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逐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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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修正案九逐条解读第一部分:宏观解读时间节点:2014 年 10 月 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下称草案)首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这是自2011 年 5月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时隔3 年半,刑法再度启动修改。2015 年 6 月 24 日,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进行审议。2015 年 8 月 29 日,刑法修正案九全文通过,自2015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目的背景:自 1997 年全面修订刑法以来, 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惩罚犯罪、 保护人民和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的需要, 先后通过一个决定和八个刑法修正案,对刑法作出修改、完善。近

2、年来,一些地方多次发生严重暴力恐怖事件,网络犯罪呈现新特点, 从总体国家安全观出发, 需要统筹考虑刑法与其他维护国家安全方面法律的衔接配套,修改、补充刑法的有关规定; 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 需要进一步完善刑法的相关规定,为惩腐肃贪提供法律支持; 落实党中央关于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的要求,并做好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法律上的衔接。主要内容:刑法修改时往往要针对涉及民生、社会诚信、网络安全等方面出现的新情况增设罪名。 这次修改刑法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对社会危害严重的犯罪惩处力度不减,保持高压态势;同时,对一些社会危害较轻,或者有从轻情节的犯罪,留下从宽处置的余地和空间。第一,

3、针对转型中国的热点难题, 有法治主义立场的基本回应。该修正案适度回应了人民群众的核心关注,比如嫖宿幼女罪的存废;公民网络信息的保障:“ 医闹” 等社会难题的治理: “ 替考” 等恶劣现象的处罚;司法权威的维护等,皆有明确之规制。第二, 适度接近或实现了刑法的核心理念。 刑法的核心理念是维护公共秩序、保障人格人权, 其最直接的观测标准是各类非暴力犯罪中死刑减少的数量。本次修改取消了包括经济类犯罪在内长期“ 备而不用 ” 的诸如走私武器、 组织卖淫、 集资诈骗等 9 类犯罪的死刑,使死刑总量降低至46 个,实为中国刑法一大进步。第三,刑罚的轻重格局架构,践行了刑法的时代与政治立场。主要表现为:针对

4、极其严重的贪腐犯罪新增“ 终身监禁 ” 处罚之规定,直接回应了当前中国反腐大决战的高压政治态势; 针对暴恐和极端主义犯罪的“ 重典” ,也可视为针对我国面临总体安全威胁的风险社会困境开出的“ 良方” ; 出台更为严苛与细化的各种整治“ 医闹” 和“ 死磕” 等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类犯罪的规则,无疑对维护司法权威、确保公共机构或活动的法治秩序,有巨大的硬法作用。归纳起来,本修正案主要变化如下:新增 14 个条款,分别为: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一百二十条之二、第一百二十条之三、第一百二十条之四、第一百二十条之五、第一百二十条之六、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刑法

5、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增加 23 个犯罪类型,分别为:禁业规定;资助恐怖活动培训;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 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 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系,以及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等行为;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 或者通过讲授、 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犯罪;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制度实施罪;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

6、 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犯罪;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 极端主义物品罪; 虐待老年人;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件罪;网络诈骗;个人信息泄漏;使用假身份证罪;组织作弊;帮助他人组织作弊;非法出售或非法提供试题、答案;替考;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编造、传播虚假险情、疫情、灾情、警情;传播虚假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罪;关联行贿罪。取消 9 个死刑罪名(此为网络官方信息表述),分别为: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和战时造谣惑众罪。编者发现: 过失造成被绑架人死亡、票据诈骗罪

7、、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也在取消死刑之列。第二部分:条文释义与应用1、【关键词】禁业规定【相关法条】 修九一、刑法第三十七条、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增)【解读】 该条为新增,确立了有期限从业禁止制度,属非刑罚性处置措施。适用从业禁止的条件: 1 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被判处刑罚;2 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 从业禁止的期限为刑法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三到五年。适用中 “ 利用”“职业便利 ” 、 “ 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 ” 、 “ 相关职业 ” 等用语,解释起来会有一定的困难, 增加了不确定性和司法随意性的机会,有待进一步明确。另,针对哪种职业没有明确规定,每个职业

8、对因犯罪行为而设定的“ 禁业”条件有很大差异, “ 禁业” 期限也不一样。可以 “ 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 的职业并不是太多, 例如医生、教师、律师、注册会计师等职业, 都对犯罪后禁止从事该职业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修九规定的着眼点是与职业相关的 “ 便利” 和“ 特定义务 ” 。基于此,有观点认为,对象应当是指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犯罪, 因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后, 就不可能在成为国家工作人员了,就不会再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能够利用职务便利所犯的罪了。【参考案例】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 )北刑初字第 236 号|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9、2013 )长中刑二终字第00526号| 甘肃省通渭县人民法院:( 2014 )通刑初字第 120 号2、【关键词】死缓变更【相关法条】 修九二、刑法第50 条【解读】 这是为了限制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新旧变化:1 贯彻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对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执行死刑的条件设定更严苛。死缓变为执行死刑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 删除了 “ 查证属实 ” 。“ 查证属实 ” 是相对模糊的概念。何谓 “ 属实” ,查证到什么程度才是 “ 属实” ,都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 3 规定了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经查未达到情节恶劣而不予核准执行死刑情形要重新计算。

