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增值税业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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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要税收政策解析 增值税专题之固定资产,2012年11月,可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范围(1),财税20081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可抵扣的固定资产仅限于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在实际操作中,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固定资产,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把握:一是购入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固定资产为企业生产经营所用的;二是与生产经营的“标的物”有关,一般情况下应是直接“有关”,而不是间接“有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的固定资

2、产,仅限于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购入生产经营用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固定资产(不包括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的。,可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范围(2),财税200911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

3、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

4、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固定资产进项税的处理(1),2008-12-18 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企业购买的固定资产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比如营业税业务),其进项税额能否全额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5、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一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因此,上述情况进项税额不必转出,可以全额抵扣;但如果只用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项目,则应当将进项税额转出。,固定资产进项税的处理(2),2008-12-18 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财税2008

6、17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五条 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本通知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本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

7、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一条“既又”的规定并不冲突。应该理解为“仅”,一般纳税人销售自用固定资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2008-12-19 (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2009-1-19 (财税200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三个文件、逐渐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第四条),财

8、税2008170号,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

9、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六、纳税人发生细则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这一条常被忽略!】,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

10、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外投资、股东分配、对外捐赠等常见的

11、处置方式,无论增值税还是企业所得税,均视同销售。例:某酒厂企业2011年11月将本厂2009年购进的办公电脑一批赠送给福利院,该办公电脑购进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10万元、增值税1.7万元(已抵扣进项税),己提折旧4万元。该赠送行为属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 应交增值税(10-4)17%5.44(万元),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第二条节选),财税20099号,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12、,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本公告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并已经征税的事项,不再调整;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

13、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用固定资产:三个文件的比较,财税2008170号:以2009年1月1日为界限,对之前取得再销售的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对之后取得再销售的则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问题:企业购买的固定资产是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的,如果企业在2009年1月1日后购买、并且使用后又销售的,那么企业按照170号文的规定应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这显然对于企业是不公平的。,财税20099号:在以时间为征税划分

14、依据的基础上,明确了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进一步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

15、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16、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5.自来水。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一般纳税人销售自用固定资产:发票开具,财税2008170号,一、按简易办法4%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二、如果按按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目前所有的文件并没有规定违规。如果一个集团内企业间销售固定资产,按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并开具专用发票后,则整个集团内税负为零。按“法无禁止即可为”立法精神,应该可以。但建议在选择按适用税率缴税时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协调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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