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5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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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诉讼第54条,张芸瑛,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主要证据不足的;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违反法定程序的; 超越职权的; 滥用职权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告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原具

2、体行政行为的结果相同,但主要事实或者主要理由有改变的,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人民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受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限制。 行政机关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加重对原告的处罚,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的除外。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对行政机关未予处罚的人直接给予行政处罚。,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3、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 (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 (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 (四)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第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 (一)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 (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第五十八

4、条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判决撤销违法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撤销的同时,可以分别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一)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二)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三)向被告和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四)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建议有权机关依法处,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

5、体行政行为,如不及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利益造成损失的,可以限定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应当指定履行 的期限,因情况特殊难于确定期限的除外。,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了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变更判决四种判决种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解释又增加了确认判决和驳回诉讼请求两种判决,,一、维持判决维持判决是我国行政诉讼所特有的一种判决形式,是指人民法院依职权对行政争议中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后,认为其合法合理而做出的肯定性的宣告,以确认和支持行政权的行使,是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肯定,是人民法

6、院对原告一方诉讼请求的驳回,是人民法院对业已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的认可。,(一)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即人民法院只有在具体行政行为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时才能维持具体行政行为: 1、证据确凿:证据确实充分,并足以证明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全部事实。 2、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作广义的解释,a,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在法律、法规赋予该行政机关的权限范围之内,即不得超越职权 b,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目的、原则和精神,不能有滥用职权和显失公正之虞,c,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规范必须是与本案法律关系相适应的法律规范,且在适用

7、法律方面无技术性错误。 3、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法律确定的,完成具体行政行为所必须遵守的行政程序),从该项条文中,可以认为合法行政行为即: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但在54条第2项规定中规定的行政行为不合法的标准有: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两者的规定在表述上存在一定的矛盾,(二)我国维持判决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维持判决的适用条件规定不明确2、维持判决与有关判决界限不明确3、其它问题:比如次要证据不足,轻微程序瑕疵,迟到的具体行政行为等问题,(三)维持判决的存废问题: 在我国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至今,行政

8、诉讼维持判决的存废问题一直是理论界具有较强争议的话题,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增加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后,维持判决的存废争议愈演愈烈,维持判决存在的合理性问题也是许多学者一直在研究的问题。,“废弃派”学者多从以下几个个方面加以论证:一是维持判决制度承载的维护行政职权依法行使之功能与行政诉讼制度本身的价值目标是相背离的 二是维持判决违背了行政行为公定力的理论 三是维持判决制度违背了判决与诉讼请求一致的诉讼法原理 四是维持判决制度提高了判决正当化的成本,大大降低了判决正当化的概率 五、维持判决制度与其他类似判决相冲突(驳回诉讼请求、确认判决) 六、维持判决直接对被诉的行政行为产生约

9、束,阻却了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的调整或重新处理,“保留派”观点 (一)维持判决的产生和存在与我国独特的诉讼体制以及司法现状相符 (二)维持判决与客观诉讼模式相匹配 (三)维持判决的做出符合公定力原理 (四)维持判决并没有超出司法权的范围 (五)维持判决体现了司法权与行政权相互制约相互尊重的关系,行政诉讼的维持判决作为我国特有的判决形式之一,与诉讼理论及行政诉讼的发展方向确实存在很大差距,从长远来看是有必要废除的,可以以驳回诉讼请求以及补正判决(对次要证据不足或存在轻微程序瑕疵但有效的行政行为进行程序上的修补)等形式加以替代。 但在目前行政诉讼法没有全面修改的情况下,主要是要在适用该判决时确立严格

10、维持判决的审查标准,避免人为的降低标准,同时也要明确维持判决与其他类似判决的界限。,二、撤销判决(包含撤销并重做判决)撤销判决是行政诉讼中最重要的一种判决形式, 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理, 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全部或部分违法, 从而全部撤销或部分撤销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形式。行政诉讼法关于撤销判决的规定, 实际上界定了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违法的界限,因此, 适用撤销判决意味着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 其法律效果实际上是解除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在实体法上的效力。 撤销判决分为:全部撤销和部分撤销,一、行政行为违法的主要情形:,1、主要证据不足 “主要证据”是相对次要证据而

11、言的,即“基本证据”,指能够证明案件基本事实的证据,也就是足以确认行政行为所必须具备的事实要件的证据。 “主要证据不足”是指法定的事实要件缺少必要的证据证明;证据是否属实无法查证,证据无法采信;证据结论不具有唯一性,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司法实践中,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表现形式主要有: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2)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没有证据或没有主要证据支撑(3)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责任主体错误或主要证据不足(4)具体行政行为中行政相对人主体不适格(5)具体行政行为所采用的证据不合法,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总体上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适用了不应该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者没有适用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人民法院在审查时应当充分考虑行政机关在适用法律法规时的主观心理状态, 对于有意片面适用法律法规、曲解法律法规原意的, 要依法判决撤销,对于某些技术性的错误,不宜依照此项条件撤销。)3、违反法定程序: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反了合法有效的法律规范规定的程序。此项涉及的问题主要是,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的的行政行为必须一律撤销?,4、超越职权: 究竟何为“超越职权”,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都未作进一步说明,学理界对此也没有统一的认识和界定。但超越职权实际上既涉及到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问题, 也涉及到行政机关行使其他行政机关职权的问题。 (1)行政系统内的“超越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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