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海公司诉粤东公司船舶租用侵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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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天海公司诉粤东公司船舶租用侵权纠纷案上传时间 :2007-10-8 原告天津国际海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岳阳道。法定代表人宋兴庭,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汕头粤东国际船舶代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西堤路。法定代表人蔡康绵,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天津国际海运公司 (以下简称天海公司) 因与被告汕头粤东国际船舶代理公司(以下简称粤东公司)发生船舶租用侵权纠纷,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原告对“”号轮享有经营管理权。被告租用该轮到印尼装运原木, 因所装货物涉嫌走私,该轮被印尼海关滞留。期间, 被告不出面说明情况和承担责任, 以致船舶被扣押,使原告产生额外费用和遭受期得利益损失。请求判令被

2、告给原告赔偿各项损失计元(本文货币单位除注明的以外,均为人民币),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原告天海公司提交以下证据:东方先锋海运公司(以下简称先锋公司)年月日给天海公司出具的船舶经营全权授权委托书;天海公司年月日、年月日与中国广东国际合作(集团)公司海运部签订的聘用船员协议和延长聘用期限协议;天海公司代表先锋公司于年月日与瑞航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航公司)签订的“”号轮期租合同;瑞航公司于年月日与粤东公司签订的“”号轮航次租船合同 ; “”号轮年月日至日的航海日志;年月日印尼索龙海关要求“”号轮开往港内的命令和得到批准前不准开航的命令,月日要求检查航海日志等物品的命令; “” 号轮船长林华辉就年月

3、日代理联检情况、月日海关和移民局上船情况、月日印尼海关扣船情况的证明; “”号轮船长林华辉所作的备忘录;代理从“”号轮船上拿走有关证书的收条;天海公司、瑞航公司、“”号轮、粤东公司之间的往来传真、电传、电报份;天海公司年月日致天津市外事办公室关于“”号轮被印尼有关部门滞留的报告; 中国驻印尼大使馆于年月日、月日、 月日分别致印尼外交部、总检查署、最高检察院的照会;原中国驻印尼大使馆一等秘书周锡康于年月日出具的关于“”号轮情况的说明;2 印尼索龙地区法院对“”号轮船长林华辉的刑事判决书;印尼华人叶孙发于年月日在印尼索龙出具的关于“”号轮情况的说明; “”号轮被扣押事件中的罚款类单据份、律师费类单

4、据份、代理费类单据份、翻译费类单据份、给印尼华人叶孙发开支的招待费单据份、付有关人员的酬劳费单据份,以及天海公司为处理船舶被扣押事开支的差旅费类单据份、交通通讯费类单据份。船舶登记证书,证明“”号轮的所有权人是先锋公司;巴拿马登记证明书,证明先锋公司的设立情况;先锋公司文件,证明该公司整体情况; 宋兴庭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其身份及在船舶经营全权授权委托书中签字的真实性;授权书,证明先锋公司授权天海公司对外索赔“”号轮因滞留印尼而产生的损失(包括船舶折旧费);周锡康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其现工作单位中国驻旧金山总领事馆的证明; “” 号轮淡水费单据份、船员医疗费单据份、船员劳务费单据份;天海公司对“”

5、号轮被扣押期间燃油费的计算;深圳市顺珠港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出具的“”号轮在蛇口外锚地进行航次抢修的工程结算单和修理费发票份,深圳市嘉航船舶与海洋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出具的“”号轮修理费发票份,江阴澄西船舶修造厂大港航修站出具的“”号轮修理结算单和修理费发票份;天海公司对“”号轮计算折旧的记账凭证;津联会计师事务所于年月日对天海公司损失金额进行复核后出具的审计报告;天海公司支付购买“”号轮船款的单据。被告辩称:“”号轮是通过一系列租船合同 才到印尼装载货物的,原告与被告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原告不是该轮的船舶所有人,不享有该船权益。其作为经营人在船舶被扣押期间支出的费用,只能依经营合同向船舶所有人求偿,

6、无权直接请求被告赔付。况且被告从未指令该轮装载没有合法证明文件的货物,无需承担为船上货物出示合法证明文件的责任。该轮是在没有完成联检的情况下,船长就同意装货,从而触犯了当地法律,导致被扣押,被告对此没有过错。故原告的请求与被告无关,应当驳回。被告粤东公司提交如下证据:粤东公司于年月日与瑞航公司签订的“”号轮航次租船合同 ; “”号轮船长于年月日、月日、月日、月日、 月日、 月日、 月日拍发的电报,报告船舶动态以及船舶被扣押一事的进展情况。其中月日的电报称,联检已经完成;印尼索龙地方法院判决书,以此证明因船长没有办理船舶的进口手续,导致船舶被3 扣押。此事船长有过错,天海公司应自行承担责任;中国

7、船东互保协会第号通报,以此证明因“”号轮船长轻信发货人,导致船舶被扣押;年月日天津公司的函,证明事件经过;年月日天海公司致瑞航公司的函,以此证明是天海公司单方终止与瑞航公司的期租合同; “” 号轮的船舶登记证书及劳氏登记资料,证明“”号轮的所有权人并非天海公司。双方当事人在法庭调查时互相进行了质证。经质证、认证,天津海事法院查明:年月日, “” 号轮的所有权人先锋公司出具船舶经营全权授权委托书 ,将该轮全权委托原告天海公司经营管理,凡因经营管理该轮而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天海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方行使权利、承担责任。年月日,原告天海公司与中国广东国际合作(集团) 公司海运部签订 聘用船员

