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中的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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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贸易中的结算方式在进行国际贸易货款结算的时候,有多种结算方式。主要包括信用证结算方式、汇付和托收结算方式、银行保证函、各种结算方式的结合使用。A、信用证结算方式信用证( letter of credit)简称L/C)方式是银行信用介入国际货物买卖价款结算的产物。它的出现不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买卖双方之间互不信任的矛盾,而且还能使双方在使用信用证结算货款的过程中获得银行资金融通的便利,从而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因此,被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之中,以致成为当今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主要的结算方式。信用证是银行作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即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和指示,向受益人开具的有一定金额、并在一定期限

2、内凭规定的单据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或者是银行在规定金额、日期和单据的条件下,愿代开证申请人承购受益人汇票的保证书。属于银行信用,采用的是逆汇法。B、汇付和托收结算方式汇付和托收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货款结算方式。a、汇付( remittance)汇付, 又称汇款, 是付款人通过银行,使用各种结算工具将货款汇交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属于商业信用,采用顺汇法。汇付业务涉及的当事人有四个:付款人(汇款人remmitter ) 、收款人(payee 或beneficiary) 、汇出行 (remittingbank )和汇入行 (payingbank ) 。其中付款人 (通常为进口人)与汇出行(委托汇出汇

3、款的银行)之间订有合约关系,汇出行与汇入行(汇出行的代理行)之间订有代理合约关系。在办理汇付业务时,需要由汇款人向汇出行填交汇款申请书,汇出行有义务根据汇款申请书的指示向汇入行发出付款书;汇入行收到会计示委托书后,有义务向收款人 (通常为出口人) 解付货款。 但汇出行和汇行对不属于自身过失而造成的损失(如付款委托书在邮递途中遗失或延误等致使收款人无法或迟期收到货款)不承担责任, 而且汇出对汇入行工作上的过失也不承担责任。b、托收( collection )托收是出口人在货物装运后,开具以进口方为付款人的汇款人的汇票(随附或不随付货运单据) ,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它在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代进口人收

4、取货款一种结算方式。属于商业信用,采用的是逆汇法。托收方式的当事人有委托人、托收行、代收行和付款人。委托人(principal ) ,即开出汇票委托银行向国外付款人代收货款的人,也称为出票人(drawer) ,通常为出口人;托收行(remitting bank )即接受出口人的委托代为收款的出口地银行;代收行(collecting bank ) ,即接受托收行的委托代付款人收取货款的进口地银行;付款人(payer 或 drawee) ,汇票上的付款人即托收的付付款人,通常为进口人。上述当事人中, 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都是委托代理关系,付款人与代收行之间则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付

5、款人是根据买卖合同付款的。所以, 委托人能否收到货款,完全视进口人的信誉好坏,代收行与托收行均不承担责任。在办理托收业务时,委托人要向托收行递交一份托收委托书,在该委托书中人出各种指示,托收行以至代收行均按照委托的指示向付款人代收货款。C、银行保证函银行保证函(bankers letter of guarantee) ,简写为 L/G ) ,又称银行保证书、银行保函、或简称保函, 它是指银行应委托人的申请向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凭证,保证申请人按规定履行合同,否则由银行负责偿付款。D、各种结算方式的结合使用在国际贸易业务中,一笔交易的货款结算,可以只使用一种结算方式(通常如此),也可根据需要,例

6、如不同的交易商品,不同的交易对象,不同的交易做法,将两种以上的结算方式结合使用, 或有利于促成交易,或有利于安全及时收汇,或有利于妥善处理付汇。常见的不同结算使用的形式有:信用证与汇付结合、信用证与托收结合、汇付与银行保函或信用证结合a、信用证与汇付结合这是指一笔交易的货款,部分用信用证方式支付,余额用汇付方式结算。这种结算方式的结合形式常用于允许其交货数量有一定机动幅度的某些初级产品的交易。对此,经双方同意,信用证规定凭装运单据先付发票金额或在货物发运前预付金额若干成,余额待货到目的地(港)后或经再检验的实际数量用汇付方式支付。使用这种结合形式,必须首先订明采用的是何种信用证和何种汇付方式以

