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章 专属经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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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专属经济区,主要内容: 一 专属经济区概述 二 专属经济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三 专属经济区内的渔业问题 四 国家建立专属经济区或专属渔区的实践 五 中国的专属经济区(自学),第一节 专属经济区概述,一 专属经济区的概念(P93) 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之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这个区域的范围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 受公约本部分规定的特定法律制度的限制,沿海国的权利和管辖权以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自由均受公约有关规定的限制。,专属经济区的特征(P93),1.专属经济区是在沿海国领海以外,但与领海紧密相连的一个区域。 2.该区域的范围从领海基线量起为200海里。 3.在专属经济

2、区内实行一种特殊的法律制度,以沿海国的权利和管辖权为主要内容,也有其他国家的权利和自由,均受公约的限制与支配。,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并对区域行使一定的管辖权。 所有国家享有在专属经济区内的航行自由、飞越自由和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的自由。 无论是沿海国或是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均受有关规定的限制和支配。,二 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P94) 专属经济区是位于领海和公海之间的,自成一类,实行特定法律制度的国家管辖区。,三、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关系(P95-P96) (1)二者概念形成的过程不同; (2)二者划分

3、的法律依据不同; (3)国家在二者内的权利不同; (4)二者的范围不同。,四、专属经济区与毗连区的关系 领海一章已阐述。此略。,专属经济区在法律上自成一类性质的主要表现,(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赋予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享有较为广泛的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 (2)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赋予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一定的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 (3)对于没有明确规定归属的权利,既不能适用公海制度也不能适用领海制度,而必须在公平的基础上参照一切有关情况,考虑到所涉利益分别对有关各方和整个国际社会的重要性,加以解决。 返回,第二节 专属经济区制度的主要内容,一 沿海国的主权权利、管辖权和义务 1.主权权利(P

4、100)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的主权权利限于自然资源和其他经济活动。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这种主权权利涉及生物资源,也涉及非生物资源。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也享有在该区域内从事其他经济性开发的主权权利。这些经济性开发包括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源等活动。,2.管辖权(P100-102)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的管辖权与上述的主权权利在内容和范围上密切相关,主要限于与开发管理自然资源及其他经济活动密切相关的活动上。,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的管辖权,这种管辖权包括: (1)建造

5、并授权和管理建造、操作和使用人工岛屿的专属权利。 (2)为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自然资源的目的和其他经济目的,建造并授权和管理建造、操作和使用设施和结构的专属权利。 (3)对可能干扰沿海国在区内行使权利的设施和结构的建造、操作和使用进行管理的专属权利。,(4)对上述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有制定有关海关、财政、卫生、安全和移民法律和规章的专属管辖权。 (5)于必要时在这种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周围设置不超过500米的安全带,并在该地带中采取适当措施,以确保航行以及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安全的权利。,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对海洋科学研究的管辖权。 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46条的规定,沿海国在行使

6、管辖权时,有规定、授权和进行在其专属经济区内的海洋科学研究的权利。在专属经济区上进行海洋科学研究,应经沿海国同意。,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还享有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事项的管辖权。 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部分的规定,在专属经济区内,沿海国对倾倒、其他船舶污染源和海底开发所造成的污染行使立法和执行权。,沿海国根据公约,在其主权权利和管辖权范围内,在其专属经济区内有行政管辖权。如对海底活动、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对生物资源的勘探和开发等,以及对海关、财政、卫生、安全和移民等方面的管辖权。,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内,在行使其主权权利和管辖权时有民事管辖权。如对外国船舶在该区域内违反规章、负有债务等,

