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 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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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是不是国际法的主体? 一国如何处理对待在其境内的外国人?(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和入境、出境) 一国如何保护在国外的本国人?(外交保护及其规则) 引渡与庇护 确定个人的国籍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出发点,外国人的法律地位,一国规定给予外国人何种法律地位, 是一国的主权范围之事,别国无权干涉。 东道国必须顾及: 国内法不能与本国承担的国际义务相违背;不能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习惯;还应顾及外国人本国的属人管辖权。,外国人的法律责任,外国人处于东道国的属地管辖之下,他必须遵守东道国的法律和法令。 同时外国人处于国籍国的属人管辖之下,他仍然负有效忠本国的义务, 当他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用尽当地救济方法未获

2、解决时,可以获得本国的外交保护。,入境,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国家有权准许或拒绝外国人入境。 在现代国际社会里,各国在互惠的基础上都允许外国人为合法的目的而入境的, 但一般都要求持有护照和经过签证。 有些国家,他们之间在互惠的基础上,通过协议,互免签证。,居留,外国人可以根据东道国的法律作短期、长期或永久居留。 是否允许外国人居留,由接受国自行决定任何外国人没有主张接受国必须准予居留的权利, 任何国家也不能主张它的国民有在外国领土内居住的权利。,居留权利与义务,外国人在居留期间的权利和义务由东道国的法律规定, 国际实践:外国人的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财产权、著作权、 发明权、劳动权、受教育权、婚姻

3、家庭权和继承权)和诉讼权等,一般都受到东道国的保护。 本国人享受的政治权利,外国人一般不能享受的 外国人在居留期间,必须遵守东道国的法律法令,交纳捐税,接受东道国的属地管辖。 但外国人一般没有兵役的义务。,出境,只要符合出境的规定,所在国就应允许他出境。各国法律一般规定,外国人出境,必须没有未了结的司法案件或债务,交清他应交纳的捐税,办理了出境手续。 对于合法出境的外国人,应允许按照东道国法律的规定,带走其合法财产。根据国际法,一国不得禁止外国人合法离境。 但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限令外国人离境,或将他驱逐出境。,外国人待遇,国民待遇:在同样条件下,外国人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与本国人相同。一定

4、范围、互惠原则、 最惠国待遇: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或法人在该国的待遇 互惠待遇:互相给对方公民在税收优惠、互免入境签证、免收签证费等方面的待遇 差别待遇:国家给予外国人不同于本国公民的待遇,或给予有不同国籍的外国人不同的待遇,外交保护,一国通过外交途径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所进行的保护 国家有权对其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进行外交保护 国家属人优越权的表现之一 外交保护必须具备两个基本件: 被保护的外国人必须具有保护国的国籍,一个国家有权拒绝外国对自己的国民的保护。 在所在国已经“用尽当地救济”。 用尽当地救济的规则作为提起外交保护的条件, 可以通过国际条约排除,引渡,一

5、国应外国的请求,把在其境内被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人,移交给请求国审理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国家没有引渡罪犯的义务,除非它根据条约承担了这种义务 政治犯不引渡,现在已成为各国公认的国际法原则。 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以后,通过西欧一些国家的国内立法和各国间的引渡条约的规定,逐渐形成的一项原则。,引渡规则,有权请求引渡的国家:罪犯本人所属国、犯罪行为发生地国 、受害国 ; 被某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人 :请求引渡的国家的国民,被请求引渡的国家的国民第三国的国民 ;引渡程序,引渡罪犯的请求与回复通过外交途径办理 4、引渡的效果,对该罪犯,请求国只能就其请求引渡时所指控的罪名加以审判和处罚。如果以另