7、及按信用证支付金额的比例。b、信用证与托收结合这是指一笔交易的货款,部分用信用证方式支付,余额用托收方式结算。这种结合形式的具体做法通常是: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出口人)开立两张汇票, 属于信用证项下的部分货款凭光票支付, 而其余额则将货运单据附在托收的汇票项下,按即期或远期付款交单方式托收。这种做法,对出口人收汇较为安全,对进口人可减少垫金,易为双方接受。但信用证必须订明信用证的种类和支付金额以及托收方式的种类,也必须订明 “在全部付清发票金额后方可交单”的条款。c、汇付与银行保函或信用证结合汇付与银行保函或信用证结合使用的形式常用于成套设备、大型机械和大型交通运输工 具(飞机、船舶等)等货款的

8、结算。这类产品,交易金额大,生产周期大,往往要求买方以汇付方式预付部分货款或定金,其余大部分货款则由买方按信用证规定或开加保函分期付款或迟期付款。此外, 还有汇付与托收结合、托收与备用信用证或银行保函结和等形式。我们在开展对外经济贸易业务时,究竟选择那一种结合形式,可酌情而定。票据风险与防范票据作为国际结算中一种重要的支付凭证,在国际上使用十分广泛。由于票据种类繁多,性质各异, 再加上大多数国内居民极少接触到国外票据,缺泛鉴别能力, 因而在票据的使用过程中也存在着许多风险。一、票据风险A、在票据的风险防范方面,要注意以下几点:1、贸易成交以前,一定要了解客户的资信,做到心中有数,防患于未然。特

9、别是对那些资信不明的新客户以及那些外汇紧张、地区落后、国家局势动荡物客户。2、对客商提交的票据一定要事先委托银行对外查实,以确保能安全收汇。3、贸易成交前,买卖双方一定要签署稳妥、平等互利的销售合同。4、在银行未收妥票款之前,不能过早发货以免货款两空。5、即使收到世界上资信最好的银行为付款行的支票也并不等于将来一定会收到货款。近年来,国外不法商人利用伪造票据及汇款凭证在国内行骗的案件屡屡发生,且发案数呈上升趋势,对此不能掉以轻心。B、汇票的风险与防范在汇票的使用过程中,除了要注意以上所说的之外,还要注意遵循签发、承兑、使用汇票所必须遵守的原则:1、使用汇票的单位必须是在银行开立帐户的法人;2、

10、签发汇票必须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禁止签发无商品交易的汇票;3、汇票经承兑后,承兑人即付款人负有无条件支付票款的责任;4、汇票除向银行贴现外,不准流通转让。(注:这规定已被后来的银行结算办法所突破)。C、如何识别真假本票1、真本票系采用专用纸张印刷,纸质好,有一定防伪措施,而假本票只能采用市面上的普通纸张印刷,纸质差,一般比真本票所用纸张薄且软。2、印刷真本票的油墨配方是保密的,诈骗分子很难得到,因此,只能以相似颜色的油墨印制,这样假本票票面颜色较真本票有一定差异。3、真本票号码、字体规范整齐,而有的假本票号码、字体排列不齐,间隔不匀。4、由于是非法印刷,假本票上签字也必然会假冒签字,与银行

11、掌握的预留签字不符。信用证的概念和种类信用证( L/C )是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书面付款承诺,是银行应买方的申请和指示,向卖方开出的有一定金额,并在一定期限内,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情况下,凭规定的单据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有关信用证的国际惯例,主要有国际商会第500 号出版物,即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该惯例以被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银行所采用。信用证主要以下几种:一.跟单信用证 (DOCUMENTARY CREDIT) :是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国际贸易结算中所使用的信用证绝大部分是跟单信用证。二.光票信用证:是凭不附带单据的汇票付款的信用证。三.可撤销 (REVOCABLE) 信用证

