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合同适用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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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上保险合同适用的基本原则,保险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近因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意义合同生效的依据 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的前提 限制保险人保险赔偿责任 杜绝利用保险进行赌博,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运用 保险利益在海上保险合同中的适用时期。保险利在海上保险合同中的适用范围。保险利益的转让与海上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运用例外。海上保险合同“已灭失或不灭失”条款: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论保险标的已经损失或未损失,已签订的海上保险合同均属有有效合同。 第二百二十四条订立合同时,被保险人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标的已经因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但是

2、有权收取保险费;保险人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标的已经不可能因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有权收回已经支付的保险单。,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告知申报保证,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适用: 区别告知与没有告知 第二百二十三条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未将本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不是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未将本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者要求相应增加保险费。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

3、应当负赔偿责任;但是,未告知或者错误告知的重要情况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影响的除外。,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适用: 区别申报与不申报 保证的适用方式和范围。,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适用(除外责任) 被保险人故意,疏忽行为。 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责任。 保险责任开始前,已经存在品质不良或数量短缺。 货物自然消耗,本质缺陷。 市价跌落,运输延迟引起的。 战争、罢工。,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内容 保险金额应当公平合理、 保险价值是计算赔偿额的依据。 防止道德风险。 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依法和海上保险合同予以限制。,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适用 定值保险合同 不定值保险合同 第二百一十九条 保险标的的保

4、险价值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未约定保险价值的,保险价值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船舶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船舶的价值,包括船壳、机器、设备的价值,以及船上燃料、物料、索具、给养、淡水的价值和保险费的总和;(二)货物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货物在起运地的发票价格或者非贸易商品在起运地的实际价值以及运费和保险费的总和;(三)运费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承运人应收运费总额和保险费的总和;(四)其他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和报名费的总和。,损失补偿原则,某年5月9日,杨某保险公司签订船舶保险合同,并“特别约定”将原保险条款中的沉没与倾覆两项保险责任排除,条件是被保险人因船舶超载、违章作业、船员配备不妥。船舶不适航引起船舶沉没或倾覆时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将保费降低一定比例。 次年,1月29日,保险船舶在南京装在黄沙时沉没,被保险人杨某夫妇及一名帮工落水失踪,打捞未果。其亲属凭南京长江港务局出具沉船证明向保险人索赔。 保险人同意以通融赔付方式赔偿,双方就赔款未达成一致。,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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