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结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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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九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2,一、支付结算概念和特征(一)支付结算的概念,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3,按照是否使用票据方式作为结算工具,支付结算方式可以分为票据结算方式和非票据结算方式。,4,按照适用区域分类,支付结算可以分为同城结算和异地结算两种。 同城结算是指结算双方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转账结算。 异地结算是指结算双方不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转账结算。,5,(二)支付结算的特征 1批准的金融机构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 为中介经营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支付结算包括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等结

2、算行为,而该等结算行为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或其他机构才能进行。 支付结算办法第六条规定:“银行(包括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社)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支付结算与一般的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行为不同。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见下表),6,7,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要式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依照一定形式进行的行为。如果该行为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即为无效。办理支付结算的形式要件包括票据和结算凭证的格式和书写规范要求等。“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

3、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8,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银行在支付结算中是充当中介机构的角色,因此,银行只要以善意且符合规定的正常操作程序审查,对伪造、变造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以及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未发现异常而支付金额的,对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当事人对在银行的存款有自己的支配权;银行对单位、个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不代任何单位或个人冻结、扣款,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

4、付。,9,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支付结算是一项政策性强,与当事人利益息息相关的活动,因此,必须对其实行统一的管理。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制定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全国的支付结算工作,调解、处理银行之间的支付结算纠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根据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根据需要可以制定单项支付结算办法,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负责组织、协商、管理、监督本辖区的支付结算工作,协调、处理本辖区银行之间的支付结算纠纷;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总行可以根据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结合本行情况,制

5、定具体管理实施办法,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执行,并负责组织、管理、协调本行内的支付结算工作,调解、处理本行内分支机构之间的支付结算纠纷。,10,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支付结算办法的各项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11,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三个原则 (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一旦交易双方达成了协议,那么交易的一方就应当根据事先的约定行事,及时提供货物或劳务,而另一方则应按约定的时间、方式支付款项。该原则要求结算当事人必须依照双方约

6、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内容依法承担义务和行使权利,严格遵守信用,履行付款义务,特别是应当按照约定的付款金额和付款日期进行支付。,12,(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银行作为资金结算的中介机构,在办理结算时必须按照存款人的委托,将款项支付给其指定的收款人;对存款人的资金,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由其自由支配,银行无权在未经存款人授权或委托的情况下,擅自动用存款人在银行账户里的资金。这一原则主要在于维护存款人对存款资金的所有权或经营权,保证其对资金支配的自主权。,13,(三)银行不垫款原则银行作为办理支付结算的中介机构,负责根据结算当事人的要求办理结算当事人之间的资金转移,即按照付款人的委托将资

7、金支付给付款人指定的收款人,或者按照收款人的委托将归属收款人所的资金转账收入到收款人的账户,银行不能在结算过程中为其垫付资金。实质上是当事人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这一原则主要在于划清银行资金与存款人资金的界限,保护银行资金的所有权或经营权的安全,并促进单位和个人以自己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直接对自己的债务承担责任,从而保证了银行资金的安全。银行必须将存款人资金与银行自有资金严格区分开来,不可混淆。参与支付结算活动的各方当事人,如银行、单位和个人都应严格遵守上述基本原则。,14,三、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单位日常活动中的结算可分为现金支付和非现金支付两大类。严格来说现金支付并不是支付的主要

8、方式,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和管理方面受限制较多,因此单位支付结算时主要采用非现金支付工具。我国目前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票据结算和非票据结算两大类,票据结算主要指使用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票据办理结算,非票据结算主要包括信用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等方式。1996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票据法标志着我国支付结算规范化、法治化进入一个新阶段,对于规范票据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目前票据和汇兑已经为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支付手段,被广泛采用,并在大额支付中占据主要地位;信用卡成为个人使用最频繁的支付工具,在小额支付中占据主导地

9、位。而托收承付由于限制条件较多,手续烦锁等原因,在经济活动中的使用量较少。,15,我国目前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票据结算和非票据结算两大类。,16,17,四、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18,五、办理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 (一)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账户内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 没有办理存款账户的个人向银行交付款项后,也可以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先存钱后结算】 银行依法为单位、个人在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中的存款保密,维护其资金的自主支配权。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

10、或个人查询账户情况,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款项,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例题6判断题】根据规定,银行可以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账户情况,但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款项,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答案,19,(二)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20,2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 (三)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22,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

11、”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面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字样。 在票据和结算凭证大写金额栏内不得预印固定的“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字样 4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 阿拉伯数字中间有“0”时,中文大写金额要写“零”字。 如1409.50,应写成人民币壹仟肆佰零玖元伍角。 阿拉伯金额数字角位是“0”,而分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元”后面应写

12、“零”字。 如16409.02,应写成人民币壹万陆仟肆佰零玖元零贰分;又如325.04,应写成人民币叁佰贰拾伍元零肆分。,23,阿拉伯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中文大写金额数字中间可以只写一个“零”字。如6007.14,应写成人民币陆仟零柒元壹角分。 阿拉伯金额数字万位或元位是“0”时,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万位、元位也是“0”,但千位、角位 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如1680.32,应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零叁角贰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叁角贰分;又如107000.53,应写成人民币壹拾万柒仟元零伍角叁分。或者人民币壹拾万零柒

13、仟元伍角叁分。,24,5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 )。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要认真填写,不得连写分辨不清。6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注意:结算凭证的日期(委托日期、拒付日期)是用小写的】。 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25,7票据的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例:填写票据的出票日期时,4月9日的正确写法是(肆月零玖日)。,26,(四)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

14、,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1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应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 2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领馆根据实际需要,金额大写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国文字记载。 3关于收款人名称。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规范化简称(一般记载全称,也可以填写规范化简称),规范化简称应当具有排他性,与全称在实质上具有同一性。,27,(五)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15、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个人 本名的签名或盖章。金额票据和结算凭证 出票或者签发日期 不得更改,收款人名称,28,更改的票据无效; 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并盖章)证明。,29,第二节 票据结算之外的结算方式,一、汇兑(一)概述 汇兑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汇兑便于汇款人向异地的收款人主动付款,适用范围十分广泛。汇兑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汇兑适用于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一般来说,信汇是以邮寄方式将汇款凭证转给外地收款人指定

16、的汇入行,而电汇则是以电报方式将汇款凭证转发给收款人指定的汇入行,后者的汇款速度比前者快捷,汇款人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30,(二)汇兑的办理程序 1汇款人按要求签发汇兑凭证。汇兑凭证上记载收款人为个人的,收款人需要到汇入银行领取汇款,汇款人应在汇兑凭证上注明“留行待取”字样;留行待取的汇款,需要指定单位的收款人领取汇款的,应注明收款人的单位名称;信汇凭收款人签章支取的,应在信汇凭证上预留其签章。如果汇款人确定不得转汇的,应在汇兑凭证备注栏注明“不得转汇”字样。汇款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在汇入银行支取现金的,应在信、电汇凭证的“汇款金额”大写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款金额。,31,2汇出银行受理汇兑凭证,并进行认真审查。汇出银行审查汇兑凭证的内容有: 汇兑凭证填写的各项内容是否齐全、正确; 汇款人账户内是否有足够支付的余额; 汇款人的印章是否与预留银行印鉴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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