8、协议 ,聘用该部船长林华辉及名船员到“” 号轮上工作, 船员工资及伙食费等采用大包干形式,月合同额美元。 该协议有效期至年月日。年月日,原告天海公司代表船东或先锋公司与瑞航公司签订期租合同 ,约定瑞航公司承租“”号轮运输合法货物,租期个月加个月由承租方选择,租金每天美元。年月日,瑞航公司又以出租人身份,与被告粤东公司签订航次租船合同 ,约定:粤东公司作为承租人,租用“”号轮到印尼索龙港一个安全锚位装载立方米原木,运抵马来西亚关丹港一个安全锚位卸货。装货期年月日至日,在装货港的货物单证备妥后开始计算装货时间。如由于货物或货物单证原因导致不能按时装货,承租人支付滞期损失。承租人提供装卸港代理并支付

9、包括代理费在内的港口使费, 提供港口作业工人并支付其费用和理货费。船舶抵达装卸港前,承租人应办妥货物出口许可证并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有关货物所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支付。月日,瑞航公司向“”号轮发出航次任务安排通告。月日,粤东公司致函瑞航公司, 称装货港的代理人情况将于明天提供。月日, 粤东公司又致函瑞航公司,称由于发货人至今未返回印尼,故只能将总代理人通知给你。年月日, “” 号轮按照瑞航公司通告的安排,抵达印尼索龙锚地抛锚, 等待联检。 月日, 被告粤东公司致函瑞航公司称,发货人已经准备好两艘驳船共立方米原木,当晚可以装货,尽全力以最快速度装完。同日,工人上船,代理上船,联检办妥。月日,驳船靠

10、妥,当地时间:时,工人开始装货。月日,印尼海关和移民局有关官员登上“”号轮检查。月日, 瑞航公司致函被告粤东公司,称: “”号轮已装完货物,代理至今仍未到印尼移民局及当地海关办理船舶出港手续,船将被拖至港内。如有损失, 粤东公司作为承租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同日, 粤东公司致函瑞航公司称:已与发货人联系,要求代理马上出发,全力解决此事。4 月日,印尼海关向“”号轮发出命令:因你船所载货物的发货人没有办理海关通关手续和原木出口证书,尽管船长不知发货人如何安排,海关仍命令你船开至索龙港内办理通关手续及其他手续。同日,印尼海关再次向“”号轮发出命令:基于你船所载货物问题,未经印尼海关批准不得开航。同日,

11、“ ”号轮在发给原告天海公司的电报中称:因发货人手续不全,装载货物后,印尼海关、移民局不准开航。同日,“”号轮在发给瑞航公司的电传中称:由于发货人未付海关税,发货人没有此种原木贸易出运商业许可证或没有出口许可证,在这两个问题没解决前船舶不能开航。月日,“” 号轮在发给原告天海公司的电报中称:本轮所载原木正式被印尼海关滞留。月日,“” 号轮在发给瑞航公司的电传中称:印尼海关的问题必须回答, 否则船舶将被印尼海关滞留。代理、 发货人可能逃脱,印尼海关如果抓不到他们,可能转而抓船方。同日, “” 号轮在发给原告天海公司的电报中称:因发货人长期不到印尼海关办理手续,印尼海关要求回答()发货人名称;()

12、收货人名称及买卖合同情况。请速令瑞航公司于中午前告知,以避免扣船,告急。被告粤东公司一直没有提供代理人、发货人的有关情况。 月日, “”号轮在发给瑞航公司的电传中称:此事件已由印尼海关提交当地法院。月日,“” 号轮发给瑞航公司的电传中称:印尼海关抓不到发货人和代理, 所以他们视船方为走私嫌疑,已通知船方在当地法院开始审问前一周内雇请律师。如果发货人和代理再不与印尼海关联系,货物将被罚没,船方和船长将承担责任。月日,“” 号轮发给原告天海公司的电报称:印尼海关连同相关部门的人上船,并押解船长离船,请立即联系中国驻印尼使馆及各方,安排船方律师和翻译,告急。月日、 月日、 月日, 中国驻印尼大使馆分

13、别照会印尼外交部、总检查署、最高检察院, 阐明中国政府的立场: “” 号轮船舶和船员没有参与走私,要求撤销对船长的指控,早日放船、放人。月日,印尼索龙地区法院认定“”号轮船长林华辉“在没有合法文件保障的情况下,试图从印度尼西亚海关属地运出出口产品”,触犯了当地法律,判处七个月徒刑, 罚款万印尼盾或六个月监禁,并宣告给予一年的缓刑期而不必服刑。月日, “”号轮驶离印尼索龙港。原告天海公司曾派工作人员曹巍、张家佩到印尼解决“”号轮被扣押事件,中国驻印尼大使馆的秘书周锡康以及印尼华人叶孙等在索龙参与了解决事件的过程。年月日,先锋公司再次出具授权书,确认原告天海公司作为“”号轮的经营人,享有和承担和船舶有关的债权、债务,并特别授权天海公司对外索赔因“”号轮滞留印尼产生的包括修理费、折旧费在内的所有支出或损失。原告天海公司发生的损失中,具有正式票据的包括:()印尼移民局、检察院、检疫5 局等要求船长林华辉支付的款项,总金额美元。()为船长林华辉雇请律师的费用美元。()天海公司聘请保护代理的费用美元。()翻译费美元。()天海公司派工作人员曹巍、张家佩等赴汕头、印尼索龙等地处理此事的差旅费计美元和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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