12、:是指开证行对所开信用证不必征得受益人同意有权随时撤销的信用证。四.不可撤销 (IRREVOCABLE)信用证: 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 非经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的同意, 开证行不能片面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此种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多。五.保兑 (CONFIRMED) 信用证: 是指经开证行以外的另一家银行加具保兑的信用证。保兑信用证主要是受益人(出口商)对开证银行的资信不了解,对开证银行的国家政局、外汇管制过于担心,怕收不回货款而要求加具保兑的要求,从而使货款的回收得到了双重保障。六.即期信用证:是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汇票和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七.远期信

13、用证:是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的单据时,不立即付款,而是等到汇票到期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八.红条款信用证(RED CLAUSE) 信用证:是允许出口商在装货交单前可以支取全部或部分货款的信用证。 开证行在信用证上加列上述条款,通常用红字打成,故此种信用证称“红条款信用证”。九.付款 (PAYMENT) 、承兑 (ACCEPTING) 、议付 (NEGOTIATING) 信用证:信用证应表明其结算方法是采用即期或延期付款、承况或议付来使用信用证金额。十.可转让 (TRANSFERABLE)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授权通知行在受益人的要求下,可将信用证的全部或一部分转让给第三者,即第二受益人的信

14、用证。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信用证转让后,即由第二受益人办理交货,但原证的受益人,即第一受益人,仍须负责买卖合同上卖方的责任。如果信用证上允许可以分装,信用证可分别转让给几个第二受益人,这种转让可看成一次转让。不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十一 .背对背 (BACK-TO-BACK)信用证:是受益人要求通知行在原有的信用证基础上,开立一个新的信用证,主要两国不能直接进行贸易时,通过第三方来进行贸易。背对背信用证和可转证信用证都产生于中间交易,为中间商人提供便利。一个中间商人向国外进口商销售某种商品,请该进口商开立以他为受益人的第一信用证,然后向当地或第三国的

15、实际供货人购进同样商品,并以国外进口商开来的第一信用证作为保证,请求通知行或其它银行对当地或第三供货人另开第二信用证,以卖方(中间商)作为第二信用证的申请人。不管他根据第一信用证能否获得付款,都要负责偿还银行根据第二信用证支付的款项。十二 .对开信用证:双方互为进口方和出口方,互为对开信用证的申请人和受益人。为实现双方货款之间的平衡,采用互相开立信用证的办法,把出口和进口联系起来。第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就是第二张信用证(也称回头证) 的开证申请人; 第一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就是回头证的受益人。 第一张信用证的通知行,常常就是回头证的开证行,两证的金额约略相等。十三 .循环 (REVOLVING)

16、 信用证:循环信用证即可多次循环使用之信用证,当信用证金额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完后,仍又恢复到原金额。买卖双方订立长期合同,分批交货,进口方为了节省开证手续和费用,即可开立循环信用证。循环信用证可分为按时间循环的信用证和按金额循环的信用证两种。十四 .部分信用证部分托收:一笔交易合同有时可能包括两种不同的支付方式,如部分信用证方式、部分托收方式。即一部分货款,如果80%由进口商开立信用证,其余20%由出口方在货物装运后, 同信用证项下的装船单据,一并委托信用证的议付行通过开证行向进口商托收。 信用证部分货款和托收部分货款,要分别开立汇票,全套装船单据附于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托收项下的为光票。信用证软条款在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中,跟单信用证使用最为广泛,也一直被视为相当保险的一种交易方式。 因此,尽管我国出口贸易也接受国际上普遍应用的多种支付方式,但主要的收汇方式仍然是跟单信用证。为此,我们应对跟单信用证的条款,尤其是软条款深加研究,这样有利于工作操作和安全收汇。一. 货物检验证明或货运收据由进口商或开证人授权的人出具和签署,其印鉴应由开证行证实方可议付的条款等等。这些条款对受益人来说极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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