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原理(第6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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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 险 学 原 理,第六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1 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及其要素,保险利益即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人、物、责 任等)之间的经济联系,并为法律所承认的、可 以投保的一种法定权利。,保险利益的三个要素,必须是法律所承认的利益(合法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可计算的利益(确定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二、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财产保险合同中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人:,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抵押权人与质权人,负有经济责任的财产保管人,合同关系人,经营者对合法的预期利益,知识产权人,三、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人身保险合同中对保险标的(被保险人) 具有保险利益的人:,本人,配偶,亲属,抚养关系人

2、、赡养关系人,收养关系人,债权债务及其他合法的经济关系人,雇佣关系,四、保险利益的时间规定,财产保险:自始至终要求有保险利益,(货物运输保险除外),人身保险:投保时要求有保险利益,货物运输保险:,五、坚持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保险利益原则,即保险法第12条,1.防止道德风险,2.避免赌博行为,3.限制赔偿金额,意义:,1.一外地游客到上海旅游,在游览完东方明珠电 视塔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 险费为电视塔保险。问保险公司是否承保?,2.有一租户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12个月。租房 合同中写明,租户在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 租户为此以所租房屋投保火险一年。问保险公司 是否承保? 又若

3、保险公司承保,而租期10个月时租户提前退 房。退房后刚半个月房屋毁于火灾。于是租户向 保险公司索赔。问保险公司是否赔偿?为什么?,保险利益原则讨论题,3.张某为其妻王某投保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10万元,张某为受益人。半年后两人离婚,离婚次月王某意外死亡。对保险公司给付的10万元保险金:(1)王某的父母提出,张某已与王某离婚而不 具有保险利益,保险金应该由他们以继承人身份 作为遗产领取。你认为此说法对吗?为什么?,(2)王某生前欠其好友刘某2万元,因此刘某要求在保险公司从保险金中支取2万。你认为此说法对吗?为什么?,A(男)与B(女)为大学同学,在读期间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毕业之后两人分配工作

4、到了不同的地方,但仍然书信往来,不改初衷。A的生日快到了,为了给他一个惊喜,B悄悄为他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准备作为生日礼物送给他。谁知天有不测风云,当A从外地匆匆赶往B所在的城市时,却遭遇了车祸,A当场死亡,B悲痛之余想到了自己为A所投保的保单,于是向保险公司请求支付死亡保险金二万元。问,保险公司应如何给付?,2000年9月,某地的J厂购买了一辆奥迪轿车,同年10月,司机李大伟在J厂厂长的吩咐下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险别包括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填写投保险单时,李大伟为方便省事,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两个栏目中都写上了自己的名字。2001年5月,奥迪车在行驶途中不慎与一辆卡车相撞

5、,车身严重受损,且造成对方卡车损失,处理车祸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由当时驾车的司机李大伟负全责。保险公司理赔人员查勘后,确定保险车辆奥迪车在事故中的损失及其碰撞责任都属于保险责任,但也了解到了被保险人投保的车辆并非其个人所有,而是J厂的财产,即李大伟是以个人名义为企业财产投保的这一事实,于是以他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为由拒绝赔偿。 思考: 1、企业的财产应当由谁出面投保,本案中,李大伟作为企业雇用的司机,是否有资格为属于企业所有的奥迪车投保? 2、司机李大伟为企业财产投保而与保险公司订立的财产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3、保险公司对保险车辆在碰撞事故中受的损失和该车产生的碰撞责任是否

6、承担赔偿责任?你认为应当如何处理?,1982年有个名叫马丁.鲁滨逊的出版商向英国劳合社的承保人申请投保以当时的苏共总书记安德罗波夫为被保险人的生命和任期保险,鲁滨逊诉说的投保理由是因为他正在计划出版一本由他女儿撰写的书,书名叫安德罗波夫在台上。劳合社的承保人接受了这一投保申请,双方订立了人身保险合同,这份特约的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期限自投保之日起到1984年6月止,保险事件为被保险人安德罗波夫在保险期限内死亡、辞职或被驱赶下台。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如果保险事件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承保人将按照合同给付鲁滨逊22000英镑,而这位出版商作为投保人则向承保人缴付4700英镑的保险费后来,在保险期内,被

