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社会救助政策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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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落实社会救助政策的调研报告社会救助是指国家和其他社会主体对于遭受自然灾害、失去劳动能力或者其他低收入公民给予物质帮助或精神救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需求,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的各种措施。社会救助是最基本的社会保障方式,在矫正“市场失灵”,调整资源配置,实现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和不可替代的作用。一、社会救助工作的现状经过多年努力,我市已经建立起以最低生活保障为基础、专项救助相配套、临时救助为补充、各项优惠政策相衔接的社会救助体系。我市被评为全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先进单位,全省第一批城市低保管理单位,农村低保工作多次受到上级表彰,城乡低保工作经验多次在全省交流推广

2、。1、城乡低保制度。我市城市低保制度是 1998 年建立的,先后 8 次调整保障标准,保障标准从最初的人月 100 元提高到现在的 360 元,占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 现有在册城市低保对象 6179 户 12525 人,占城镇人口的 月发低保金 元, 加上 “两节 ”慰问,人月均 。我市农村低保制度是2007 年建立的,并先后 3 次修订、5 次调整保障标准,从最初的人年 980 元提高到现在的人年 2760 元,占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 现有在册农村低保对象 7816 户 12975 人,占农村人口的 月发低保金 元,加上 “两节”慰问,人月均 。为了帮助贫困家庭学生解决上学难

3、问题,我市探索建立了城乡低保家庭大学生、高中生低保生活费补助制度。今年,将全市在校 704 名低保户大学生和 444 名低保户高中生纳入补助对象,按照大学生每人每月 200 元,高中生每人每月 100 元,发放生活补助费 元。2、特困群体供养制度。一是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全市现有农村五保对象 1674 人,其中集中供养 840 人。供养标准为人年 6240 元,市财政按集中供养人年 3500 元、分散供养人年 2300 元拨付基本生活费。二是城镇三无供养制度。全市现有城镇三无人员 144 人,其中集中供养 87 人。供养标准为集中供养人月 640 元,分散供养人月 540 元。三是孤儿供养制度。

4、全市现有孤儿 34 人,其中集中供养 20 人。供养标准为集中供养人月 1000 元,分散供养人月 700元。3、大病医疗救助制度。我市于 2006 年建立城乡贫困群体大病医疗救助制度,几年来,数次对实施办法进行修订,目前,主要实施以下几方面的救助:一是为民政定救对象代缴参加“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个人部分。二是对特困群体进行门诊定额救助和大病住院治疗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全额救助。三是对城乡低保、重点优抚对象患大病住院治疗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按 55%的比例予以救助;对低收入家庭重大疾病患者住院治疗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按 40%的比例予以救助。全年救助封顶线均为 6000 元。四是对城乡

5、低保对象患重大慢性疾病未住院治疗的,根据病种给予一年 1000 元至 4000 元的定额门诊救助。今年已对 4872 名困难群众大病患者实施大病救助,救助金额 元。在医保定点医院建立了即时结算平台,民政定救对象实行即时结算。4、临时救助制度。我市于 2008 年建立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城乡居民因病、因灾、子女上学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暂时困难的可申请享受临时救助,全年救助标准从过去的 500元提高到现在的 2000 元。凡临时救助标准在 600 元及以下的,由乡(镇)处及时审批发放,600 元以上的报市民政局审批发放。今年已对 3347 户困难群众实施临时救助,救助金额 元。5

6、、流浪乞讨救助制度。对外来流浪乞讨人员实施基本生活和返乡交通救助,对未成年人、老年人、重病人主动实施基本生活、医疗和护送返乡救助,对查找不到流出地的予以妥善安置。我市每年救助在 1000 人次左右。二、社会救助工作存在的问题: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大救助力度,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但还存在一些问题:1、低保家庭收入核定难。低保补助金额主要是依据低保对象的家庭人均收入状况确定的,由于居民就业的多样性和收入来源的复杂性,很难准确把握和核定居民家庭收入状况。有少数居民收入申报不实,特别是临时收入和隐性收入未予申报,有的单位提供虚假收入证明,导致申报材料失真。2、社会救助资金不能满足需