7、沿海国对其可行使民事管辖权。,沿海国对在其专属经济区内正常通过和航行的外国船舶无管辖权,以逮捕与在该船舶通过期间船上所犯任何罪行有关的任何人或进行与该罪行有关的任何调查,但是如果罪行的后果及于沿海国行使其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该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时,或罪行是在领海内发生且后果及于该国者,沿海国可行使刑事管辖权。 如果犯罪行为是在其内水发生而通过其专属经济区的外国船舶,沿海国有进行逮捕或为检查目的而采取其法律所授权的任何步骤的权利。船舶在专属经济区发生碰撞涉及刑事责任和纪律责任,沿海国也享有刑事管辖权。,沿海国除以上管辖权外,在其专属经济区还享有国际法所赋予的其他管辖权。如由于污染或由于海损事故

8、而引起的污染或造成严重和紧急危险的情况下,采取防止措施的权利;违反经济区的法规行使紧追的权利;捕获海盗、查禁走私、贩毒等其他国际法赋予的管辖权(不适用于军舰、非商业性的国有船舶和飞机);在专属经济区与毗连区重叠的内12海里区域中,沿海国享有公约赋予的有关毗连区的管制权。,3.义务(P102)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行使其专属权利时,要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还应适当顾及国际法和其他有关国家在经济区内的利益,并应以符合公约规定的方式行事。,二 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P102) 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主要限于与国际交流、交往有密切联系的诸多活动,即有关航行自由,飞越和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等活

9、动。 在专属经济区内,所有国家均享有航行自由,飞越自由和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海洋其他国际合法用途,诸如同船舶和飞机的操作及海底电缆和管道的使用有关的并符合公约其他规定的用途。,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享有的其他权利: (1)适用公海的一般规定,以及其他国际法有关的规则,只要与有关专属经济区的规定不相抵触均适用于专属经济区。 (2)经沿海国同意,其他国家也有在专属经济区内进行科学研究的权利。 各国在专属经济区内行使其权利和义务时,应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并应遵守沿海国按照公约的规定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制定的与有关专属经济区的规定不相抵触的法律和规章。,内陆国和地理不利国

10、,除享有和承担上述的权利和义务外,还享有在公平的基础上,参与开发同一分区域或区域的沿海国专属经济区的生物资源的适当剩余部分的权利。 这种参与的条款和方式应由有关国家通过双边、分区域或区域协定加以制订。同时,发达的内陆国仅有权参与开发同一分区域内发达沿海国专属经济区的生物资源。,案例讨论1:“鲍迪奇”号案,2003年,据美国国家广播公司报道,美国海洋测量船“鲍迪奇”号多次闯入中国黄海水域进行“勘探工作”,遭遇中国军机和海军舰艇的“拦截”和“尾随”,中国舰船数次向美国测量船发出信号,要求其停止作业并离开这一水域,事后中国政府向美国国务院提出外交照会,抗议美国海洋测量船“鲍迪奇”号侵入中国黄海“专属

11、经济区海域”从事监听、侦查等“活动”。而美国国防部的某些官员则指责中国的抗议“很无理”,因为“鲍迪奇”号没有武装,其水文测量行为并不对中国构成威胁,而且它是在中国海岸以外100公里外的“公海”上进行作业,它应享有航行自由权。,案例讨论2:“无暇”号案,2009年3月8日,美国海军监测船在海南岛南部120公里中国专属经济区内非法进行监测活动,遭到中国船只阻截。事后,美国国防部表示,事件发生在南中国海公海海域,“无暇”号在当地执行例行性任务,并没有任何武装。美国国防部批评中国船只“不专业的操作”违反了国际法的要求,罔顾海洋其它合法使用者的权力和安全。外交部发言人马朝旭10日表示 ,美海军监测船“无

12、瑕号”违背有关国际法和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中方许可在南海中国专属经济区活动,中国已就此向美方提出严正交涉。,“无暇”号事件发生地点,案例讨论3:中美撞击事件,2001年4月1日,美国前总统布什上任不久,美国一架海军EP-3侦察机在中国海南岛东南海域上空活动,中方两架军用飞机对其进行跟踪监视。北京时间上午9时07分,当中方飞机在海南岛东南104公里处正常飞行时,美机突然向中方飞机转向,其机头和左翼与中方一架飞机相撞,致使中方飞机坠毁,飞行员王伟失踪。美机未经中方允许,进入中国领空,并 于9时33分降落在海南岛陵水机场。,对中美撞击事件的分析,按1983年联合国海洋法的规定,美方侦察机飞行的我