7、保险人安德罗波夫果真病逝,由于约定的保险事件发生,劳合社的承保人履行了给付责任1、英国出版商鲁滨逊作为投保人对苏共总书记安德罗波夫是否具有保险利益?2、劳合社的承保人是按照什么原则来承保这笔业务的?3、世界各国对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确认原则和表达方式的立法规定主要有哪些?,一、诚信原则的含义,诚信原则:指保险双方当事人在实施保险行为过程中要诚实守信、不得隐瞒任何有关保险活动的重要事实。,二、诚信原则的内容,1.告知:投保人把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 如实地向保险人作口头或书面的陈述。,保险人将保险合同中与投保人有利害关系 的重要内容和重要情况如实告知投保人。,2 最大诚信原则,告知的时间:,订立保

8、险合同时告知,在合同存续期间告知,保险事故发生后告知,告知的形式:,无限告知(客观告知、事实告知),有限告知(主观告知、询问告知),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保险合同无效(荷兰、比利时),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 (有退保费和不退保费两种情况),2.保证: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承诺要做或不做某件事情;承诺某种情况存在或不存在;或承诺履行某项条件。,保证是保险合同中的重要条款之一, 被保险人必须严格遵守。,保证的类型:,确认保证:确认过去,承诺保证:承诺以后,明示保证:以书面形式明确保证,默示保证:无需明示的惯例和法规,违反保证义务的后果:见教材P157,3.弃权与禁止反言:,弃权方式,明示弃权,默示弃权,

9、禁止反言(禁止抗辩):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不实之说明或违反保证义务时,保险人未提出异议,日后便不能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合同,例.某宾馆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能做到全天有警卫值班并以此作为减费条件。后宾馆于某日被盗,经调查,该日值班人员因宾馆有紧急事情开会离开岗位10分钟。问宾馆的被盗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负责赔偿?为什么?,案例1,梅艳芳:隐瞒实情遭拒赔 千万保金付东流演艺人员在其演艺生涯高峰时期,也是演艺收入的高峰时期而买下各种保险,是海外演艺人员的通常所为。一是为防不测,二是为未来收入锐减时或年老退休后能获得必要的保障。梅艳芳也不例外,在其演艺事业高峰时期的1990年前后,便买下了一份2

10、000万港元的高额保险。而最近据媒体报道:在2002年梅艳芳得知子宫颈长出肿瘤后,情况虽未致恶化,但受到姐姐梅爱芳死于子宫癌的影响,担心自己亦会步其后尘。顾家孝顺的梅艳芳为免母亲日后顿失依靠,便找了保险界朋友又买了一份保额高达1000万港元的保险,连同她事业如日中天时购买的那份2000万港元保额的保险,总保额达到3000万港元,梅艳芳已为梅妈日后的生活作出双重保障。,梅艳芳:隐瞒实情遭拒赔 千万保金付东流但在购买第二份保额1000万港元的保险时,梅艳芳可能顾虑自己的巨星身份,先前一直未将病情公开,治病亦在高度保密的情况下进行,所以怕患癌的秘密遭泄露而没有在保单上如实申报病情。但按照香港的保险条

11、例,隐瞒重大病情投保,属于严重违例,因此,梅艳芳去世后,便传出保险公司拒赔1000万港元保险金的消息。但据说,保险公司将当初梅艳芳为这张保单而每月供款过万的保费发还给了梅妈,而不是一味拒赔并且不退还保险费。这多少也反映出保险公司谅解梅艳芳未如实申报病情的苦衷,当然理赔1000万港元是绝无可能,并不因为是天后级的大姐大而法外施恩。,案例2,Miss L 为其珠宝店进行投保时,投保单上有“投保人及家庭成员是否有过犯罪记录”一项。Miss L填写为“没有”。在保险合同期限内,珠宝店失火,珠宝遭窃, Miss L向保险人索赔。保险人在调查中发现, Miss L的丈夫曾有过两次偷窃香烟的犯罪行为,于是以