6、外的罪名审判和处罚,被请求引渡国是有抗议的权利的。,引渡规则,双重犯罪原则(相同原则)被请求引渡人的行为,必须是请求引渡国和被请求引渡国双方法律都认定是犯罪并可以起诉的行为罪名特定原则(同一原则)请求国在将被引渡人引渡回国后,只能以请求引渡时所主张的罪名进行审判或惩处,不得以不同于引渡罪名的其他罪名进行审判或惩处。,庇护(领土庇护 ),国家准许遭受追诉或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入境和居留,给以保护,并拒绝将他引渡给另一国庇护是国家的主权行为,是国家从它的属地优越权引申出来的权利 是否给予庇护,由给予庇护的国家自行决定,不得庇护情形,联合国大会1967年通过的领土的庇护宣言:凡犯有“危害和平罪、战争

7、罪或危害人类罪之人”,海盗、贩毒、贩奴等罪犯,一般公认的刑事罪犯,不在庇护之列。 外交庇护,在驻在国的使馆、领事馆、军舰和商船内给避难者以庇护, 现代国际法并不承认这种庇护。,国籍 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公民的法律资格 表明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之间固定的法律联系,国籍制度的意义,国家确定某人为其国民或公民的根据确定一个人的法律地位的重要依据区别本国人和外国人的依据国家行使管辖权的依据,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性管辖、 都必须根据国籍区分外国人和本国人,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就处于本国公民的地位, 享有本国公民的权利 外国人不能享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承担本国公民的义务,包括外国人不能承担的服兵役义务,

8、国家对侨居在外国的本国人有权予以外交保护,并且有义务接纳其回国 不具有本国国籍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就处于外国人地位,外国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和本国人是有区别的,国家对于外国人,既无权予以外交保护,也无义务接纳其入境。,国籍的取得,各国的国籍立法和实践,有两种方式: 因出生而取得一国国籍 因加入而取得一国国籍,原始国籍,一个人由于出生而取得一国国籍 各国国籍立法采取的立法原则不相同 1依血统原则取得国籍, 以父母的国籍来确定一个人的国籍, 凡本国人所生的子女,不论出生在国内还是国外,当然具有本国国籍,但中国规定,如果本国人所生的子女,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又分为单系血统原

9、则(父系血统原则):以父亲的国籍决定其子女的国籍;双系血统原则,以父母的国籍决定其子女国籍,原始国籍二,2依出生地原则取得国籍, 一个人出生在哪国,就取得哪个国家的国籍,而不问他的父母属于哪国国籍。 3混合原则, 血统关系和出生地都是决定国籍的根据。 有的以血统原则为主,以出生地原则为辅,而有的则平衡地兼采两种原则。,入籍(继有国籍),因婚姻、收养、领土变更等取得某国国籍 自愿申请入籍, 由于婚姻入籍,一国民与他国国民结婚而取得他国国籍,三种情形 A、无条件的妻随夫籍 B、妻随夫籍的原则:外国女子与本国男子结婚,无条件地取得本国国籍;女子国籍独立的原则:本国女子与外国男子结婚,不必然变更国籍。

10、 C、外国女子与本国男子结婚,原则上取得本国国籍,但有一定条件;而本国女子与外国男子结婚,原则上丧失本国国籍 现在大多数国家采取男女平等和妇女国籍独立的原则,规定婚姻不影响国籍。,收养入籍,,一国国民收养无国籍或具有外国国籍的儿童为养子女,使被收养的儿童取得收养者国家的国籍。 各国的法律有三种情形: A、收养影响国籍,取得本国国籍。 B、收养不影响国籍,即养子女不取得养父母所属国的国籍。 C、养父母所属国可以按优惠的条件给被收养人以该国国籍。,交换领土入籍,领土上的居民的国籍是否随领土的交换而变更,依双方的协议解决的。1960年中国与缅甸边界条约的换文规定, “由一方移交给另一方的地区的居民,