7、求。一是农村低保资金不足。农村低保规模不断加大,连续几年扩面、提标,资金支出增长快,出现较大缺口。二是医疗救助资金不足。“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极大缓解了广大人民群众看病难的问题,但对于低保对象和低收入群体来讲,自费医疗费用仍然较高,希望得到政府救助,但目前的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渠道和额度非常有限,与需求相比缺口大。三是临时救助资金不足。从实践情况来看,对困难群众面临的一些突发性、暂时性困难,采取临时救助的方式解决,效果会更好一些,目前上级没有建立专项补助资金,仅规定了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城乡低保资金支出总额的 5%从地方财政预算低保资金中提取。资金来源有限,不能满足需要。3、部分特殊

8、群体生活仍然困难。尽管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社会救助工作,社会救助体系不断完善,但保障水平相对较低。部分特殊困难人员(重病重残,无劳动能力,无收入)即便是将现有的救助政策用完用足,仍不能解决其困难或者保障其基本生活。一些收入较高的家庭,因家庭成员中存在生病、致残、年老、上学等情形,其实际支出较大而造成贫困,他们因家庭收入超过救助标准又不能享受救助。4、低保优惠政策过多。最低生活保障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保障群众的基本生活作出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在救助群众方面发挥着兜底的功能。不同的部门或者单位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实施社会救助时,把享受低保作为必备条件,如低保对象享受学生入学、廉租房、灾害救助、大病救助、合

9、作医疗参保、春冬荒救济、春节慰问、房屋保险等一系列照顾措施,使低保救助的外延不断扩大,出现低保家庭的实际收入远远高于低收入家庭,出现新的社会不公,低保吸引力越来越大,导致“千军万马”齐争低保的现象。三、完善社会救助工作的建议1、制定居民家庭收入核对办法。成立了居民家庭收入核对中心,研究制定居民家庭收入核对办法,建立人口基本信息库。将辖区内居民的户籍、住房、车辆、工商注册、工资收入、养老金、失业金、公积金、纳税、银行存款、有价证卷、农民政策性补贴、征地拆迁补偿等基本信息录入人口基本信息库。居民家庭收入核对中心依法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保障性住房、教育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项目的居民家庭

10、收入和家庭财产进行核对,出具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2、加大社会救助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确保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同步提高。一是建立救助资金长效保障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和社会救助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财政能力相匹配、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相协调、与物价指数变动相衔接的社会救助资金投入和运行机制。二是健全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确保农村低保、五保供养标准和补助水平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物价水平的提高而提高,建立操作性强的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由民政、财政、物价、统计等部门综合居民消费水平、物价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困难群众的实际需求等因素确定保障标准,使保障

11、标准和补助水平自然增长。3、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在现行的临时救助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救助范围,提高救助上限。一是将生活特别困难的低保户、收支严重失衡的困难户、遭遇突发性事件和意外事故的困难群众纳入临时救助范围。二是合理确定救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困难原因、程度、种类等因素,结合临时救助资金状况,合理确定救助档次和标准,实施分级分类救助。最高救助额由原来 2000 元提高到 10000元,市级审批权限由 600 元以上提高到 1000 元以上至 10000 元,乡镇、街道救助金额的审批权限由 600 元以下提高到 1000 元以下。4、降低低保的“含金量 ”。一是合理确定低保保障标准。物价、财政、统计、民政等部门根据当地城乡居民实际收入或生活水平来合理确定城乡低保保障标准,不宜定得太高,确定一个合理的保障范围和保障标准。二是扩大享受困难群众优惠政策范围。将困难群众享受就业救助、就学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水电救助、春冬荒救济、重大节日生活救助、突发性灾害救助等优惠政策范围扩大到低收入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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