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合同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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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合同的管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合同的管理第一条 为加强中心合同的管理,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规范中心的民事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合同,主要包括下列类型:政府采购合同;中心干部职工的聘用合同;中心的其他合同。第三条 中心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合法、诚信、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第四条 订立、履行合同,实行事前法律风险防范、事中法律过程控制、事后法律监督和补救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中心每年对合同签订、实施、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清理。第六条 签订合同,应当明确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具体负责合同的谈判、起草、履行等事宜。第七条 合同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负责合同项

2、目的调研、评估、提供初步意见;审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负责订立合同的协商与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根据督查部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配合督查部对合同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合同履行,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和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负责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保管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负责按规定清理、移交。第八条 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合同主体的名称、住所;合同标的或者项目的详细内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合同变更、解除及终止的条件;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生效条件、订立日期。第九条订立合同不得有下列内容:超越中心行政职权范围的承诺或者义务性规定;违反法律规定以中心作为合同保证人;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约定。第十条 合同承办部门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第十一条合同订立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和资料,合同承办部室应当立卷归档。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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