11、在移交后,应当被确认为该地区所属一方的公民;如果有人不愿意,可在条约生效后一年内声明选择原来一方的国籍,并可在两年内迁入原来一方的境内居住。”1962年中国与尼泊尔也有类似的规定。,国籍的丧失,自愿丧失国籍,根据本人的意愿而丧失国籍 本人自愿申请退籍,经批准后丧失本国国籍。但是各国国籍法都规定一些退籍的条件。中国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在两个以上国籍中选择一个国籍,丧失未选择的国籍非自愿丧失国籍,法定原因而非本人自愿丧失本国国籍,主要是由于取得外国国籍、婚姻、收养、认领和被剥夺等原因而丧失本国国籍。,双重国籍,由于出生,各国对因出生而赋予国籍所采取的原则不同就产生双重国籍。

12、 由于婚姻,各国对女子与外国人结婚是否影响其国籍的问题采取不同的立法原则,妇女就可能由于婚姻取得双重国籍。 由于收养,各国对收养外国人是否影响该外国人的国籍采取不同的立法原则 由于入籍。各国对入籍的规定不同,也可能产生双重国籍。 由于认领,也可能产生双重国籍。,双重国籍的后果,不正常现象 1使个人陷入困难境地,同时效忠于两个国籍国,同时承担两个国籍国法律的义务。 2引起国家间的纠纷。 3给第三国对外国人的管理带来不便。,双重国籍的解决,1国内立法。 各国在制定国籍法时,应避免制定可能产生双重国籍的条款, 如中国国籍法第3条规定“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1956年7月1日周恩来总理明确表

13、示, “任何居住在新加坡的中国人,只要他们自愿地取得新加坡公民资格,就不再有中国公民资格”。,双重国籍解决双边条约,2如1955年中国与印尼签定关于双重国籍的条约规定,在条约生效后两年内,根据本人自愿从中国、印尼选择一个;到期未作选择,如果其本人的父亲是中国人的后裔,视其为选择了中国国籍,反之,视其为选择了印尼国籍;以后按照父系血统原则赋予出生国籍。1960年12月中国与印尼订立了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的实施办法,但印尼于1969年4月单方面废除了该条约。 中国与马来西亚(1974年5月31日)、菲律宾(1975年6月9日)、泰国(1975年7月1日)签定的建交联合公报, 规定凡自愿加入或取得

14、当地国籍的华侨,自动失去中国国籍。1957年中蒙议定“中蒙公民婚后所生子女未满18岁时,其国籍由父母协商决定;18岁后由子女自己决定。”,双重国籍解决国际公约,为了解决双重国籍问题, 国际上签订了一些国际公约。这些规定对于防止和减少双重国籍问题起到一定作用。,无国籍,由于出生。一对无国籍的夫妇在采取纯血统主义的国家所生的子女,一对采取出生地主义国家的夫妇,在采取纯血统主义国家所生的子女。 由于婚姻。一个采取婚姻影响国籍原则的国家的女子与一个采取婚姻不影响国籍原则的国家的男子结婚,就会产生无国籍人。 由于收养。一个采取收养影响国籍原则的国家的被收养人为一个采取收养不影响国籍原则的国家的收养人所收

15、养,就产生无国籍人。,无国籍二,由于剥夺。 某些国家的国籍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有剥夺国籍的条款。 如果一个人由于某种原因被剥夺了国籍,在未取得新国籍之前,他就是一个无国籍人。 现在多数国家对无国籍人通常给予一般外国人的待遇。但当他的利益遭到侵害时,他不能请求任何国家给予外交保护,而任何国家也不会给予外交保护。 无国籍人是不能享受根据互惠原则给予某些特定国家的公民的优惠待遇。,中国国籍法,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原则1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2父母双方或一方定居在外国的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中国

16、国籍法二,3中国公民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4外国人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但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5曾经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中国国籍法三,在赋予原始国籍上采取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原则1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2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采取的是血统主义 3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这条规定采取的是出生地主义。 我国采取的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原则,是以血统主义为主,以出生地主义为辅的。,中国国籍法四,男女国籍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不因性别不同而有所差异1在赋予原始国籍上,否定歧视妇女的父系血统主义,采取体现男女平等的双系血统主义。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不论出生在国内或国外,具有中国国籍2在对待婚姻是否影响国籍的问题上,否定妻随夫籍的原则,采取妇女国籍独立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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