10、所谓重新计算, 意味着已经过的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作废,要再考验两年。 但从何时开始重新计算未能明确。从故意犯罪之日、 被发现或查证属实之日、 或是最高法院不予核准之日起重新计算?有待于进一步明确。 有观点认为: 应从最高院不予核准执行死刑之日起重新计算; 如果不需要报请最高院核准的,应从查实之日起重新计算。 如果从故意犯罪之日起重新计算,似乎有悖设置两年考验期和重现计算考验期的本意。【参考案例】 暂无3、【关键词】罚金规定【相关法条】 修九三、刑法第五十三条【解读】 新旧变化:(1)内容上,修订后的第一款与原条文前半部分相同。新条文将旧条文的最后一句设置为该条第二款, 言辞修改较旧条文更符合语法

11、,将“ 如果由于 ” 修改为“ 由于” 。(2)增加了可以延期缴纳的规定。对缴纳罚金确有困难的,除了保留“ 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 外,规定可以延期缴纳定, 同时增加了延、 减、免的程序性规定,即明确由人民法院裁定。【参考案例】 暂无4、【关键词】数罪并罚、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相关法条】 修九四、刑法第六十九条【解读】修订后的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确立了旧条文没有的两个制度:一是数罪中有期徒刑和拘役并存的, 执行有期徒刑, 拘役不执行, 即确立了有期徒刑和拘役不并罚制度;二是数罪中有期徒刑和管制或拘役和管制并存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 管制仍需执行, 即确立了有期徒刑和管制并罚、拘役和管制并罚

12、制度。【参考案例】 暂无5、【关键词】恐怖活动犯罪【相关法条】修九五、六、七、刑法第一百二十条、 第一百二十条之一、第一百二十条之二 (增)、第一百二十条之三 (增)、第一百二十条之四 (增)、第一百二十条之五(增)、第一百二十条之六(增)【解读】针对近年来暴力恐怖犯罪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总结同这类犯罪作斗争的经验,新法在刑法现有规定的基础上,作出修改补充:(1)(刑法第一百二十条)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增加规定财产刑。相比,修订前后都是两款,第二款未作修改。第一款的变化在于,对该罪的组织者、领导者,主刑之外增加了并处没收财产的附加刑;对该罪中的积极参加者,主刑之外增加了并处罚金的附加

13、刑;对该罪中的其他参加者, 主刑之外规定了可以并处罚金的附加刑,并处与否留待司法裁量。(2)(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新旧条文对比,该罪的主刑和附加刑没有变化,但增加了一款即修订后的第二款。将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旧条文只针对资助直接实施恐怖活动犯罪的组织和个人,新条文扩大了打击恐怖活动的范围。 并明确对为恐怖活动组织、 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 追究刑事责任。 这就意味着某人虽然没有资助具体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 但资助了培训恐怖活动的机构,同样构成该罪, 而不论该培训机构培训的人员是否实施了恐怖活动。从刑法解释角度, 该款显然扩大了 “ 资助” 的外延。(

14、3)(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二)新增条款,将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 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系,以及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等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该罪构成要件:一般主体,主观为故意;客体为公共安全; 客观方面的表现为条文所列举的四种情形:准备犯罪工具型; 培训型,包括培训者与被培训者;与境外联络型;策划型。本罪属于行为犯,不要求有后果或情节。(4)(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新增条款,规定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 极端主义的

15、, 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犯罪,新增罪名应为“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 ” 或“ 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 ,均为行为犯,不要求后果或情节。情节为加重处罚要件。宣扬型的构成要件: 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为故意; 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为对含有宣扬恐怖主义、 极端主义内容的为:制作, 制作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图书、音频、视频资料等;散发,散发的物品同制作;讲授;发布信息,此处的发布信息应排除上述列举的物品形式的发布,应为通过手机短信或通讯群组群发等方式的发布。煽动实施型的构成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宣扬型中的手段、方法,煽动他人实施恐怖活动。是否煽动成功在所不论。其他要件略。(5)(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

16、四)新增条款,规定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犯罪。罪名应为“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制度实施罪” ,为行为犯,不要求后果或情节;情节为刑罚升格的要件,即加重刑情节。构成要件上,一般主体,主观为故意;客观方面为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的实施的。实践中,煽动易于发生和认定;胁迫群众的可能性不大,不是一般人能力所及的,尤其是无公权在手之人。(6)(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五)新增条款,规定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犯罪。罪名应为“ 强迫他人穿着、佩戴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 ,为行为犯。构成该罪,要求的手段是采用了暴力、胁迫或其他与暴力、胁迫等同的方式,强迫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该罪中,只限定宣扬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 邪教不在此内; 或者,至少从该条可能具有的文意中理解,在其他要件符合的情况, 强迫他人穿着邪教服饰或佩戴邪教标志的,不构成该罪,除非将邪教理解为极端主义之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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