12、未告知重要事实为由拒付保险金。 Miss L不服,上告法院。法院认为保险人理由成立,判保险人胜诉。,三、 近因原则,1、近因原则的含义近因是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性作用或支配性作用的原因,并非指时间上或空间上与损失最接近的原因 近因原则是判明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因果关系,以确定保险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 按照近因原则,当被保险人的损失是直接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时,保险人才给予赔付 保险人的赔付限于以保险事故的发生为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为结果,只有在风险事故的发生与造成损失结果之间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时才构成保险人的赔付责任,近因原则的分析和运用 (一)近因的认定方法从最初事

13、件出发,进行逻辑推理 从损失开始,自后向前追溯(二)近因的认定与保险责任的确定,近因的认定与保险责任的确定(一),单一原因。即损失由单一原因造成保险风险 保险人赔付 单一原因 近因,除外风险,保险人不赔付,单一原因为近因的案例分析,同难兄弟为何不同获赔?某日,某公司为了丰富员工生活,专门安排一辆大巴,组织员工进行省内旅游。能从繁杂的工作中抽身出来轻松一下,员工们心情都特别舒畅。车在高速公路上飞速行驶时,突然从后面飞驶而来一部大货车(后经交警裁定:大货车为违章快速超车)。公司大巴来不及避让,两车严重碰撞。公司员工张强和王成双双受了重伤,立即被送入附近医院急救。 张强因颅脑受到重度损伤,且失血过多

14、,抢救无效,于两小时后身亡。王成在车祸中丧失了一条大腿,在急救中因急性心肌梗塞,于第二天死亡。,单一原因为近因的案例分析,就在事发前不久,公司为全体员工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人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事故发生后,该公司立即就此事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立即着手调查,了解到:张强一向身体健康,而王成则患心脏病多年。,单一原因为近因的案例分析,最后,根据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伤残给付标准,保险公司作出如下核定及给付: 1、核定车祸属意外事故; 2、核定张强死亡的近因是车祸,属保险责任,给付张强死亡保险金人民币10万元; 3、核定王成丧失了一条大腿的近因是车祸,属保

15、险责任,给付王成人民币5万元意外伤残保险金; 4、核定王成死亡的近因是急性心肌梗塞,不属保险责任,不予给付死亡保险。,单一原因为近因的案例分析,判断分析: 1、张强的死亡是车祸,属单一原因的近因,属于被保险,保险公司应负赔偿责任。 2、王成死亡的近因是心肌梗塞,因意外伤害(车祸)与心肌梗塞(疾病)没有内在联系,心肌梗塞并非由意外伤害所造成的,故属于新介入的独立原因。这个新的独立的原因为非保险,即使发生在被保危险之后,由非保险所致的损失,保险公司无赔偿责任。,近因的认定与保险责任的确定(二),多种原因同时并存发生。即损失由多种原因造成,且这些原因几乎同时发生,无法区分时间上的先后顺序,同时并存的

16、多种原因,近因,同为保险风险,保险人赔付,同为非保险风险,保险人不赔付,既有保险风险, 也有非保险风险,损失结果可以分别计算,保险人赔付保险风险所致损失,损失结果难以划分,保险人一般不予赔付,同时并存的多种原因导致损失的案例分析,某企业运输两批货物,第一批投保了水渍险,第二批投保了水渍险并加保了淡水雨淋险,两批货物在运输中均遭海水浸泡和雨淋而受损。显然,两批货物损失的近因都是海水浸泡和雨淋,但对第一批货物而言,由于损失结果难以划分,而其只投保了水渍险,因而得不到保险人的赔偿;而对第二批货物而言,虽然损失的结果也难以划分,但由于损失的原因都属于保险风险,所以保险人应予以赔偿,近因的认定与保险责任的确定(三),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即损失是由若干个连续发生的造成,且各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中断,连续发生的多种原因,近因,同为保险风险,保险人赔付,同为非保险风险,保险人不赔付,既有保险风险, 也有非保险风险,前因是保险风险,后因是除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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