受财政部委托,根据政府协议对外签署的有关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件; (三)转贷协议,是指转贷银行根据政府协议和贷款协议,与债务人签署的贷款转贷有关协议; (四)项目单位,是指根据政府协议和转贷协议规定,具体负责项目实施、管理贷款资金形成资产并承担相关贷款偿还义务的机构或者法人; (五)债务人,是指与转贷银行签署转贷协议,并按照协议规定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人; (六)担保人,是指为债务人借用贷款向转贷银行提供还款担保,依法享有权利

9、并承担义务的法人; (七)转贷银行,是指受财政部委托,根据政府协议,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转贷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及股份制商业银行; (八)采购公司,是指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确定的、并根据有关委托代理协议开展采购工作的机构。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七条财政部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确定贷款管理原则,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二)根据贷款方要求,结合公共财政职能,确定贷款的优先投放领域。根据地方需求,确定符合条件的备选项目; (三)统筹开展对外磋商谈判工作,签订政府协议并履行相应义务; (四)及时公布贷款可用额度、申请条件等信息;(五)指导、管理、协调、监督贷款的申报、转贷、采购、偿还、统计、监测、

10、绩效评价等工作;(六)培训地方财政部门相关人员,提高其贷款管理能力。 第八条省级财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地区贷款管理办法; (二)确定本地区贷款规模,引导贷款投向; (三)组织对一、二类项目的评审; (四)监督项目单位落实配套资金,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加强贷款项目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保障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 (五)监督项目单位和有关机构履行相应职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项目出现的问题,并报告财政部; (六)建立本地区的贷款统计、监测、预警体系,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 (七)按财政部规定组织和实施本地区贷款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八)对项目单位以及相关部门进行培训,提高其项目实施

11、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九条转贷银行履行下列职责:(一)对贷款项目进行贷前审查和风险评估,并及时向省级财政部门提供一、二类项目的风险评估报告;(二)负责贷款协议和转贷协议的谈判、签署工作;(三)确认采购内容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一致;(四)审核采购有关单据,办理贷款资金的提取和支付;(五)按时对外还款,并为发生拖欠的项目进行垫付;(六)及时将项目贷款资金提取、支付和偿还情况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并将贷款债务统计数据报送财政部;(七)按财政部规定做好项目贷后管理工作。第十条采购公司履行下列职责:(一)与债务人或经债务人委托的机构签署贷款项目采购委托代理协议,并开展采购工作;(二)负责采购合同谈判、签约工作

12、,并及时将签约情况报送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三)审核采购有关单据,按照财政部要求进行现场验货,及时向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报告采购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四)办理采购合同履约等有关工作。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履行下列职责:(一)科学、合理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如实提交项目申请材料;(二)根据项目实施中发生的变化,及时办理报批手续,并将有关批复情况提供财政部、省级财政部门、转贷银行和采购公司;(三)协助采购公司开展采购工作,保证采购内容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一致;(四)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求落实有关工作,包括落实项目配套资金、保证贷款采购设备物资的有效使用、按照工程进度完成项目实施等;(五)建立健全财务会

13、计核算制度,安全、有效地使用资金;(六)及时提交项目实施半年进度报告,全面、真实地反映项目进展情况;(七)及时办理项目竣工结算并提交竣工报告;(八)制定贷款偿还计划,按时足额偿还贷款。第三章项目审核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应当根据财政部公布的贷款信息,按照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规程提交项目申请材料。第十三条省级财政部门收到项目申请材料后,应当对拟利用贷款的项目组织评审,评审事项主要包括:(一)本地区外债财力增长比、负债率、债务率、偿债率、还贷准备金率等债务管理指标;(二)项目的领域、财务效益和还款资金来源;(三)项目单位的财务状况和资信情况;(四)项目类别确定是否合理;(五)运营阶段的监督管理责任是否明

14、确;(六)一、二类项目单位与所在地财政部门的反担保、质押与债务风险控制措施是否落实。第十四条对通过评审的项目,省级财政部门应向财政部提交利用贷款的书面申请。第十五条财政部收到项目申请后,根据贷款方的发展援助政策、可用资金额度、项目所在地的债务偿还情况及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确定列入备选项目清单的项目。第十六条已列入备选项目清单的项目,省级财政部门应当督促项目单位及时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并将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变动审批情况及时提供财政部、省级财政部门、转贷银行和采购公司。第十七条财政部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进度适时对外提出贷款申请,进行磋商谈判、组织签署政府协议及办理贷款生效事宜。第四章项目转贷

15、第十八条转贷银行应当对项目进行贷前审查和风险评估,了解项目单位财务状况、运营情况和还款能力等情况,并及时向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报送一、二类项目的风险评价及提示报告。第十九条转贷银行应当根据政府协议和财政部关于转贷工作的有关规定,做好贷款协议和转贷协议的谈判、签署工作。第二十条转贷银行应当确认采购内容是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一致,并根据采购合同认真审核提款和支付等有关单据,按规定程序办理贷款资金的提款和支付。转贷银行应当及时将项目贷款资金的提取、支付情况报送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未经财政部同意,不得停止提款和支付。第二十一条转贷协议有效期内,转贷银行应当对项目进行贷后跟踪和管理,通过调阅项目单位

16、有关资料、现场调查、委托中介机构审查等方式,掌握项目单位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监督贷款使用和偿还情况,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并及时报告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项目执行中发现的问题。第五章项目采购第二十二条债务人或经债务人委托的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规定与项目选定的采购公司签署贷款项目采购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三条采购公司应根据政府协议、贷款方要求和财政部关于采购工作的有关规定,开展采购工作。第二十四条采购公司和项目单位应当保证采购内容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一致。确需变更采购品种、数量、型号、规格、金额等实质性内容的,项目单位应当根据贷款方要求和有关规定事先报批。第二十五条购公司应通过严格审核采购有关单据、现场核查到货等措施,确保合同内容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相符、合同项下议付单证与合同要求相符、实际到货与单证相符、提款支付与合同要求进度相符。对于合同履行出现的问题,采购公司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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