13、国专属经济区是允许其他国家通航的,但前提是不得损害专属区拥有国的权益。美国的侦察行为是以中国为对象的军事行为,因而是违反国际海洋法的。而撞机后擅自进入我国领空降落于陵水机场的行为更是直接违反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有关不经主权国同意不得降落于他国的规定。此外,我国专署经济区大陆架法规定,我国对专署经济区有控制与监测的权利,美机的行为更是对我国国内法的公然践踏。,四 专属经济区的划界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关于专属经济区的划界标准问题的争论: 爱尔兰、利比亚、罗马尼亚、法国、中国等50多个国家:世界各沿海国的海域情况十分复杂,划界时应当公平合理地考虑到这些海域的具体情况,通过协商加以解决,中间线或等距

14、离线作为划界的一种方法,只有在符合公平原则的前提下才能采用。 英国、日本、西班牙、希腊等50多个国家:主张将中间线(等距离线)作为划界的普遍原则,他们认为中间线(等距离线)是最公平合理的客观标准。,中间线原则,中间线原则也称为等距离线原则。中间线或等距离线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海岸相邻或相向国家进行划界时所作的一条其每一点均与测算各国领海宽度的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相等的界线。,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海岸相向或相邻 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的划界问题的原则性规定,(1)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的界限,应在国际法院规定第38条所指的国际法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的解决。 (2)有关国家如在合理的期间内未达

15、成任何协议,应诉诸公约中第十五部分“争端的解决”所规定的程序。,(3)在达成协议之前,有关各国应基于谅解和合作的精神,尽一切努力作出实际性的临时安排,并在此过度期间内,不危害或阻碍最后协议的达成。这种安排应不妨碍最后界限的划定。 (4)如果有关国家间存在现行有效的协定,关于划定专属经济区界限的问题,应按照该协定的规定加以决定。 返回,第三节 专属经济区内的渔业问题,一 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养护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将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养护的主要责任赋予了沿海国,同时规定了其他有关国家为保护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和与专属经济区有关的生物资源的合作义务。,(一)作为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行使的

16、主权权利的一部分,“沿海国应决定其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可捕量”。在决定可捕量时,“沿海国应参照其可得到的最可靠的科学证据,通过正当的养护和管理措施,确保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维持不受过度开发的危害”。为此目的,沿海国和各主管国际组织应在适当的情形下进行合作。,(二)在采取养护和管理措施时,沿海国还应考虑到各方面的因素和影响。 首先,沿海国有义务考虑到“在包括沿海渔民社区的经济需要和发展中国家的特殊要求在内的各种有关的环境和经济因素的限制下,使捕捞种群的数量维持在或恢复到能够生产最高持续产量的水平,并考虑到捕捞方式、种群的相互依存以及任何一般建议的国际最低标准,不论是分区域、区域或全球性的”。,其次,由于生物资源生存于生态环境中,各个鱼种互相依赖、互相制约,因而,沿海国还应考虑到“与所捕捞鱼种有关联或依赖该鱼种而生存的鱼种所受的影响,以便使这些有关联或依赖的鱼种的数量维持在或恢复到其繁殖不会受严重威胁的水平以上”。,(三)为了确保沿海国能正确采取养护和管理措施,沿海国“在适当的情形下,应通过各主管国际组织,不论是分区域、区域或全球性的,并在所有有关国家,包括其国民获准在专属经济区捕鱼的国家参加下,经常提供和交换可获得的科学情报、渔获量和渔捞努力量统计,以及其他有关养护鱼的种群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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