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债权人的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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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债权人的撤销权,班级: 学生: 指导老师:,试论债权人的撤销权,撤销权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实施的减少财产的行为而危及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有请求法院撤销其行为的权利。简言之,就是请求撤销债务人行为的权利。行为一旦被撤销,就会产生恢复原状的后果,债务人可能减少的财产就不会减少,可能增加的财产还会增加,从而增加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总额,增强债务人债务清偿的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

2、行为“。从而我国合同法明确确立了合同保全制度,在合同救济立法上迈出了新台阶,有了新的突破。笔者想就撤销权的性质、特征、构成要件、撤销权的行使及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等问题进行了探讨。,摘要,关 键 词债权人撤销权 债务人 放弃债权,试论债权人的撤销权,一、撤消权制度设立的必要性二、合同撤销权的法律性质及特征三、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四、撤消权的行使五、撤销权的行使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目 录,试论债权人的撤销权,一、撤消权制度设立的必要性,撤销权源于罗马法上的“废罢诉权“。由于系罗马五大法学家之一的保罗所创,故又称为“保罗诉权“。其含义指债务人故意实施旨在减少其现有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债权时,债权人有权

3、请求撤销债务人的处分财产的行为,(1)查士丁尼的法学阶梯亦有详细的阐明。(2)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首先继受了罗马法上的“废罢诉权“制度,设立了债权人的撤销权,后为大陆法系各国所效仿。现代各国均在民事立法中设立撤销权制度,规定有债权人的撤销权,且分破产法上的撤销权和破产法外的撤销权。在这方面,我国原有的合同立法中对此没有任何规定,即使作为我国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民法通则,对此也是空白。针对审判实践中屡屡出现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试图以司法解释来尽力补充该法律漏洞。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7条、第149条分别规定:“财产所有人为了逃避

4、应履行的婚姻家庭义务,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如果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认定赠与无效。“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将自己的财产所有权转移给他人,或者放弃自己应得的权利,使债权人的权利受到影响的,债权人可以主张该财产转移或者权利放弃无效。“这两条司法解释虽然也能够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与现代民法上的撤销权制度相差甚远。,试论债权人的撤销权,一、撤消权制度设立的必要性,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以下简称合同法)颁布。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破产外的撤销权人的撤销权。合同法第74条、75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

5、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权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撤销权制度的设立,起到了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维持债务的财产状况,确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平衡债权人利益与债务人处分自由及第三人利益的三重作用。,试论债权人的撤销权,二、合同撤销权的法律性质及特征,1、撤销权是基于债权的一种固有的法定权能。,如同财产所有权依法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一样

6、,债权的权能包括请求权,受偿权和债权保全请求权,债权保全请求权包含撤销权和代位权,债权保全制度是对债的担保制度和合同违约责任制度的一项重要补充,是对合同的一种司法救济制度,作为债权固有的法定权能,撤销权随债权的产生而产生,随债权的消灭而消灭,不随合同当事人的约定而改变,无论当事人之间是否有约定,债权人始终享有此种基于债权存在而产生的撤销权。,试论债权人的撤销权,二、合同撤销权的法律性质及特征,2、撤销权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撤销权是在债务人放弃债权,无偿转让债权,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况下所行使的权利,效力及于原债权债务关系主体之外的与债务人发生关系的第三人,这是撤销权中行使主体的一项

7、固有权能。从表面上看这种及于第三人的权利已不是合同法律关系,而是由原债权债务关系延伸的一种新的法律关系,但债权人的撤销权并不是对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也不是经债权人同意的权利变更,不是纯粹的形成权,而是一种以行使对债权人权利的管理权的一项请求权。,试论债权人的撤销权,二、合同撤销权的法律性质及特征,3、撤销权是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行使的实体权利。,撤销权是在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或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的情况下,债权人为维护自身利益而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的权利,因此撤销权是债权人的一项实体权利,债权人撤销债务

8、人与第三人行为的这项权利是对债权的有效保全,尽管此种请求权要以诉讼程序来实现,那只是诉讼作为请求权这一实体权利的程序保障而己。,试论债权人的撤销权,三、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该条第二款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由此可知撤销权的法定构成要件是:,1、债务人存在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转让财产的行

