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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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诉讼法,总论,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在这里添加标题内容,第一节 概 述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是指依照法定职权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国家机关,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刑事诉讼法第4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刑事诉讼法第290条规定:“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另外,从1998年开始,国家在各级海关均设有走私犯罪侦查部门,专门负责对走私案件的侦查工作。,第二节 人民法院一、人民法院的性质、任务和职责

2、根据宪法第123条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法院的任务是: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并且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行政纠纷,以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并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为保证刑事审判的顺利进行,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赋予人民法院以下职权: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逮捕、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2.

3、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以调查核实证据,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保证判决的顺利执行;,3.收缴和处理赃款、赃物及其孳息;4.行使某些判决和裁定的执行权;5.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等。,二、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 及监督体制最高人民法院 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审判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和它认为应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案件进行审判。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

4、 包括省、自治区和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下列案件: 1.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2.下级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3.对下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4.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以及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以及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

5、自治县人民法院、市辖区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行使部分审判权。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专门法院 军事法院 铁路运输法院(近期,铁路运输法院正在进行改革,从铁路系统剥离后划归地方法院成为改革的趋势,一些铁路运输法院已经转入地方法院系统。 海事法院(不具有对刑事案件的审判权 ),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关系。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上级人民法院应当通过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维持下级人民法院正确的判决和裁定,纠正错误的判决和裁定来实现监督

6、。,三、审判组织(一)独任庭独任庭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案件的审判组织。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8、210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但并非所有的简易程序均适用独任庭进行审理。,(二)合议庭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议庭的组成有以下几种情况: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至7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3人至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法院审理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3人至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

7、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的审判组织,应当分别依照第一审程序或第二审程序的有关规定另行组成相应的合议庭,原来参加审判的审判人员不能成为该合议庭的成员。,(三)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1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四、人民陪审员制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

8、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由此可见,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就其性质而言,显然是“参审制”。,为了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2005年5月1日开始生效)。 1.任职条件2.任免程序3.审理案件的范围4.陪审员的挑选5.权利和义务6.任职保障,第三节 人民检察院,

9、一、人民检察院的性质、任务和职责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刑事诉讼法第8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它的任务是通过行使检察权,镇压一切叛国的,分裂国家的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打击犯罪分子,维护国家的统一,维护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另外,人民检察院通过

10、检察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执行机关的执行刑罚活动是否合法,进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是国家的刑事

11、侦查机关之一; 第二,是国家唯一的公诉机关; 第三,是专门的诉讼监督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检察院; (3)县、市、自治区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 及领导机制,专门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铁路运输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系统的改革与铁路运输法院的改革正在同步进行,一些铁路运输检察院已经从铁路系统剥离,编入地方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关系。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

12、察院的工作。在人民检察院内部实行检察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领导本院工作。,三、检察委员会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 检察委员会的委员由检察长提请产生它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任免。 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如果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决定,可以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第四节 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是武装性质的行政执法机关,担负着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保卫任务。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的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公安机关是主要的侦查机关;第二,公安机关是刑罚

13、的执行机关之一。,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公安机关在侦查案件的时候,还应接受人民检察院的制约和监督。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应当向人民检察院提请审查批准逮捕和移送审查起诉。,第五节 其他专门机关国家安全机关 刑事诉讼法第4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军队保卫部门 监狱 根据监狱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走私犯罪侦查部门(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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