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高等学校本科教材)14民法 第十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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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主编郭明瑞 房绍坤撰稿人郭明瑞 房绍坤钱明星 来小鹏,第十四章 所 有 权,第一节 所有权概述 第二节 所有权的种类 第三节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第四节 共 有 第五节 相邻关系,一、所有权的概念和特点二、所有权的内容,第一节 所有权概述,【实例】某村村委会将其村集体所有的一栋房屋出租给张某,张某开办了一商店。某日王某开车将该房屋撞坏。张某以房屋被损坏为由要求村里修复,否则不付房租。村委会就要求王某将撞坏的房屋修好。王某认为该房屋已为张某使用,村委会无权提出要求。上引实例涉及所有权的概念、内容。,第一节 所有权概述,一、所有权的概念和特点,所有权是指财产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

2、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所有权是绝对权 第二,所有权具有排他性 第三,所有权是最完全的物权 第四,所有权具有弹力性 第五,所有权具有永久性,二、所有权的内容,所有权的内容是指所有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于其所有物可以行使的权能。 (一)占有 占有是所有权人对于财产实际上的占领、控制。 (二)使用 使用是依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并不毁损其物或变更其性质而加以利用。 (三)收益 收益是指收取所有物的利益,包括孳息和利润。 (四)处分 处分是决定物事实上和法律上命运。事实上的处分是在生产或生活中使物的物质形态发生变更或消灭;法律上的处分是指依照所有权人的意志,通过某

3、种民事行为对物进行处理。,第二节 所有权的种类,一、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与私人所有权二、动产所有权和不动产所有权,第二节 所有权的种类,【实例】张某系甲村村民,因经商需要而购买了乙村村民李某的一处旧房和一块宅基地。张某购买宅基地后,在该地上盖了三间砖瓦房。后因张某没有付清全部价款,双方发生争议。李某纠集本村村民10余人,将甲赶出房屋,并将屋中的家具等一并搬至屋外。以上实例涉及所有权的种类。,(一)国家所有权 1国家所有权的概念 国家所有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的对国家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2国家所有权的主体和国家所有权的行使 国家是国家所有权的主体。 国家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

4、使所有权,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一、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与私人所有权,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一、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与私人所有权,3国家所有权的客体 (1)法律规定属于国家专有的财产。这类财产包括矿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无线电频谱资源、国防资产。 (2)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如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

5、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 管道等基础设施。,一、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与私人所有权,(二)集体所有权 1集体所有权的概念 集体所有权又称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所有权,是集体组织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2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和集体所有权的行使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

6、益和处分的权利。,一、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与私人所有权,对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 (1)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2)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3)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一、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与私人所有权,3集体所有权的客体 (1)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2)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3)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

7、生、体育等设施; (4)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一、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与私人所有权,(三)私人所有权 私人所有权是私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私人所有权的客体包括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 企业法人所有权是企业法人在法律和其章程规定的范围内,独占性地支配其财产的权利。 社会团体依法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受法律保护。,一、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与私人所有权,(一)土地所有权 1.土地所有权的概念 土地所有权以土地为标的物,是土地所有权人独占地支配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 土地所有权的效力范围,在横的方面,是以地界为限;从纵的方面看,不仅包括地

8、面,也包括地上及地下,但受两个方面的限制: 一是内在的限制。土地所有权的客体以人力所能支配并满足所有权人的需要为要件。 二是法律的限制。,二、动产所有权和不动产所有权,2国家土地所有权 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由国家享有其所有权,但一般情况下并不由国家直接使用、经营,而是由国务院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将土地交给机关、军队、企业、事业单位使用。,二、动产所有权和不动产所有权,3集体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是由各个独立的集体组织享有的,对其所有的土地的独占性支配权利。集体所有的土地,是指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

9、地。,二、动产所有权和不动产所有权,(二)房屋所有权 房屋所有权系以房屋为其标的物,是房屋所有权人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房屋的权利。 房屋所有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对其所有的房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可排除他人的干涉。 城镇房屋是指坐落于城市(直辖市、地级市、县级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 农村房屋是指坐落在农村(包括未设建制的村镇)的房屋。,二、动产所有权和不动产所有权,(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 建筑物区分所有中专有权的客

10、体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须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 (2)须具有使用上的独立性 (3)须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二、动产所有权和不动产所有权,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 其一,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 业主对其专有部分享有单独所有权,即对该部分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排他性的支配权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二、动产所有权和不动产所有权,其二,共有部分的共有权 (1)共有部分既有由全体业

11、主共同使用的部分,也有仅为部分业主共有的部分。 (2)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3)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4)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二、动产所有权和不动产所有权,(5)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但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

12、义务。,二、动产所有权和不动产所有权,其三,业主的管理权 (1)业主有权设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2)业主有权决定区分建筑物相关事项。 (3)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二、动产所有权和不动产所有权,一、善意取得 二、先占 三、拾得遗失物 四、发现埋藏物 五、添附,第三节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实例】 甲因搬迁将部分家具寄存在朋友乙处。某日丙到乙处,见乙家中有两台电视机,就与乙商量购买其中一台,乙就将

13、甲寄存的电视机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丙,丙当即交付给乙5000元并搬走电视机。后甲将新居整理好后到乙处取寄存的家具时,发现电视机已不在,乙告知其已将电视机卖给丙。甲不同意出卖,于是要求丙返还自己的电视机,而丙以电视机是从乙手中购买为由不同意返还。为此,双方发生争议。 上引实例涉及所有权的取得问题。,第三节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一、善意取得,(一)善意取得的概念 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可取得该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该不动产或动产。 (二)善意取得的条件 (1)第三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

14、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一、善意取得,(三)善意取得的效力 善意第三人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原所有权人无权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而只能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失,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一、善意取得,(四)遗失物的善意取得 遗失物如果通过转让被第三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第三人)之日起2年内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但第三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

15、原物时应当支付第三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第三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二、先占,先占是指最先占有无主财产。 先占必须在事实上占有物,这种占有要有取得所有权的意思。 先占取得只适用于法律对于无主财产的归属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形。法律如果有特别的规定,如无人继承的遗产,就应当适用法律的特别规定,而不能先占取得。,三、拾得遗失物,(一)遗失物的概念 遗失物是所有权人遗忘于某处,不为任何人占有的物。 遗失物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存在遗失的问题。 遗失物也不是无主财产,只不过是所有权人丧失了对于物的占有,其不为任何人占有。 (二)拾得遗失物的效力 (1)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失主。遗失物自发布招

16、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三、拾得遗失物,(2)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失主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3)失主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失主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四、发现埋藏物,埋藏物是指包藏于他物之中,不容易从外部发现的物。 埋藏物以动产为限,不动产从其体积、固定性等方面讲,一般不会发生埋藏的问题。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五、添附,(一)附合 附合是指两个以上不同所有权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不能分离,若分离会毁损该物或者花费较大,如用他人的建筑材料建造房屋。 (1)动产与动产的附合 动产与动产的附合应当由原所有权人按照其动产的价值,共有合成物。如果可以区别主物或从物,或者一方动产的价值显然高于他方的动产,则应当由主物或价值较高的物的原所有权人取得合成物的所有权,并给对方以补偿。 (2)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 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由不动产所有权人取得合成物的所有权,但应当给原动产所有权人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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