9、为。被放弃的债权、被转让的财产是撤销权撤销的标的,无论债务人放弃的是合同债权还是不当得利的请求权,无因管理的偿还请求权,赔偿请求权或是物权,只要债务人放弃了有给付内容的债权,转让有价值的财产,都能成为撤销的对象。债务人的放弃、无偿转让、低价转让是撤销权产生的主动条件,即债务人有积极实施上述行为的事实,才有撤销权行使的必要。,试论债权人的撤销权,三、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10、。“该条第二款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由此可知撤销权的法定构成要件是:,2、在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时,要求受让人有明知该行为可能损害出让人的债权人的利益的事实。在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时,要求以受让人知道为要件,否则债权人不可主张撤销权,这是撤销权产生的被动因素。即被转让人方面的原因。,试论债权人的撤销权,三、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

11、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该条第二款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由此可知撤销权的法定构成要件是:,3、要求债务人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有损害结果发生。只有当债务人行为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才有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这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客观条件。,试论债权人的撤销权,三、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12、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该条第二款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由此可知撤销权的法定构成要件是:,4、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为无偿的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进行的,在债务人实施上述行为时,可能发生债权人债权不能实现的现实危险,故产生了债权保全的必要,此时债权人可能对债务人的上述行为行使撤销权。而无论该行为产生的原因如何,只要其行为无合理对价既可促使撤销权的产生。,试论债权人的撤销权,四、撤销权的行使,(一)撤销权行使上的限制,债权人撤销权突破了传统债权债务关系的局限,扩张了债权人行使的方式,是合同履行中的一项特殊制度,合同的

13、履行是建立在债务人的资信上的,从财产的角度讲债务人放弃债权,无偿或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转让财产,从实际上降低了债务人的财产能力,偿债能力。债务人上述财产对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具有保障作用,从终极意义上讲,债务人的上述行为降低了对债权的保障,使债权的实现处于危险状态,但这种保障作用毕竟不同于给付作用,故撤销权的行使毕竟不同于一般财产的处理,在行使中必然要求有一定的限制性。,试论债权人的撤销权,四、撤销权的行使,(一)撤销权行使上的限制,1、撤销权的行使,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合同法第74条第2款规定,撤销权的行使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对于该款如何理解,人们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以债务人的所有的债权人的

14、债权为限行使撤销权,理由是撤销权的行使的目的在于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其行使范围不以保全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额为限,而应以保全全体债权为限度,应该允许撤销权人在全体债权人的债权范围内行使撤销权;笔者认为,应以提起诉讼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的债权为限,理由是每个人都应该是自己利益的最佳照顾者,对其权利,权利人享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处分的权利。权利人可以积极行使权利,如赠与、提起诉讼等,亦可以消极处分权利,如放弃、置之不理等。由此可知,当债权人的行为危害债权人的权利时,债权人既可以行使撤销权,也可以听任不予以理睬。,试论债权人的撤销权,四、撤销权的行使,(一)撤销权行使上的限制,因此当数

15、个债权受同一债务人行为危害时,债权人的请求保全的债权范围,而不是包括未行使撤销权的全部债权人的债权范围。也就是说,只要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的债权能够得到满足,使债权人的债权能够实现即可,不能也没有法律依据对未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的债权份额进行保全。这是自由处分原则的主旨使然。如果债权为连带债权则所有的债权人可以共同行使撤销权,也可以由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个提起诉讼,如果数个债权因同一债务人的行为而受损害,则各个债权人均有权提起诉讼,但其请求的范围仅限于各自债权的范围。作为撤销权的标的,不能超过债权人债权的数额是理所当然的,其超过部分不能列入撤销权行使范围之内。对于那些具有人身属性的及形成权、物上请求权

16、是否可作为撤销权的标的的问题,笔者认为,对于这些非金钱给付的行为行使撤销权在程序上操作十分困难,对债权的保全意义也不大,并容易造成对债权人的不当干预,不应作为撤销权的标的。,试论债权人的撤销权,四、撤销权的行使,(一)撤销权行使上的限制,2、撤销权的行使,以债权人自己的名义为之,而不是以债务人的名义进行。撤销权作为一种实体权利在行使过程中排除债务人对自己财产的决定权,而直接向与债务人发生关系的第三人主张该行为无效,从表面上看这种排除债务人的行为似乎背离了债的相对性特征,但债权人这种权利的扩张不是随意的,而是法定的,是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的,从终极目的来看,债权人的这种撤销权并不损害债务人原来的利益,也不损害次债务人原来的利益,只是要求债务人以公平、合理、等价有偿的行为来保全债权人的债权,这是完全符合法律精神的。,试论债权人的撤销权,四、撤销权的行使,(一)撤销权行使上的限制,3、撤销权的行使,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诉讼解决,仲裁机关及各级调解组织不得受理撤销权纠纷的案件。撤销权是债权人基于债权对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所主张的,其行使的过程中有一定的风险性,因此程序要求相对比较严格和谨密,故由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解决比较适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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